摘要:一次看似普通的搬运,却因为“搭把手”出了意外,货拉拉司机常某也因此进了医院。好心帮忙,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近日,同安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纠纷作出了判决。
一次看似普通的搬运,却因为“搭把手”出了意外,货拉拉司机常某也因此进了医院。好心帮忙,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近日,同安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纠纷作出了判决。
常某在某货运平台接到张某下的运送机器设备的订单,订单金额111元,信息费为12.21元,司机实收金额98.79元,无需司机搬运。当天需运输的货物是张某向某电子公司购买的二手机械设备。
常某到达某电子公司准备运输货物,某电子公司已将设备搬运至厂外平台交给张某,常某看着眼前堆叠起的设备,想到了某货运平台“为客户搭把手”的制度,便上前协助张某装货。张某在平台上推着装有设备的叉车,常某则帮忙推扶设备。
不料,在叉车从平台推向货车后车厢的过程中,因平台台面不平,设备从叉车上掉落砸到在叉车前方推扶设备的常某,并导致常某跌落平台,造成肋骨等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常某只好将机器设备出售方某电子公司、某货运平台、托运人张某一同告到同安法院,请求判令以上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案件中,常某在某货运平台接到张某下的货物运输订单,常某与张某通过某货运平台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某货运平台上记录的搬运服务类型为无需搬运,且委托人张某并未就搬运货物付费,常某系无偿帮助张某,常某的行为属帮工行为,即张某系被帮工人,常某系帮工人。
常某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有一定高度且不平整的平台边缘置身叉车前方以倒退方式推扶笨重机器的危险性,但却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各方过错程度,法院生效判决酌定由张某对常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常某自负40%的责任比例。
释疑
货运平台和货物卖方 为何无需担责?
庭审中,某货运平台提供了一份司机信息服务协议,协议载明某货运平台只为司机与运输服务需求方提供中立、独立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务,与司机不存在雇佣、挂靠、劳务等其他关系,因司机承运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司机一方自行承担。某货运平台、常某分别在该协议上盖章、签名确认。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货运平台系在托运需求方与供给方中起到了货运信息提供与交易撮合居间作用,系信息中介服务方,并非侵权主体,故本案中的货运平台无需担责。
结合常某受伤现场监控视频,机器设备摆放在某电子公司厂外货物平台,而非某电子公司的生产、办公区域。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货物卖方某电子公司存在过错,故其无需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应充分考虑帮工风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我们应当肯定“搭把手”这种助人为乐行为的善意初衷,这种互帮互助的精神值得社会倡导。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提供了劳务,因无偿帮工受伤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受益者承担法律责任,便不会让热心人寒了心。但同时,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帮工的风险,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注意自身防护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被帮工人对帮工人也要进行合理的关注,提示并履行安全保障责任,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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