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您刷到某"知名学者"推荐理财产品的视频时,当您收到孩子被绑架的语音时,当您在社交平台看到自己"参与"违法活动的影像时——这些看似真实的数字内容,可能只是算法编织的谎言。深度合成技术(包括AI换脸、语音克隆、虚拟场景生成等)正以每秒1000帧的速度重构人类认知
高鹏律师(首席数据官)数字经济团队创作,AI辅助
一、技术潘多拉魔盒:从创新到犯罪的0.1秒裂变
当您刷到某"知名学者"推荐理财产品的视频时,当您收到孩子被绑架的语音时,当您在社交平台看到自己"参与"违法活动的影像时——这些看似真实的数字内容,可能只是算法编织的谎言。深度合成技术(包括AI换脸、语音克隆、虚拟场景生成等)正以每秒1000帧的速度重构人类认知边界,而技术滥用的刑事风险,早已在暗网形成黑色产业链 。
法律漩涡:
- 伪造身份实施诈骗:2024年四川泸州某案例中,犯罪团伙通过AI克隆受害人女儿声纹,以"被绑架"为由骗取80万元,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 伪造公文印章:某科技公司利用AI生成某部委公文,用于商业谈判,触犯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 传播淫秽物品:某平台用户将明星面部特征合成至色情视频,点击量超10万次,涉嫌刑法第363条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产业链的罪与罚:从数据窃取到算法共谋
深度合成技术滥用的刑事风险,早已超越单一行为,形成"数据窃取-模型训练-内容传播"的完整犯罪链条:
1. 数据源头污染:
- 非法获取人脸、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构成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判7年)。
- 某犯罪团伙通过"人脸采集APP"伪装成美颜软件,非法获取50万条面部数据,最终被公安机关破获 。
2. 算法黑箱操控:
- 开发者若未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年1月10日施行)第10条审核义务,放任生成虚假信息,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 。
- 某AI模型开发者因向暗网提供"无标识人脸生成工具",被认定为共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
3. 传播裂变效应:
- 平台若未对生成内容添加显著标识(如《规定》第17条要求的"AI合成"水印),可能面临网信部门暂停服务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第286条之一) 。
三、平台责任与合规红线:技术中立不能成为挡箭牌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绝非"技术中立"的旁观者。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5月23日施行)第12条,平台必须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并建立违法内容处置机制 。否则:
- 未履行审核义务:某短视频平台因未拦截用户上传的AI伪造名人代言视频,被网信部门罚款500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立案侦查。
- 算法歧视与国家安全风险:某国际社交平台因生成内容包含分裂国家言论,被依法下架,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责
四、刑事风险升级:从传统罪名到新型犯罪的范式转移
深度合成技术正在改写刑法适用规则:
1. 侵犯著作权罪的异化:
- 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已故艺术家声纹制作虚拟演唱会,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这是国内首例"声音版权刑事判例" 。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新战场:
- 境外势力利用AI生成领导人虚假讲话视频,煽动社会对立,涉嫌刑法第103条分裂国家罪 。
3. 人格权犯罪的数字化延伸:
- 某博主伪造某企业家"包养情妇"的AI视频,播放量超500万次,导致其公司股价暴跌,构成刑法第246条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加重情节)。
五、合规破局:构建数字时代的"风险防火墙"
面对技术滥用的刑事风险,企业与个人需建立三重防护体系
1. 数据合规:
- 生物识别信息采集必须取得单独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存储需符合"最小必要"原则。
2. 算法审计:
- 定期对生成模型进行伦理审查,确保不生成违法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 。
3. 应急响应:
- 发现违法内容后,需在《网络安全法》规定的72小时内采取处置措施,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
深度合成技术的刑事风险,本质上是人类对数字文明掌控力的终极考验。当算法能够伪造一切时,法律必须成为刺破虚假的利刃。
(本文部分内容由人工智能辅助生成,相关分析基于公开数据与法律法规解读整理而成,不构成普遍指导建议,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关注中老年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