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12岁小学生沉迷网游充值近7万元,平台被要求退款!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8-25 15:53 1

摘要:原告李某的女儿李小某,12岁,为小学六年级学生。2024年8月19日,李小某使用其母亲手机,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主播诱导下,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被告网络游戏平台分多笔充值游戏币共计9000余元。次日,在相近时段又在该网络游戏平台上充值超6万余元。为此,李小某父

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和未成年人用网普及

未成年人大额充值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

进行网游充值行为是否有效?

家长能否要求网络平台退款?

案例介绍

原告李某的女儿李小某,12岁,为小学六年级学生。2024年8月19日,李小某使用其母亲手机,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主播诱导下,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被告网络游戏平台分多笔充值游戏币共计9000余元。次日,在相近时段又在该网络游戏平台上充值超6万余元。为此,李小某父母诉至法院,主张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该网络平台公司退还涉案游戏充值费用。

律师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来源:思明快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