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北京的陆先生收到了通州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并未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没想到是这个结果,司机们怎么去看待这件事情,难道赶上就是活该吗?”
近日,北京的陆先生收到了通州区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并未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没想到是这个结果,司机们怎么去看待这件事情,难道赶上就是活该吗?”
去年9月6日晚上11点左右,陆先生驾驶自己的奥迪车行驶在京承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为120km/h,超车并线后,他发现车道中央有异物。来不及躲避,陆先生开着车撞了上去,致车辆左侧两轮轮毂失圆、四轮定位数据偏差、元宝梁位移。
事故发生后,陆先生将该段高速的管理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资产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告上法庭。“因为前期经过了漫长的无用的沟通,我打了高速的咨询电话,电话里工作人员说他们没有责任,我提出查监控找遗撒物品的车辆,他们也没有找。”
“我这个人比较认理。”陆先生告诉九派新闻,车辆维修费不到4000元,但他认为首发公司没有尽到清理的义务,应该承担这次事故的责任。
事发当天车前有红色障碍物。图/受访者提供
【1】首发公司:一天内巡视4次,未发现异物
北京市交管局出具的《道路交通认定书》显示,陆先生压过的异物为一个装满杂物的袋子,并认为陆先生没有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本次事故属于意外。
“事故处理完,交警提到可以去找高速(管理方)。”陆先生说,他拨打了高速公路的咨询电话,讲完事情经过后得到的答复却是无法处理,“那意思就是高速没有责任。”
多次沟通无效后,今年2月,陆先生将首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3820元。
陆先生认为,首发公司对高速公路路面遗撒障碍物负有及时清扫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辆维修。图/受访者提供
庭审中,首发公司表示,公司已经按照远超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规定的频率,高标准地履行了公路巡视义务,已经做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出具的巡视时间表显示,9月6日4点58分、9点52分、13点47分、22点24分均有巡视车经过事发路段。
根据《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高速管理方需日间巡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夜间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通州区法院认为,首发公司对事发路段进行了定时养护巡查,已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履行了应尽的养护管理义务,因此驳回了陆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外省或者北京的其他地区,类似的情况是有胜诉的案例的,另外我认为高速方是有附随义务的,他要去调一下监控,找一找遗撒物品的车辆。”陆先生说,“我要求过查监控,但是都被拒绝了。”
【2】类似事故多发,车主起诉后曾有胜诉案例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高速遗撒”为关键词搜索,3年来,北京市发布了3起相关案件,这3起案件中,法院均认为高速管理方无责。
九派新闻查询发现,去年9月,海淀区法院公布了一则类似的案例。车主袁先生驾驶保时捷越野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公路某路段,与主路右侧车道内地面遗撒的大石头发生碰撞,造成轿车轮毂损坏、车轮爆胎等损坏,车辆维修花费23800元。
袁先生将该段高速的管理方告上法庭后,法院认定高速管理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袁先生车辆维修费16660元。
海淀区法院认为,本案中,高速管理方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维护义务,应根据遗撒物存在的具体时间、巡视时是否应当看到、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情况进行判断。
高速管理方在事故发生后未进行核查,未查明遗撒人即直接侵权人。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亦未及时调取监控资料作为证据提交,遗撒主体、遗撒物存在时间均无法确定,不能排除巡视过程中遗撒物已经存在,而管理方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进行处理的可能。
北京广播电视台曾报道,2022年5月,北京的徐先生在高速上行驶时碾压到石块致轮胎抱死,修车费用1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徐先生将该路段的管理方起诉至顺义区法院。
但法院认为,管理方提供的巡视记录、养护车清扫轨迹图、车载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管理方已尽到相关义务,并驳回了徐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徐先生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法官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考虑到高速公路是有偿使用的,对公路的监控、保证公路清洁的责任应该比普通公路大一些。
因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管理方已经尽到清理、警示、防护等义务,并判决高速管理方承担30%的责任,赔偿徐先生维修费3000余元。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