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丨消费购物专属贴心指南,请查收!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3-15 23:10 2

摘要:生活便捷的今天,你是不是喜欢送货上门的网上购物?是不是喜欢刷各种直播,看到心动的物品就果断下手?是不是觉得网购的“7天无理由”多么人性化?你知道吗,“七天无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我们的权益保障。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们为

“叮咚!您的快递已送达驿站,请注意查收。”

生活便捷的今天,你是不是喜欢送货上门的网上购物?是不是喜欢刷各种直播,看到心动的物品就果断下手?是不是觉得网购的“7天无理由”多么人性化?你知道吗,“七天无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我们的权益保障。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们为你送上了一份消费购物专属贴心指南,请查收。

NO.1

“退一赔三”?擦亮双眼、注重取证!

案例说明

2024年4月,李某通过网络平台在袁某直播间购买翡翠手串,通过平台支付100元、支付宝转账2400元,合计2500元。收货后,李某认为商家存在夸大宣传、隐瞒质量风险的欺诈行为,要求退款2500元并“退一赔三”。平台介入后,袁某同意退货,但仅退还100元,剩余2400元未退。经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未予退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其给付李某退款2400元,电话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200元。因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袁某的欺诈事实,法院未支持其“退一赔三”主张。

公职律师提醒

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购物,达成商品买卖合意,均应按照约定履行。“退一赔三”是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货款并按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应对自己主张袁某有欺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广告宣传记录、商品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据。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对于其“退一赔三”的请求不予支持。

NO.2

网购退货,不能存有“歪心思”!

案例说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张某夫妇通过淘宝账号在网站购买商品后,以虚假退货方式骗取退货款25247.29元。案发后,张某夫妇主动赔偿损失并获谅解。经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及妻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公职律师提醒

这起看似普通的退货纠纷,实则暴露出了当前消费领域的深层矛盾——便捷的退货机制和恶意规则利用的博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退货商品应当完好,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理由退货≠无条件退货,滥用退货权不仅损害商家利益,更会推高经营成本,最终由全体消费者买单。唯有将诚信意识注入消费行为,才能真正实现“放心购”与“安心退”的良性循环。

法律既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会严惩滥用权利的失信行为。消费者在享受“指尖购物”便利的同时,还应当树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治观念。

NO.3

小心“预付款”变“糟心钱”!

案例说明

2024年6月5日张某在某公司的综合训练馆购买了服务卡,服务有效期至2025年8月8日,并充值了消费金拟用于健身服务消费。2024年8月14日,该公司实控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门店欠租关闭,张某遂向法院诉请退还充值金额。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某公司退还张某服务费1912.80元。

公职律师提醒

“预付款”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近年来在消费行业盛行。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却经常出现不履行承诺、商家跑路、退钱难等消费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预付款消费如同把钱交给商家的承诺,消费者在选择时需秉持“三不原则”:不向无证经营商家付款、不参与高额充值优惠、不签订模糊条款合同。当遭遇商家跑路时,要保持冷静,及时固定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公职律师提醒:

消费陷阱千千万,法律武器手中攥。

交易留痕是关键,理性消费少麻烦。

大家在遇到消费纠纷时

可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投诉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编辑:唐学

校核:何宇维、赵欣欣

审核: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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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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