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欺诈、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产品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在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欺诈、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产品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在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思哲文化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11月2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思哲文化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6.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多起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开始在抖音平台开展直播业务技术培训服务,主要采用“在线课程”“直播课堂”“导师指导”方式进行。当事人一共为87位消费者提供服务,其中有50位签订了合同。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包含“如未和老师沟通,直接对公司进行投诉,被发现后一律不进行退款处理!”的内容,该条款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依法投诉的权利。当事人通过收取预付款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培训服务,但与部分消费者未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当事人共收取消费者预付款67.53万元(经执法人员法律宣讲,当事人已退还应退款51.4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等事项,同时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投诉的权利,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消费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利用格式合同、预付式消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宣城市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杜鹃山庄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案
2025年2月26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杜鹃山庄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1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杜鹃山庄用餐时被额外收取餐具使用费。经查,当事人提供的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标价2元/套、实际收费1元/套,未提供免费餐具。消费者用餐时,服务人员直接为其提供了收费餐具,未做任何告知、说明,也未在菜单上或店内醒目位置标识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餐具是餐饮场所的必备用品,经营者在提供收费餐具的同时,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三、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某经营添加硼砂的面条案
2025年1月21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金某经营添加硼砂的面条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经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2025年1月16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记太和板面店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冷藏柜内有瓶装白色无标签不明粉末1瓶,现场另有袋装白色无标签不明粉末1袋。在当事人住所发现快递盒1个,盒内有硼砂3瓶。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物品依法扣押,并将当事人店内的食品原料面粉、淀粉和半成品生面团以及成品熟面条等送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太和板面熟面条硼砂检测结果为228mg/kg、太和板面生面团硼砂检测结果为496mg/kg。硼砂属于国家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硼砂毒性较高,人体若摄入过多的硼,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该案的查处,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食品生产领域不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四、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桐城市恒昌汽修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2月10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恒昌汽修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1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桐城市恒昌汽修厂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存放的4瓶标称“美孚1号”汽车机油产品以及5种型号共计43瓶标称“嘉实多”汽车机油产品。经厂家授权人员现场辨认,上述产品为假冒“埃克森美孚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假冒汽车机油直接危害车辆发动机性能,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本案通过“小切口、深挖掘”,实现流通、消费环节闭环监管,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兰桥刘春化农资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月2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兰桥刘春化农资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日,接举报线索,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兰桥刘春化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识为“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郑麦136”麦种共计26袋,每袋净含量15公斤。经生产厂家鉴定,上述“郑麦136”麦种26袋为侵权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珠海飞越启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虚构合同主体、擅自代理销售酒店客房案
2024年12月13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珠海飞越启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擅自代理销售酒店客房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平台预订了一间客房,在到店办理入住时被酒店前台告知未收到订单。经与网络平台及该酒店加盟商确认,涉案订单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是珠海飞越启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查,该酒店未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销售客房。当事人在网络平台擅自代理销售该酒店客房赚取差价。截至案发,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共擅自代理销售56单,成交金额2.5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网络订房方兴未艾,一些不法者入驻网络平台代理销售酒店客房,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网络订房领域中的新型违法行为。该案查处打击了酒店代理行业虚构合同关系、擅自代理销售酒店客房的违法行为,有力保护消费者和酒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华山风景区润启玉器有限公司以假充真销售绿松石珠链案
2024年12月24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九华山风景区润启玉器有限公司以假充真销售绿松石珠链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4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当事人处以5200元购买的2串绿松石珠链涉嫌假冒。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绿松石珠链商品3串在售,但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证书上标注的总质量与实物实际质量不相符。经鉴定,上述5串绿松石珠链均为染色碳酸盐质玉,非绿松石。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低价采购5串染色碳酸盐质玉假冒绿松石珠链进行销售。当事人以假充真销售绿松石珠链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远东美美容美发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未履行预付式消费经营义务案
2025年2月14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远东美美容美发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未履行预付式消费经营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4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当事人店铺办理会员卡并预付款充值5000元,双方约定了退费事宜,现被投诉人更改约定,拒绝退费。2025年1月15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摆放着充值活动宣传单页,上面显示蛇年吉祥卡,并标注了美容、美发充值优惠,宣传单页下方标注“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且当事人陈述以收取预付款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美容、美发服务,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利用宣传单页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时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相关事项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预付式消费经营义务的违法行为,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预付式消费的商家以“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费申请,系恶意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宿州市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许恒水产批发部破坏其使用的电子台秤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案
2025年2月26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许恒水产批发部破坏其使用的电子台秤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子台秤、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9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许恒水产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电子台秤进行称重,执法人员对该电子台秤进行检测,显示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缺斤少两”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