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10诉前调书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龙湖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青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款246342.74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10诉前调书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龙湖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青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款246342.74元。
执行中,本院以(2025)冀0110执256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5年8月20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河北龙湖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52420.42元(其中案款246342.74元、执行费3595元、利息2482.68元)。现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本院将利息2482.68元汇入河北龙湖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业银行:572140100100152291账户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河北龙湖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款2482.68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311-83893608。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2日
来源:案件聚焦点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