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通告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3-18 20:57 1

摘要: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及市、旗两级有关要求,现就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事宜通告如下:

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通告

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及市、旗两级有关要求,现就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一)严禁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一经发现,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委托第三方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牧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一经发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一经发现,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责令恢复原状,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一)严禁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严禁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一经发现,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三)严禁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严禁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一经发现,由旗级以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镇貌治理的行为

(一)严禁随地便溺、乱扔杂物;严禁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严禁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严禁乱停乱放车辆;严禁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严禁其他影响村容镇貌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二)严禁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一经发现,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伊金霍洛旗乡村振兴发展中心综合办公室:0477-8969100

阿勒腾席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7-2293618

乌兰木伦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7-8972131

伊金霍洛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7-8961032

札萨克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7-8951553

纳林陶亥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5750646664

红庆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7-8821153

苏布尔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7-8975900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丨来源:政府办

丨责编:陈思雨丨校对:苏秭瑶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伊金霍洛发布长期面向社会征集稿件,请读者朋友们积极投稿。邮箱:3248054815@qq.com。本信息图文仅为公益宣传,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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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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