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订的科普法于2024年12月25日施行,本次修法由原来的6章34条增加到8章60条,近50条内容被扩充和修订。(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新修订的科普法于2024年12月25日施行,本次修法由原来的6章34条增加到8章60条,近50条内容被扩充和修订。(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新修订的科普法凝练过往经验,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对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即日起,《科普时报》特开设“科普法连着你和我”栏目,邀请专家深入解读该法,敬请关注。
北京协和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
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展公益科普宣传;电影、广播电视生产、发行和播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平台应当开设科普网页或者科普专区。
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拓展科普渠道和手段。
案例
创新“科普+”模式,解锁健康传播“新姿势”
“小叶医探”栏目banner。
作为安徽日报报业集团重点打造的健康传播新媒体品牌,“小叶医探”上线一年推出500余期原创视频和文图作品,全网传播量达3亿+。它创新“科普+”形式,开设“权威发布”“诊间健闻”等专题,以诊间视角、全程纪实方式关注健康。还开展线上科普直播和线下走进近视防控中心等活动,深入医疗前线,聚焦国家战略、医改等主题,讲好卫健暖闻,为百姓提供贴心的健康顾问服务。“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这句话明确了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机构和团体在科普宣传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它们应利用自身在传播渠道、制作能力、受众基础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将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等传递给公众,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科学意识。
“综合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展公益科普宣传”,这项要求说明综合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传统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受众群体和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它们应承担起公益科普宣传的责任,通过开设科普专栏、专版、节目等多种形式,定期发布科普内容,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让科学知识传递到千家万户。比如安徽日报报业集团重点打造的健康传播新媒体品牌“小叶医探”,上线一年间推出500余期原创视频及文图作品,全网传播量高达3亿+。
“电影、广播电视生产、发行和播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映”强调了电影、广播电视生产、发行和播映机构在制作、发行和播映科普作品方面具备专业优势和丰富经验,它们应加大对科普题材的投入,制作高质量的科普影视作品,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发行和播映,以满足公众对科普影视作品的需求。同时,通过精彩的剧情和震撼的画面展现出来,激发观众对科学探索的热情,且能在更广范围内传播,扩大科普的影响力。
“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明确了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在科普书刊的出版和发行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它们应加强对科普书刊的扶持力度,为科普作者提供出版机会,为科普书刊的发行提供便利条件,通过扩大发行、开展科普书刊的推广活动等,促进科普书刊的广泛传播。
“综合性互联网平台应当开设科普网页或者科普专区”这一内容,专门围绕综合性互联网平台具有庞大用户基础和便捷传播方式的优势,强调它们应积极开设科普网页或科普专区,集中展示科普内容,提供科普资源的检索和获取服务,同时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互动功能,鼓励用户参与科普讨论和分享,扩大科普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最后,第二十五条特别提出要“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拓展科普渠道和手段”。其内容充分体现了新兴媒体,如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等,具有传播速度快、形式多样、互动性强等特点,为科普宣传提供了新的渠道和手段。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充分利用这些新兴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如制作科普短视频、开展科普直播、参与科普话题讨论等,以适应公众获取信息的新习惯,提高科普宣传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来源:中国科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