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5月,习近平主席在应邀对俄罗斯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纪念苏联伟大卫国战争胜利80周年庆典之际,在《俄罗斯报》发表题为《以史为鉴 共创未来》的署名文章,指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把战犯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这两场大审判的正义性质、历史价值、时
今年5月,习近平主席在应邀对俄罗斯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纪念苏联伟大卫国战争胜利80周年庆典之际,在《俄罗斯报》发表题为《以史为鉴 共创未来》的署名文章,指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把战犯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这两场大审判的正义性质、历史价值、时代意义不可撼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最具代表性的是东京审判。东京审判的价值取向是什么?该价值取向又如何在审判中得以落实?东京审判对历史又有何种启发意义?正值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本栏目特邀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撰写评论文章,敬请关注。
二十世纪,人类经过两次世界大战,战争之火四处蔓延,生灵涂炭,令人浩叹。事实证明,只有以战止战,才能让战争的机器停止运转,还世界以和平。战争硝烟既已散去,还需惩治战争罪犯,为人类浩劫画上一个句号。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是以法治的形式为战争做结,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胜利者想做而未能如愿的事。国际军事审判的做法,开创了为战争拉下帷幕的法治方式,也为世界正义的伸张创造了一个文明的模式。
东京审判,既有历史意义,也有法治意义,可关注和研讨的法律和司法问题颇多,至今带给我们很多启发。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重视事实真相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最具代表性的是东京审判。东京审判体现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程序要求。
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择定审判制度和诉讼模式,并不局限于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而是各取所长,为我所用,参酌两大法系进行了相应的诉讼程序和庭审制度的设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求远东主要战争罪犯之公正与迅速的审判及处罚”组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条规定体现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两大价值取向:一是公正,二是迅速。就公正而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吸收了大陆法系重视案件实质真实的特点,特别强调对于事实的充分调查。
为查明真相,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实行法官可以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制度。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十一条规定了法庭的权力,审判过程当中,法庭具有行政事务性质的权力,包括: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审讯被告及诘问证人的权力,命令提出证据文件的权力,命令及执行证人宣誓或作出声明的权力,任命官员执行法庭指定的任何任务的权力(包括庭外采录证据的任务)。这些规定都有大陆法系法官职权调查主义的色彩。
此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十五条关于审讯程序的规定,借鉴英美法系法庭审判的步骤。庭审活动是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的:首先,由控诉方宣读起诉书;被告对于起诉书指控罪名的认否程序(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被告人表示是否认罪);由控方进行开庭陈述;被告及其律师进行开庭陈述;由控辩双方举证;诘问证人以及被告;由辩护方进行闭庭陈述;控方进行闭庭陈述;评议和宣判。这个过程复制了英美法庭审判的各个步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充分保障辩护权利
评价刑事司法制度,有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在刑事诉讼中权利最容易受侵害的一方即嫌疑人、被告人之权利保障状况如何。国际刑事审判也是如此,审判制度与诉讼程序的设计体现了对辩护方诉讼权利的重视以及控辩平衡观念。
在辩护权利保障方面,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赋予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权利:其第三章(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了“保证予被告以公正审判”,为保证审判之公正,列举了若干必须遵守的事项:
1.起诉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必须尽早送达被告。
2.起诉书副本以及法庭宪章的副本必须译成被告所能了解的文字,即日文。
3.法庭的一切诉讼程序,无论是口头陈述或书面文件,必须以英、日两种文字为之。
4.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或由法庭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
5.被告本人或其辩护人可以行使辩护权的正常、合理范围内的一切权利,包括询问或反诘证人之权利,以及请求法庭协助搜取或调阅于自己有利的各种证据文件的权利。
对于辩护人的人数,没有加以限制。检察官有几十人,辩护律师多达上百人,既包括日本籍律师,也有美国籍律师。在审判中,美国律师逐渐成为主导者,扮演了主要角色。
为了避免庭审中出现语言翻译的偏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组建了三人语言仲裁小组。这一措施有利于保障事实真实的确认,也有利于保障辩护方的防御权。
此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具有一定的特别性质,有一些特点不同于一般审判,如一旦作出裁判,被告人不能上诉,不过,盟军最高统帅部有权减轻法庭判处的刑罚。这与美国法院作出裁决后,行政长官(总统、州长)有权予以赦免的做法相似。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庭审效率
国际审判很容易形成马拉松式漫长的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就“审判迅速进行”这一目标,进行了预先程序设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十二条关于“审讯之进行”,规定在审讯过程中,法庭为保证审讯之迅速进行所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行使的权力,例如:
1.法庭应采取措施,使审讯程序(无论是陈述、提证或辩论)严格限制于控诉中所提出的问题并防止及排除一切与本案问题无关的陈述及一切可使审讯拖延的行为;
2.法庭应行使维持法庭秩序的权力,对不守纪律或藐视法庭之人应断然予以相当之处罚,包括剥夺其参加审讯程序之全部的或部分的权利;
3.对于个别患有严重精神上或身体上病症的被告,法庭有权决定其是否应当停止出庭受审。
为提高效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十三条设置了关于证据的规定。总的精神是:关于采纳证据,法庭不受一般技术性的证据规则的拘束。法庭将尽一切可能采取简单、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的任何证据。这一条的目的在于保证审讯进行尽量迅速简便。
耐人寻味的是,本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并没有全面采用英美化的审判方式,但是随着诉讼的进行,英美法系的审判方式占了上风,导致庭审无法迅速辩解,利落干脆进行。随着审判活动的进行,东京审判越来越英美化,这是因为11个国家的法官大多数来自英美法系;被告人虽然请了日本律师,但同时也请了美国律师,美国律师在庭审中“唱了主角”,庭审英美化的倾向因此越加突出,导致庭审难以迅速进行。
东京审判之所以拖至两年半之久,有如下原因:其一,交叉询问较为费时,例如溥仪出庭作证,长达八个整天,其中七天都是在接受诘问。其二,翻译也费时间。其三,律师运用拖延战术,例如动辄申请回避等,导致法庭审判效率降低。其四,控辩双方临时动议,需要法官进行评议,起初他们退庭评议,后来改为当庭投票表决一般临时动议,以提高效率。总之,东京审判过程中证据调查手续之繁琐复杂是诉讼难以迅速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启发意义
带有政治性质的审判容易流为表演式审判(Show Trial)。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却是一场具有实质意义的审判,也就是一场真的审判。本来,按照某些国家领导人的见解,纳粹德国、法西斯意大利和军国主义日本罪恶昭彰,何须大费周章对其领导人和军事将领等进行审判,直接加以惩治即可,但是,国际军事审判表明,法治不仅是一个国家疆域内的事情,国际事务也需要贯彻法治精神,东京审判就体现了这一理念。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具有实质性,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之诉讼攻防相当激烈,庭审过程绝非走过场,具体表现为大量证人出庭,法庭调查十分充分,对证人等的诘问不假辞色,颇为犀利。判决书有1200多页、几十万字,宣读判决书用了六天半时间。另外,对于庭审活动进行了全部录音,庭审的文字记录有五万多页,可以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为后人留下了完整、详细的历史记录。
这场审判,对当时的中国法律人触动很大。当时,国民政府认为侵华日军罪恶昭彰,没有展开细致的搜证工作,又兼忙于内战,起初的诉讼准备工作并不充分。随着东京审判的挑战性越来越强,收集证据的任务越来越重,才积极展开证据收集工作。东京审判再一次表明:审判存在自身逻辑,对于法庭来说,没有证据证实的事实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法庭逻辑之下,必须秉承证据裁判原则,努力收集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以此来建立和巩固对被告人的指控。
尽管宪章第十三条规定法庭审判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事实上,由于大多数法庭成员未能摆脱英美法系高度技术性的、繁琐复杂的证据法规则的影响,诉讼难以快速进行,这并非绝对不是好事——虽然庭审的效率很低,但是东京审判并不为了追求诉讼效率而舍弃程序公正,这一做法是可圈可点的。东京审判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方面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正应了这样一句话:兵贵神速,司法审判不贵神速。
此外,法官们立场观点的分歧,也表明这一审判并非操控下的审判,11国派出的法官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如印度的帕尔法官,许多重大问题的观点就与其他法官存在分歧,他还独自发表了自己的判决书;苏联派出的法官,在一些问题上的见解具有社会主义法系的特点,也与许多法官存在不同。
刑事审判中,保障司法权威十分重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赋予审判长诉讼指挥权,并为此提供保障。当时辩护律师研判第三次世界大战迫在眉睫,一旦开始第三次世界大战,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就将难以为继,因新的国际形势有利于被告人,因此,辩方总想运用拖延战术。为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威勃庭长运用其诉讼指挥权和法庭惩戒权压制胡搅蛮缠行为,他对被告人、律师和证人态度严厉,东京审判才得以顺利进行。显然,没有设定诉讼指挥权和司法惩戒权,审判难以破除阻力,有序进行。
此外,对我国来说,这场审判的一个启发意义,与我国法律教育有关。我国因在民国时期采行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模式,法律教育以大陆法系为取向,例如在北京海运仓的朝阳大学,就是一所以大陆法系法律教育为特色的著名私立大学,当时影响之大乃有“无朝不成法”的美誉。东京审判却偏重英美法系,参与东京审判的法官和检察官以具备英美法系法律素养为优势,好在我国当时有在上海设立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建立之初即致力于比较法、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培养了一批熟谙英美法的法律人才,东吴大学培养的人才在东京审判大显身手。我国当时留学美国获得学位的法律人士,显示了在国际审判中的重要性,国民政府派出的法官梅汝璈先生曾在美国芝加哥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非常了解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在东京审判中可谓游刃有余,做到了不辱使命。
总之,东京审判具有很高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当时不但得到了盟军最高统帅部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盟军最高统帅部没有行使它拥有的对法庭判处的刑罚予以减轻的权力。当记者就此向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提问时,麦克阿瑟的一番话为东京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提供了一个完美的评价,他说:“我没有任何理由去变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被告们所判处的刑罚,如果这样缜密的诉讼程序还不能信赖的话,如果这样博学的法官们还不能信赖的话,那么世界上便不会有任何可以信赖的事物了。”
这一番话,既契合实际,又打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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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李璇
来源:再坚持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