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时间回溯到1999年,还是鄂尔多斯市某单位职工的小张,购买了单位1套房屋,并与单位签订了《职工集资建房协议》。房屋竣工后,小张依约支付了房款及相关费用,并入住使用。然而,由于单位未及时缴纳卖房产生的相关税费,导致小张无法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自此,小张开始了漫长
8月14日《内蒙古法制报》第6版
近日,一起历时26年之久的房产证税费纠纷,在鄂尔多斯市检察院的持续推动下圆满化解。
时间回溯到1999年,还是鄂尔多斯市某单位职工的小张,购买了单位1套房屋,并与单位签订了《职工集资建房协议》。房屋竣工后,小张依约支付了房款及相关费用,并入住使用。然而,由于单位未及时缴纳卖房产生的相关税费,导致小张无法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自此,小张开始了漫长的房产证办理之路,这一“跑”就是26年。他与原单位沟通办理房产证事宜,被单位以约定不明确为由推脱不管。待他离职后,与原单位协调沟通的难度就更大了。26年间,他跑遍了相关部门,从风华正茂的“小张”悄然变成了两鬓斑白的“老张”,但房产证的问题却一直未解决。
为了让房屋顺利出租或转让,老张以原单位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缴纳了各项税金及高额滞纳金,终于取得了完税证明并成功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但当初买房时签订的协议并未明确约定相关税款的承担主体,老张认为这笔以原单位名义缴纳的税款应由原单位承担。于是,老张以其个人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税务机关的答复是,纳税人主体是原单位,应直接退税给原单位。老张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及申请再审,均因申请主体不符而未获支持。
2024年11月,老张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鄂尔多斯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全面审查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单位作为房屋的销售方,确系案涉税款的法定纳税主体;老张以其个人名义申请退回单位名义缴纳的税款于法无据,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及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依法作出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法律程序虽已穷尽,但面对老张26年未能追回的代缴税款,该院并未止步于程序上的依法结案,而是努力实质性化解争议,避免程序空转。
通过检察人员多次释法说理,老张的原单位认识到,无论从集资建房合同精神还是依法履行法定纳税人义务来说,单位作为销售方都应当承担该笔税费。最终,在检察机关推动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单位当场将老张垫付的税款及滞纳金一次性返还,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在行政检察监督过程中,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坚持高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聚焦群众“急难愁盼”,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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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60期
来源:内蒙古检察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