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在这种机构很多,一般会冠以XX相亲平台的名称,实际上就是建了一些群,给大家“配对”,如果需要对方的信息,是要收费的。
这是一起很典型的“三人成虎”式的网络暴力。事件链条如下:
第一步:这位浙大副教授确实在相亲,他把相亲要求,大概性的跟某家或多家单身青年交友机构的负责人说了。
现在这种机构很多,一般会冠以XX相亲平台的名称,实际上就是建了一些群,给大家“配对”,如果需要对方的信息,是要收费的。
第二步:该机构工作人员,将这位浙大副教授作为高质量单身人士在相亲群里加以推介,形成了如下画风:
这个要求并不觉得有多过分,男方作为顶级985博士(北京大学),然后又在顶级985任职副教授,要求女方毕业于名校(本科、硕士、博士学历都行),苗条形象好,这没太大问题。所谓的家境,并不是强制要求,只是综合考虑的因素。
唯一有问题的是自己89年的36了,要求女方00后(25岁以下),这个可能有点过分,但也未尝不可。相亲,本来就是大家摊开了谈条件,要求年轻的也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问题,属于个人自由。
这里面当然也有添油加醋的成分,比如年入100万。
据了解,浙大副教授的工资收入应该在30-40万之间。但实际上年入100万也并非不可能,作为浙大这样一所知名985大学的副教授,除了教职工作,在校外有自己的企业,或者搞产学研转化,这很正常,也符合政策要求。
理工科教授发明一个厉害点的专利,能让一家公司成长为上市公司。浙江的民营企业很发达,不少浙大教授、副教授是参与其中的,年入100万非常正常。
或许有人会说,本起事件中这位副教授是马院的,不挣钱。千万不要小看这类偏文科、偏哲学的专业,尤其是对于浙江大学来说。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浙江大学的培训有多发达,可以去了解了解。
第三步:相亲机构负责人在相亲群里发布该副教授相亲的相关信息后,群里某位群友有点感想,于是随手截图发到了自己的社交账号,并冠以“这是哪个浙大副教授在选妃?”的标题文案。
该标题成功引发了关注,于是在该平台引起了一定范围内的讨论。
第四步:有正经媒体看到了这个帖子,就煞有介事的进行报道,最后以“浙大副教授选妃”这个话题词登上了热搜。再次引发了更大范围的讨论。
因为指向性比较明确,浙大副教授、义乌人、89年的,于是记者联系到浙大了解情况。(无聊不无聊?)
然后,开始有网友爆料,称曾和该副教授相亲过,说该副教授非常目中无人;甚至还有女生说被该副教授骚扰过。不过这些说法均停留在口头,没有任何证据。
至此,一场普普通通的相亲,在诸多环节的接力下,变成了一场网暴。一个网络素人,被动成为了网络焦点。
该副教授终于受不了,报警了。
谁该对这场网暴负责?
我一直持一个观点:普通人有不被上网的权利。
本起事件中,罪魁祸首,应该是那位将群内发布的包含诸多个人信息的相亲信息,未经允许、不打码发布到社交平台的群友,这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更离谱的是,你发就发吧,还加了个“选妃”的文案,这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侮辱。
2024年法考客观题考试中,有这样一道题目:
周某当街殴打妻子陈某,围观者罗某拍摄视频,后将视频上传网络,引起热议。陈某认为,该视频的传播对自己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视频拍摄者罗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有权就违法行为进行拍摄并上传,但罗某上传的视频未对陈某做打码处理,对陈某造成了伤害,构成侵权,判决罗某对陈某给予侵权赔偿。
你看,拍摄可以,发布也可以,但要打码,否则即构成侵权。
浙大副教授相亲事件中,最初的那名好事者也好,媒体记者也好,在传播信息时均未考虑打码的问题,以至于可以轻易定向到特定的人。
即便媒体认为,这个相亲的话题很好,值得讨论,也完全可以将浙大替换成“某大学”,并隐去当事人户籍信息,那样就无法定位到具体的人,不会构成对个人的网暴。不隐去个人信息就不是在讨论问题,而是在网络“开盒”。
当事人已报警,有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散布他人隐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10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真要追究,民事赔偿也少不了。
来源:千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