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事实孤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孤寡老人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3-18 06:46 2

摘要:2025年3月1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守护‘事实孤老’”,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无子女的村民曾以“五保户”由集体经济组织供养,而当前,老人养老却要通过公益诉讼解决;欲知其中“奥秘”,还得先从老邹儿子失踪说起。

2025年3月17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守护‘事实孤老’”,引发了社会关注,如:无子女的村民曾以“五保户”由集体经济组织供养,而当前,老人养老却要通过公益诉讼解决;欲知其中“奥秘”,还得先从老邹儿子失踪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守护“事实孤老”

一、守护“事实孤老”,——宣告失踪如何解决

今年62岁的老邹一直靠在外打零工、做泥瓦匠、装修工为生,他的妻子早就去世了。2017年,老邹儿子在出门打工的过程中失踪、一直生死未卜,2018年报案、至今杳无音信。

这几年,老邹患上了肾病,因年龄、体力等问题收入锐减,他生活变得捉襟见肘;年纪达标后,老邹便想了申请当地的生活救济保障,他到法律援助中心去咨询:

宣告失踪,最关键的证据便是老邹儿子近两年没有参与社会活动的轨迹;老邹找过公安机关却未“搞定”,法律援助中心推荐他去检察院寻求帮助。

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公安机关依法出具了老邹儿子已经查询不到相关的社会活动轨迹的证明;有了这份关键性证据,老邹很快便拿到了宣告儿子失踪的判决书。

有了这份判决书,老邹便顺理成章地纳入当地社会救助体系;有人或许要问,宣告失踪是否需要通过公益诉讼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宣告失踪条件和管辖法院;根据本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作出失踪判决。

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宣告失踪申请书的事项和证据;根据本款规定,主要证据包括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切入”宣告失踪案,老邹的难点在于:利害关系人和证明责任:

老邹作为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有人可能要问,集体经济组织为何不依法申请宣告失踪呢?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身份关系;有人可能要问,当地法院为何不依职权调取老邹儿子相关社会活动轨迹呢?

二、守护“事实孤老”,——冒名婚姻如何解决

解决了老邹社会救助问题,相关部门排查出4位无事实赡养人造成的事实孤寡;同样,姜堰区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一并解决了他们的社会救助。

当地民政部门还发现了一位因婚姻问题导致的事实孤寡,我们不妨看看检察机关是如何通过公益诉讼解决了冒名婚姻问题:

30多年前,今年58岁的老陈,在杂志上刊登了征婚广告;后来,一名外省女子表示愿意和他步入婚姻。

登记结婚时,老陈并不知道她冒用了妹妹身份证办理了结婚证,作为男的常年在外打工,婚后相聚也少。2007年,老陈与“妻子”分开,这么多年两人也许就不联系了。

无儿无女老陈想要申请低保,却发现法律上还存在着这样一段冒名婚姻关系的问题;老陈不懂法律,单靠他自己的力量是很难达到解除婚姻的目的:

公益诉讼立案后,检察官找到了老陈的“妻子”。这名女子向办案人员承认,她当时还没有和自己第一任丈夫离婚,拿了她妹妹的身份证和老陈办理了结婚证。

通过多方寻找,检察机关最终找到了这名女子的妹妹。她向办案人员承认,姐姐当时确实向自己借用过身份证,但并不清楚姐姐拿去做了什么。

根据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向姜堰区民政局发出了检察建议;民政局撤销冒名登记结婚证后,老陈成功申请了社会保障。有人或许要问,冒名婚姻是否需要通过公益诉讼解决?此为应当准予离婚条件讨论的话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应当准予离婚的5种情形;根据本款第四项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人可能要问,上述情形的历史渊源在哪里?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妇间因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问题作了多个司法解释;其要旨为,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判决离婚。

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据此将“可以”离婚修改为“应当”准予离婚。

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将上述原理“切入”老陈离婚案,老陈无论起诉姐姐,还是妹妹,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由于多数法官不了解应当准予离婚5种情形的历史渊源,如:实施家庭暴力来源于1951年司法解释中“虐杀妇女”;目前,判决离婚相当“困难”,如:起诉次数作为判决离婚的重要条件。

三、守护“事实孤老”,——股东身份如何解决

姜堰区的唐先生因患有轻微的先天性智力障碍,一直都在家乡的村子里平静地生活;可偏偏就是这样一位老人,却成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侄子将他变更为股东后,唐先生还认缴了490万的出资;被深圳一家公司起诉,老唐还应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是公司的股东,老唐无法申请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公益诉讼立案后,检察机关通过残联已给老唐评定为三级肢体残疾。目前检察机关为老唐的初步安排为:

在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检察官将为老唐提起第二个诉讼,即:撤销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把他从公司股东的名单里去除之后,检察官再为老唐提起检察建议。

有人或许要问,检察官为老唐的第二个诉讼能成功吗?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规定;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老唐第二个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社会救济性质分析,股东身份不应当成为申请社会保障的障碍,如:在我国,有企业破产法,目前个人破产也在试点中;随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提起,姜堰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将对特困、低保等人员采取“应保尽保、应纳尽纳”的政策。

有人或许要问,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为何不能享受呢?如:根据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村民倘若未缴费可能不能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孤寡老人

农业生产未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前,无子女村民可作为“五保户”由集体经济组织供养;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较少评定“五保户”。究其原因,不少群体可能存在歧视农村村民的“习惯”: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没有规定城镇居民个人缴费。

第二款尽管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但该款规定事实上被“冻结”,如:村民还是个人缴费。

针对上述情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农村老年人可以土地养老

有人或许要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何要作出上述规定?

一方面,国家仍对重要农产品实行收购价,老年人的承包收益不能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另一方面,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部分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建设用地,农村村民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为此,国家颁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可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施行,多数人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农民享受退休待遇即将来临。

60周岁的老年人均能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哪里有孤寡老人?

多数人据此也得出结论,守护“事实孤老”事实之所以发生,不少地方没有体系理解法律规定,如:社会保险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关系。

来源:法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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