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利用运动员形象制作的表情包,可以随意传播吗?新闻报道中使用运动员肖像,构成侵权吗?第十五届全运会将于11月9日在广州市开幕。8月14日,广州市委政法委开展以“激情全运 法治同行”为主题的广州法治建设主题宣传月活动并举办首场媒体见面会。会上,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发布
利用运动员形象制作的表情包,可以随意传播吗?新闻报道中使用运动员肖像,构成侵权吗?第十五届全运会将于11月9日在广州市开幕。8月14日,广州市委政法委开展以“激情全运 法治同行”为主题的广州法治建设主题宣传月活动并举办首场媒体见面会。会上,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发布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使用运动员表情包可能涉及侵权
从运动员采访照片中获取灵感,通过线条简化、色彩调整等方式创作的表情包,能否通过传播获利?记者留意到,其中一起案例中,某科技公司将某运动员接受采访的照片演绎制作成表情包图片《H》。某贸易公司在其汽车销售的推文中使用了上述表情包,被认定侵权。法院判决某贸易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未经许可使用运动员个人形象照片进行再创作,如果创作成果构成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认定为美术作品。但该美术作品因侵害他人肖像权,著作权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利;对于他人擅自传播的,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停止。
法官邓丹云告诉记者,互联网时代,表情包文化盛行,利用运动员形象或其他知名IP制作表情包的现象越来越多。 “该案中,我们明确了一个原则,即侵权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和违法性的双重特点。”邓丹云介绍,这一裁判规则明确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边界,在规制侵权行为、鼓励创作的同时,对于演绎作品市场良性发展有较强的规范作用。
这些场景可合理使用运动员肖像
记者留意到,此次发布的多个案例涉及运动员肖像侵权纠纷。广州市互联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厘清“商业使用”与“公益报道”的边界——某企业在促销广告中使用运动员训练照片,刻意将运动员成绩与其经营业务建立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而媒体在运动员夺冠次日发布的赛事资讯中合理使用赛场肖像,则因属于公益性报道不构成侵权。
侵权和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里?法官介绍,两案的差异化裁判,清晰传递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有限度”的司法导向: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仅限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公益场景,而商业推广必须经过明确授权。
“比如在时事报道中,为了展现某一体育赛事或运动员比赛、夺金时刻,真实客观地展现运动员的形象,没有进行商业推广,也没有进行诋毁、侮辱、不合理的篡改等,属于合理使用。但一定要把握好度,要尊重运动员的形象。”广州市互联网法院法官邓丹云告诉记者,这一界限的明确,不仅保护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文体领域自媒体的发布、传播行为。
文、图 | 记者 张璐瑶 通讯员 广正发
来源: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