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梅·护羽|“3·15” 普法宣传来了!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3-18 04:09 1

摘要:为进一步增强消费者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3月13日,自贡中院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在华商国际城鲸鱼广场组织开展以护航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零距离”普法、“面对面”答疑,切实为群众送上“法治大餐”。

自贡融媒记者 周劲 曾航

为进一步增强消费者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3月13日,自贡中院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在华商国际城鲸鱼广场组织开展以护航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零距离”普法、“面对面”答疑,切实为群众送上“法治大餐”。

普法宣传接地气

法院干警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群众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典型案例,讲解网购纠纷、预付卡陷阱、虚假宣传等常见消费陷阱的维权途径,引导群众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法律咨询解民忧

针对群众提出的“霸王条款如何应对”“产品质量纠纷举证”等问题,法院干警现场逐一解答,并对购买商品时遇到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提供了法律建议。

以案释法入民心

法院干警走进附近的商家,发放宣传资料,当面开展普法宣传,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介绍经营者的主要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自贡中院将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持续延伸审判职能,通过巡回审判、送法进社区、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下面和小编一起看一个消费维权案例吧!基本案情

“啊!!!!”除夕夜,烟花绚烂、热闹喜庆的村道上,突然传来一声凄厉的惨叫。大家寻声过去,发现江某双手捂着脸躺在地上不停翻滚痛苦哭喊,鲜血从指缝中渗出。村民们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怎么回事?原来是烟花炸伤了人!这烟花是江某从付某、牟某夫妇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的,为了和家人一起欢度除夕,江某酒足饭饱后便用烟头去引燃烟花。本应绽放在天空的烟火,还未升空便四射爆开,离烟花太近的江某来不及躲避,一团火花便炸在了他的脸上,导致江某面部严重受伤,左眼致残。

除夕之夜受伤,悲愤的江某和家人找到了经营烟花爆竹的付某、牟某夫妇,要求赔偿医药费和损失,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江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经查,付某、牟某夫妇所销售的烟花系从无资质的路边摊购买,根本无法追溯产品来源,也无法确认烟花的质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付某、牟某夫妇作为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资质的销售商,明知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从具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的情况下,仍在路边摊购买烟花爆竹予以销售,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肇事烟花无法追溯来源,且无法证明肇事烟花系质量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责任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付某、牟某夫妇应当对江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江某因未按照安全燃放的要求,在饮酒后用烟头燃放烟花也具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付某、牟某夫妇的责任。遂判决付某、牟某夫妇承担70%的责任,江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理

由于烟花爆竹本身具有危险性,且燃放后一般无法再确定其是否存在缺陷,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专门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作了详细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正是基于烟花爆竹的特殊性,为确保产品质量,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可以追溯产品来源,国家对烟花爆竹的进货渠道作了严格要求。作为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资质的销售商,若不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质量合格的烟花,导致肇事烟花无法追溯来源,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可推定肇事烟花存在缺陷。

消费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供图: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曾航

编审:张宏彦

来源:自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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