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8月14日,广州市委政法委“激情全运 法治同行”广州法治建设主题宣传月活动走进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8月14日,广州市委政法委“激情全运 法治同行”广州法治建设主题宣传月活动走进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数字技术重构传统体育产业生态的同时,也为相关主体带来“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行为边界困惑。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几乎涵盖了体育赛事的全流程、各环节,直面体育产业新业态产生的新问题,适时回应了知识产权法在体育领域面临的新挑战。据悉,2024年以来,广州互联网法院已集中受理涉数字文体产业纠纷案件22839件。
■发布会现场。通讯员供图
案例1
几秒的GIF动图也侵权?
形成“替代观看”效果 “碎片化传播”也侵权
在“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GIF侵权案”中,某平台截取奥运赛事夺冠瞬间制作大量GIF动图,在“奥运专栏”App传播,超200万人参与或观看。法院审理认为,这些动图虽时长仅几秒,却浓缩了赛事核心看点,形成对完整赛事的“替代观看”效果,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组织权。“该案首次明确‘碎片化传播’的侵权认定标准,相当于给行业树立了规矩。”该案原告代理律师表示。
该案主审法官解读道:“案涉GIF动图虽就整个奥运会赛事而言占比极小,但在其涉及的41场比赛的报道中,使用的画面为这些比赛的精彩甚至夺冠时刻,吸引了大量用户的关注,使得网络用户通过浏览相关赛事GIF动图即可实现观赏效果,一定程度上对赛事节目产生了现实的替代效应,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2020年新修订著作权法实施后的典型案例,该案清晰界定了广播组织权的网络保护范围——不仅覆盖传统广播电视传播,更延伸至App、网站等数字平台,让赛事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在网络时代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2
直播间侵权播赛事仅“断播一分钟”?
面对热门赛事 平台要尽到“注意义务”
在“重大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案”中,权利人在赛事期间多次向某平台发送侵权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采取必要行动防止反复侵权,但侵权直播仍持续出现。法院认定平台责任,确立针对热门体育赛事“平台应负更高注意义务”的规则。
该案主审法官强调:“直播平台在赛事热播期间持续直播高知名度的案涉赛事,平台经营者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平台运营方在有相应机制设置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明知平台存在侵权或侵权高风险,仅对多数侵权直播间采取‘断播画面一分钟’的轻微措施,未尽到与其服务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合理措施阻遏侵权事实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案例3
“境外链接跳转”直播可行?
直播境外来源赛事画面也侵权
体育赛事的跨境传播也催生了更多样、更隐蔽的侵权形式。“‘欧洲杯’跨境信号侵权案”中,某平台未经授权引用境外平台的节目画面转播赛事信号,法院穿透式审查间接传播侵权链条,明确“直播境外来源体育赛事画面仍构成对区域专有使用权人广播权的侵害”的裁判规则。
这一规则直击盗播者借境外信号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也为平台敲响警钟:内容审核不能仅局限于“境内直接侵权源”,更要对“境外链接跳转”“第三方平台嵌入”等间接传播行为保持警惕。
法官提醒:面对即将到来的十五运会,各大主流体育平台在转播体育赛事时,一方面应取得合法授权,另一方面亦应采取技术措施,对含“全运会”等字样的直播间进行重点筛查,避免赛事信号被“盗播”分流。
案例4
打游戏不能算是作品?
电竞赛事直播受著作权法保护
“ESL电竞赛事直播案”曾引发行业高度关注。数字技术为传统文体行业注入全新活力,催生数字体育、二次创作等新业态,但同时也在文体领域带来侵权新模式、治理新挑战。
据了解,某平台未经授权转播电竞赛事,辩称“赛事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电竞赛事直播为向观众传递游戏进展的连续的画面,呈现电子竞技的对抗性、故事性。为了全方位捕捉游戏精彩画面,在直播过程中对画面选取、切换、加工、剪辑。根据比赛进程的不可预知性以及游戏对战画面的多样性,具体时点上每一帧画面和声音存在直播画面个性化选择的多种可能性。符合视听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传播利用方式,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这个判决极大增强了我们投入更多资金做电竞赛事节目制作的信心。”某头部平台法务在媒体见面会上坦言。作为全国首例认定电竞赛事直播构成视听作品的案件,该案首次将电竞直播与传统体育赛事直播置于同等保护地位,迈出了电竞产业维权有据可依的重要一步。此前,因权利属性不明确,电竞产业常面临投入巨资办赛事,却被随意盗播的困境;如今,随着裁判规则的明晰,电竞产业逐渐从“野蛮生长”迈向“规范发展”。
案例5
用运动员照片做表情包行吗?
演绎作品若侵权不得从中获利
某企业在促销广告中使用运动员训练照片,刻意将运动员成绩与其经营业务建立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媒体在运动员夺冠次日发布的赛事资讯中合理使用赛场肖像,因属于公益性报道不构成侵权。
自媒体行业方兴未艾,成为网民广泛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法院通过妥善审理两起发生在自媒体上、但侵权场景不同的运动员肖像权纠纷案,厘清“商业使用”与“公益报道”的边界。两案的差异化裁判,清晰传递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有限度”的司法导向: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仅限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公益场景,而商业推广必须经过明确授权。通过明确这一界限,不仅保护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文体领域自媒体的发布、传播行为。
从运动员采访照片中获取灵感,通过线条简化、色彩调整等方式创作的表情包,能否通过传播获利?法院对此给出了回应,未经许可使用运动员个人形象照片进行再创作,如果创作成果构成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认定为美术作品。但对于该美术作品,因侵害他人肖像权,著作权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利。这一裁判规则明确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边界,在规制侵权行为、鼓励创作的同时,对于演绎作品市场良性发展有较强的规范作用。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万勇:
知识产权保护是体育产业健康发展关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万勇表示,体育赛事的成功举办涉及众多环节,而知识产权问题贯穿其中,是影响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体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争议性问题,亟待法院通过司法实践予以进一步解释与澄清。
“案例作为司法产品和法治产品的最主要体现,其发布对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助于促进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正是基于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此次活动中发布了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以积极姿态支持体育行业向法治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为规范体育行业秩序、促进体育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意义重大。” 万勇说。
万勇表示,要保障体育产业健康发展,一方面,广州互联网法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在此方面不断探索,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彰显体育行业的经济贡献力与文化软实力;另一方面,体育产业也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采写:新快报记者 罗琼 实习生 马翊然 通讯员 广正发
来源:新快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