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6月,正值新疆棉花生长的关键期,朱某在黄某的农资店花费4.9万元购买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滴灌二铵)用于施肥。2023年11月采收棉花时,朱某家的棉花减产,他认为这与使用的化肥有关,遂将剩余化肥送至专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该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且无生产日期
俗话说,“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可朱某购买的肥料,用完后不仅没让棉花增产,反而减产了。
2023年6月,正值新疆棉花生长的关键期,朱某在黄某的农资店花费4.9万元购买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滴灌二铵)用于施肥。2023年11月采收棉花时,朱某家的棉花减产,他认为这与使用的化肥有关,遂将剩余化肥送至专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该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且无生产日期和批号。
事后,朱某与黄某多次协商退赔事宜,但均未达成和解。2024年7月,朱某以黄某售卖不合格化肥,存在欺诈为由,将其诉至喀什垦区人民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庭审期间,结合两人意见,法院主持双方重新选定鉴定机构,对该批化肥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批化肥外包装袋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有效期,包装袋内未放置标签,化肥存在大块板结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
看到鉴定结果,黄某自觉理亏,但辩称自己的小店赔不起。朱某则气愤地说:“不讲诚信就该受到惩罚,‘退一赔三’,一分钱也不能少。”
考虑到黄某店铺的后续营业,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其释法,告知其作为农资经营者,应严格把控进货渠道,对产品履行检查、验收义务,因销售不合格化肥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黄某认识到错误,一边向法官求助,希望调解结案,并适当减少赔偿金额;一边向朱某道歉,坦承是自己失信在先,今后将严格规范采购和检查程序,绝不再销售不合格产品。
见黄某态度诚恳,朱某也主动退让,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黄某退还朱某已付的4.9万元,并赔偿其减产损失10万元,合计支付14.9万元。
当下,正是春耕春播关键期,法官提醒农资销售者要诚信经营,农户选购化肥等农资产品时要仔细甄别,遇到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依法维权。
编辑:杨瑞
来源:新疆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