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下半年以来,洋浦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一些“网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发布“探店视频”,分享对餐饮店铺食品口味、服务水平的评价,并在视频下方添加相关团购链接。该院经调查认为,“探店达人”利用其网络影响力发布具有广告属性的视频,却未显著
2024年下半年以来,洋浦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一些“网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发布“探店视频”,分享对餐饮店铺食品口味、服务水平的评价,并在视频下方添加相关团购链接。该院经调查认为,“探店达人”利用其网络影响力发布具有广告属性的视频,却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或标注的字样消费者不易识别,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检察办案人员以粉丝量在3000以上、每周发布推广视频7个以上为主要标准,共排查出在本辖区开展到店推广的主播共10名,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类主播为当地MCN机构的签约主播,互联网俗称“探店主播”或“探店达人”。经营模式主要是餐饮店委托MCN机构为该店提供商业推广服务,MCN机构将推广任务分派给各主播,同时设计和定制“探店”信息内容,最终以“素人探店”分享并附加购物链接的形式制作和发布短视频进行推广,是时下较为流行的互联网商业业态。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而上述“探店”视频均未标注“广告”字样,难以体现广告识别性,存在发布互联网广告不规范的情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洋浦检察院依法向行政主管机关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规范辖区短视频平台用户利用互联网发布食品餐饮广告视频行为,要求相关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食品餐饮“探店”视频附加购物链接时,应依照《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发布的广告视频显著位置标注“广告”字样,强化商业广告发布的可识别性,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引导互联网良性消费。行政主管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开展整改,第一时间约谈相关MCN机构,要求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发布互联网广告。MCN机构对旗下签约主播加强了管理和培训,要求发布视频广告时,规范标注“广告”字样。
被监督单位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后,检察办案人员对相关“探店主播”近期发布的互联网广告视频进行评估,整改后该类视频在发布时均规范标注“广告”字样,整改成效明显。下一步,洋浦检察院将持续聚焦网络营销新业态环境治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官普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③MCN机构是指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入驻,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来源:洋浦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