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鲁网3月17日讯刘女士在两年前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腰椎骨折,目前仍在治疗恢复期,还未做残疾鉴定。2024年9月,刘女士向保险公司反映,一位自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王某与其联系,告知公司新推出了关爱残障人士活动,可以协助其办理残疾人证,并且免费赠送100万保额的医疗险
鲁网3月17日讯 刘女士在两年前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腰椎骨折,目前仍在治疗恢复期,还未做残疾鉴定。2024年9月,刘女士向保险公司反映,一位自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王某与其联系,告知公司新推出了关爱残障人士活动,可以协助其办理残疾人证,并且免费赠送100万保额的医疗险。经沟通得知,办理残疾证需要先向王某交纳500元的保证金,残疾人证办理后押金再返还。刘女士心存疑虑,于是致电保险公司进行确认。
经核实,王某并非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该赠险活动为虚构,目的在于诈骗“保证金”,客服人员建议刘女士不要盲目转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第六十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残障人士与外界交流比较少,获取信息的能力较弱,更需要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本案中,王某正是利用刘女士渴望获得保险保障、防范心理弱等情况进行诈骗。幸好刘女士关键时刻保持理智,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核实,避免了财产损失。(通讯员 邹娜)
来源:鲁网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