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对话】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理论战略所副所长赵文慧:标准必要专利的国际国内研究成果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8-14 14:19 2

摘要:标准必要专利是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纳入专利的产物,可以简单理解为“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而在研究与实践中,常常遇到对其理解过于简单化的认知误区,反映了该领域的多元性、复杂性。

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多元认识

标准必要专利是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纳入专利的产物,可以简单理解为“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而在研究与实践中,常常遇到对其理解过于简单化的认知误区,反映了该领域的多元性、复杂性。

从标准必要专利形成的过程来看,“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理念被机械套用。例如,一些相关方简单认为,标准必要专利工作,主要是将企业已授权专利,通过标准研制进行集成编写。这忽视了标准公权和专利私权的平衡,更无视了通常在标准制修订全过程开展的专利信息披露要求和许可承诺规则,未能理解标准与专利结合的动态性和系统性。

从标准必要专利的利益平衡来看,存在将问题片面化的现象。要么认为只要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就必然会损害产业整体利益,忽略了创新成果应有的合理回报;要么认为标准必要专利仅是企业之间的商事行为,忽略了其中可能存在的影响市场整体竞争的垄断等风险。

从标准必要专利应用来看,还有观点认为这仅是少数行业的情况,没有理解在“万物互联”的技术背景,以及全球标准化生态系统日趋复杂的趋势下,相关问题长周期、多链条、跨行业、跨地域的复杂性。

事实上,不同主体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关注点多有侧重。标准组织会结合标准的属性、研制过程、披露机制、许可承诺等进行考虑;经营主体则关注技术路径、市场竞争关系、商业布局、费率计算、必要性判断等;监管主体会从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执法和司法等角度开展。若只从一个侧面理解,难免仅是管中窥豹,有合理性,但不够全面。

为了更完整地理解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视角展开。

三个视角看待国际国内有关进展

视角1:技术、制度与战略的重构与平衡

20世纪70年代以前,专利与标准相对平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和专利是两条独立路径。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通信产业的发展,相关企业在标准研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了专利,形成了标准必要专利,并由此引发了专利劫持、反向劫持等问题,促使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的形成。此后,行业基本实现动态平衡,相关研究一度趋于平静。随着近年来技术和产业的变革,标准必要专利成为战略性资源,重新成为研究热点。

从上述发展变迁中,我们可以看到三个深层次的要素。一是技术层面,标准与专利结合的方法和模式,随着技术发展的特性而不断变化;二是机制层面,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协调机制,即其权利、义务、责任在动态调整;三是战略层面,其变迁的根源是产业、地区和国家间规则和话语权的调整。通过对这些深层要素的观察,我们就能更好理解不同时期相关政策、规则和研究成果的动态变化。

视角2:标准必要专利全生命周期和主体行为结构

基于多年研究,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了理解标准必要专利主体行为关系和整体结构的理论模型,并首次发表于《标准必要专利发展报告(2024年)》。我们从标准化原理出发,将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分为布局形成、许可谈判和争议解决三个阶段,各阶段的主体行为结构和利益诉求都有所不同。可以从这一模型理解各类政策和工作的重点任务,比如,以我国制度框架为例。

布局形成阶段主要涉及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的纳入和披露。各经营主体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明确其标准专利融合布局的策略,在参与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根据标准化机构发布的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具体规定,进行专利信息披露声明,在FRAND的条件下作出免费或者有偿的许可承诺,如果其不同意许可,则相关专利不能写入标准。对此,我国相关的制度有《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等。当然,这些规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引导在不同属性的标准中分层次规范专利的权利要求,规范开展专利披露。

许可谈判阶段的核心是专利许可条件的协商,涉及多方利益博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作为标准实施方的主体之间,会就标准必要专利的费率、数量、时限、使用范围和地域范围等许可条件开展许可谈判。相对来说,这块的规则比较缺乏,而我国在去年底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给出了良好行为的框架指导。

最后,当许可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时,便进入争议解决阶段,一是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司法诉讼等渠道解决有关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等许可条件纠纷。二是可以通过仲裁或者司法诉讼等渠道解决有关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等纠纷。三是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渠道解决有关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等纠纷,也可以就此类纠纷中相关主体涉嫌的垄断行为向反垄断执法部门举报。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出台的第一部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指引,体现了未来在相关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思路。但在实践中,我们更倡导做好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减少诉讼成本和对创新的阻碍。

视角3:不同技术主题和学术领域的观察

通过引文索引数据库“Web of Science”等国际期刊检索,发现近年来800篇高被引文章主要集中在治理和法律(251篇)和商业和经济领域(223篇),其次是计算机科学(151篇)、能源(139篇)、制药(96篇)等具体技术领域,而电信领域仅有51篇。这表明电信领域在技术层面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平衡结构,治理和商业层面的问题仍是国际学术研究的重点。

通过在中国知网检索高被引论文,发现研究主题集中在激励创新与防止市场滥用的平衡,体现了标准化与《专利法》《反垄断法》的交叉融合。专利权具有独占性,而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公平竞争,两者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平衡成为研究焦点。此外,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的融合研究趋势明显,研究的推进需要技术、法律、商业和标准化多领域专家共同参与。

对未来发展的思考

面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复杂性和挑战,结合当前研究和实践,我们对未来发展有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强化标准组织的良好行为引导。标准组织在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其行为规范直接影响专利与标准的结合质量。应倡导标准组织制定明确的良好行为准则,为技术专家提供引导,促进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和认识。例如,团体标准组织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完善的专利披露和处置机制,从源头规范流程,减少后期争议发生。

第二,推动跨学科研究与融合发展。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具有跨学科特性,需要多领域的协同研究,将法的理念、利益平衡逻辑和治理理念融入技术发展实践。同时,重视数据积累和算法研究,为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科学依据。此外,跨区域、跨产业的合作也至关重要,以应对管辖权和市场规则差异带来的挑战。

第三,重视新兴技术领域的综合布局。在我国新兴技术领域的发展中,应提前重视标准必要专利的综合布局。尽管部分产业在起步阶段可能未明确商业模式,认为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复杂且成本较高。但从通信领域的发展历程来看,标准必要专利的合理布局,不仅是专利价值持续回报的方式,更是技术路径稳定和持续创新的重要渠道。因此,标准必要专利不是产业发展的选择题,而是产业升级过程中的必答题。技术、法律和标准化专家应共同参与,在技术研发初期就应考虑专利布局和标准制定,以降低后期风险和成本。

第四,构建全球治理规则体系。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化特点,要求我们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应的治理规则体系。不同产业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发展惯例存在差别,例如通信领域对专利问题已形成共识,而迁移到其他领域时就会存在争议。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细分领域的特点,制定符合技术发展规律的平衡规则。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协调各国政策,促进不同标准之间的体系协调和对接,这是一项充满挑战但又极具意义的任务。

综上所述,标准必要专利是科技创新发展中多元诉求交织、利益动态平衡的综合性问题,未来仍将持续受到关注。通过深化多元认识、从多视角分析进展、采取针对性的发展策略,我们有望更好地应对该领域的挑战,推动标准化生态系统和产业创新的健康发展。

内容来源:《中国标准化》杂志社「链接」

来源:中国标准化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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