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8月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四川省成都警方办理的直播“闹剧”治安案件,引发了社会关注,如:处罚事由究竟是因扰乱医疗秩序,还是网络秩序?成都警方处罚是否适当,还得从一起报警讲起。
2025年8月6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四川省成都警方办理的直播“闹剧”治安案件,引发了社会关注,如:处罚事由究竟是因扰乱医疗秩序,还是网络秩序?成都警方处罚是否适当,还得从一起报警讲起。
2024年7月17日凌晨2点左右,成都龙泉驿区警方接到了一个匿名举报电话。对方表示,在某个直播间内,他目睹了两名女子突然发生打斗,现场似乎有人受伤。
按照报警人描述的情形,民警随即展开了现场核查工作。凌晨2点08分,“某康”直播间内争吵声不断,伴随着啤酒瓶摔碎的声音骤然传出,两名女子便开始互相扭打起来。
这时画面直接摇至地面,地上有一滩疑似血迹的液体,数秒后男子关闭了直。民警察觉到这段直播已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
该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鉴于此类行为可能产生负面社会效应,龙泉驿区警方决定正式立案进行调查。
那么参与斗殴的人是谁呢?斗殴的场所又位于何处?依据画面中呈现的环境,民警察觉到斗殴的场所或许是在一家烧烤店。
龙泉驿区遍布着约200家大大小小的烧烤店。视频中仅有一个较为模糊的灯牌,警方一时难以确定具体是哪家烧烤店。
直播画面中有人拨打了120,警方由此推测,若要寻获斗殴事件的涉事者,救护车的出诊记录可能是一条重要线索。
经核查,7月17日凌晨3点左右,长江医院接到一通求助电话,称有人疑似酒精中毒并因饮酒摔倒受伤。
医务人员证实,那名疑似酒精中毒的年轻女子意识清晰,伤口处血迹为浅粉色。就在大家准备对女孩做进一步细致检查时,那名年轻女子却和几个人径直离开了医院。
烧烤店老板证实,几个人刚进店时,两名女子身上的血迹看起来有些古怪,而且她们还在聊与直播有关的话题。
这几个人停留了大概一个小时,其中一名男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离开前,他们在桌上放了一板名叫血胶囊的东西,接着有说有笑地走出了烧烤店。
血胶囊为影视特效道具,常用来打造吐血画面。警方推测,这几人或许企图摆拍虚假闹剧,借此吸引大众关注。
警方通过对烧烤店周边的视频监控进行排查,确定了那6个人的身份信息。其中2名女子为梅某与何某,另外4名男子分别是高某、张某、罗某和李某。
2024年7月18日,警方在成都市的多个小区内将这6人抓获。李某等人最终承认,此次打架系摆拍,目的是炒作吸睛,吸纳粉丝获利。
李某等7人之行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构成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之情形,依法分别对7人处以五日至七日治安拘留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有人或许追问,究竟哪一条款涉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形?
对上述条文进行检索后,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其他行为”仅与第二十四条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以及第二十六条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存在关联。
多数人不难推断出,“网红”摆拍受罚的事由在于网络秩序里的寻衅滋事,而非对现实生活中医疗秩序的扰乱。
有人或许追问,为何警方仍以寻衅滋事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亦明确禁止了寻衅滋事行为,该行为在法律条文中被归类为流氓罪。
鉴于流氓动机难以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追究寻衅滋事行为的案例较为稀少。然而,1983年启动的严打专项运动让流氓罪演变成了一种“口袋罪”,考核指标或许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寻衅滋事行为从流氓罪中独立出来,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然而,众多学者主张,寻衅滋事等罪构成不以流氓动机为必要条件。
学者们所提出的观点,导致寻衅滋事罪在刑法理论中被降格为“口袋罪”,理论创新或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这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有人或许追问,寻衅滋事罪是否必然蕴含流氓动机?答案为肯定性,例如:借助历史诠释法亦可推导出相应结论。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中的流氓动机
为何前述司法解释并未对寻衅滋事罪的启动追诉程序施加限制?答案或许较为确定,即考核指标并非以降低犯罪率、减少再犯率为核心。
将案件侦破率,尤其是重大案件侦破率作为考核指标的后果或许体现为,寻衅滋事罪乃至危险驾驶罪也变成“口袋罪”;当前的基本状况是民刑不区分,例如:把欺诈当作诈骗等。
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为何司法实践未能根本性地改变前述状况?探究法院与检察院在司法人员录用过程中的机制,或许能揭示问题的答案。
法官和检察官从具备相应资格的人中公开招考,而警察的录用则直接从警察院校的毕业生中进行。
其差异性体现在确保司法人员与法律从业者之间形成一致的认知体系。在国际视角下,多数警察教育机构普遍肩负着培训职能。
针对直播“闹剧”里的治安处罚结果,其实并无实质差异,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的拘留幅度为五日至十日之间;但将网络秩序视为公共场所秩序,却会产生难以逆转的影响。
当前,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影视作品亦通过网络传播。然而,值得探讨的是,究竟哪一部影视能够避免摆拍现象?
或许不同之处在于,很多影视作品都标明了“本故事纯属虚构”。然而,不能觉得影视作品摆拍行为合法,而“网红”却是非法。
影视作品与“网红”摆拍行为之间的差异究竟何在?例如,部分人士或许认为,影视作品的发行须获得行政许可,而“网红”则可自行上传。
有人或许追问,影视作品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例如,有传播暴力的作品。
国家对于此类作品的审批发行,其目的之一在于否定暴力行为,即暴力行为的结局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于此,“网红”摆拍也应承担社会责任,可参考影视作品,制作片尾,告知公众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
影视作品摆拍行为未对网络秩序产生影响,例如有人以不同观点评价作品优劣。有人或许追问,“网红”摆拍又是怎样对网络秩序造成影响的?
在特定情境下,公众对社会事务的评论权可能受到限制,例如,众多自媒体平台针对社会事务评论设定了特定的资质门槛。然而,上述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符。
例如,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推动网络接入的普及,提高网络服务的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且便利的网络服务,确保网络信息依法有序地自由流动。
有人或许追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何作出上述规定?究其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
言论自由的判断方法
基于此,多数人可得出如下结论:判断一部作品或言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主要应依据其整体结果,而非特定桥段或片言只语。
分析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依旧认为,“网红”摆拍行为对网络秩序造成了影响,例如:被寻衅滋事等。归根结底,禁止他人发言或许已逐渐成为惯例。
上述“惯例”形成的原因,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今日法律重述》或许会作出进一步解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何将“大字报”“小字报”侮辱他人这一行为删除。
《今日法律重述》致力于对案情的具体描述,与《今日说法》节目内容保持一致。在后续节目规划中,或将深入分析直播“闹剧”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鉴于观察角度的差异,评价内容可能存在细微差别,甚至出现对立。若上述结论存在不妥之处,恳请各方予以谅解,或公开批评与指正。
来源:法能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