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既是千家万户美好生活的基石,亦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使命的“必答题”。3月14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阳城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涵盖食品安全、保健品网购、烟酒售卖以及涉及婴幼儿、老年人的消费维权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既是千家万户美好生活的基石,亦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使命的“必答题”。3月14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阳城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涵盖食品安全、保健品网购、烟酒售卖以及涉及婴幼儿、老年人的消费维权纠纷,旨在以案释法,以案明责,为消费者筑牢“后盾”,为经营者划定“红线”,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诚实有信的经营环境,全力推动消费持续升温扩容提质。
发布会上,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发布了2024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阳城融媒、仨仁行文化传媒等媒体记者应邀参加。
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副院长李永军介绍了此次新闻发布会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发布的六件典型案例,均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既涉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也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其目的是充分发挥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将司法裁判与倡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促进商家规范经营相结合,鼓励群众依法维权,激励全县商户诚信经营,持续优化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
案例目录
1、韩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
2、杨某、孟某冒充少林僧人诈骗案
3、麻某、高某制售假冒白酒案
4、杨某某非法经营案
5、原告梁某与被告某摄影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6、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某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01
韩某销售有毒、有害
保健食品案
——以网络销售渠道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强化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追责举措
基本案情
2019年起,被告人韩某在未查验供货方资质且未索要相关票据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购买“葵力果”“德国黑金刚”等男性保健品,并发展微信下线代理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17万余元。2023年8月至12月,公安机关在韩某处查扣涉案保健品14盒,并查明其向四川省万某、山西省阳城县赵某等下线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3.6万余元的事实,在其下线处查扣涉案保健品19盒。经检测,涉案产品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案发后,韩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157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明知所售食品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通过网络渠道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韩某利用互联网扩大犯罪辐射范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社会公共利益,且销售持续时间长、金额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部分退赃,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令其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随案移送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销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特点,通过发展代理层级销售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保健品,直接危害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类犯罪突破了地域限制,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需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治。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坚持“前端阻断犯罪链条、末端修复公共利益”的司法理念,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打击+公益追责”的双轨模式,依法追缴违法所得、销毁有毒有害食品、没收作案工具、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及责令公开道歉等举措,形成对违法销售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彰显了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提供司法示范。同时,本案警示公众警惕网络渠道购买“保健品”陷阱,提醒监管部门强化对电商平台及物流环节的常态化治理,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2
杨某、孟某冒充少林
僧人诈骗案
——以农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为主要诈骗对象,应从重处罚并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份起,被告人杨某、孟某在河南省宝丰县购买印有“塔沟武术表演”“肾宝”“颈肩腰腿疼痛”“中国少林”“金蟾蛇油膏”“少林寺药贴价格表”的广告宣传纸和膏药包装、自制药膏、“少林寺扩建募捐专用收据”等作案工具,冒充河南少林寺人员身份,以武术、气功表演和用气功及少林寺秘传膏药给人治疗疾病为由,分别到晋城市各县区的农村进行诈骗。其中,杨某骗取37名被害人共计23457元钱,孟某骗取43名被害人共计15250元钱。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诈骗罪。在案证据证实,二被告人的诈骗对象主要为农村老年人,包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瘫痪、半身不遂等患病人员,应从严惩处。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农村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专门以农村地区、独居、患病等防御能力薄弱的老年群体为对象,利用他们健康需求迫切、辨认能力较差、防范意识不强、信息相对闭塞的特点,冒充少林僧人,虚构疾病治疗功效实施定向诈骗,被骗人次共计八十余人,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波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应当从重处罚,并从严把握缓刑适用。对此类涉老案件,人民法院在缩短审结时限,加大追赃挽损的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发送司法建议、参与综合治理等方式,推动构建“前端预防-中端阻断-末端惩治”的全链条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持续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作用,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切实保护老年人安享晚年的司法担当。
03
麻某、高某制售假冒白酒案
——全链条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以来,被告人麻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从他处购进汾酒酒箱、酒盒、酒瓶及散装白酒,通过手工灌装的方式制作42度玻璃汾等15个品种假冒汾酒500余箱,全部销售给阳城县高某,非法经营数额153600元,获利60000元。经鉴定,前述产品为假冒商标的产品。
2021年11月至2022年8月间,被告人高某明知系假冒汾酒,仍从麻某处低价购进500余箱,销售380余箱,销售金额共计192580元,获利38980元。2023年5月,高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又继续以低价大量购进假冒品牌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2005元。2024年3月,侦查机关从高某的三个库房内查扣假冒各品牌白酒400余箱。
裁判结果
被告人麻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53600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高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394585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麻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侵犯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产、供、销”全链条违法犯罪。麻某设立窝点自行灌装,假冒品牌白酒,处于犯罪上游,高某作为经销商,购进大批白酒进行转销或直接面向消费者在辖区内售卖,处于犯罪中下游。该案通过上下游共案审理的方式,对被告人全部判处羁押刑,有效遏制了该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的态势,坚决维护了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环境,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以刑事审判“小切口”,助力公平竞争“大环境”,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司法后盾。
04
杨某某非法经营案
——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售烟广告并从中牟利,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网上贩卖香烟的上家联系售卖香烟,先后在广东省湛江市、山西省晋城市,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售烟广告,使用支付宝和微信向购烟者收取购烟款,在扣除每条烟10元至20元不等的利润后,将剩余购烟款、购烟人地址和购买信息转发给上家,由上家直接向购烟者邮寄中华、芙蓉王等香烟,销售金额合计8万余元,杨某某从中获利五千元,赃款已追缴。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杨某某的自首、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态度等,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到案的赃款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
烟草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生产、销售等环节均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一些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擅自从事烟草经营活动,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例显示出非法经营烟草活动的网络化、团伙化趋势,不仅扩大了销售范围,也增加了打击难度。但该案例也警示我们,任何未经许可的烟草经营活动都是非法的,一旦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对此类网络非法经营烟草行为同样严惩不贷,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参与或支持非法经营活动。
05
原告梁某与被告某摄影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儿童在专业摄影中受到人身损害,摄影店存在过错需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某摄影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为儿童摄影服务。原告梁某系刚出生40余天的婴儿,原告的母亲延某准备给原告做满月,遂与被告协商,由被告的工作人员上门给原告进行主题拍摄作为纪念。拍摄过程中,由原告的母亲和奶奶手撑着摄影布的一头,被告的一名工作人员撑着摄影布的另一头,原告与其双胞胎姐妹躺在摄影布上,摄影布的下面亮着摄影灯,被告的另一名工作人员为原告进行拍照。在此过程中,原告突然哭闹,原告母亲将其抱起后发现原告左臂上侧被摄影灯烫伤。
裁判结果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若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某摄影店作为一家专业的摄影机构,在上门为原告拍摄照片提供服务时,明知原告系出生仅40天的婴儿,且拍摄难度较大,在拍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提供可能会伤及原告人身健康的服务,减少原告在接受服务时的风险。但由于被告操作不当、疏忽大意,导致原告被烫伤,应当赔偿原告因烫伤造成的损失。原告的母亲和奶奶是在被告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协助被告进行拍摄,该二人对灯光是否可能造成原告烫伤并不了解。综上,被告对于原告因烫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用镜头捕捉孩子的快乐瞬间,用照片记录孩子的成长点滴,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儿童摄影店,当儿童摄影店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趋势后,其中的安全隐患问题也愈发得到社会的重视。当摄影店的服务对象为儿童等弱小群体时,在拍摄时一定要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和能够承受的拍摄模式,加强安全保障,不能只追求拍摄效果,而忽视孩子的安全问题。
06
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某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知假买假,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9日17时,王某驾驶轿车到某超市购买2箱汾酒,并扫码付款。王某对购买上述2箱汾酒的过程进行了全程拍摄。次日,王某与郝某(系被告某超市的经营者)因汾酒质量问题发生冲突。第三人报警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暂扣2箱汾酒,经委托鉴定,案涉2箱汾酒属于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裁判结果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某超市出售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违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案涉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某超市应退回货款。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权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结合本案实际(王某曾多次伙同他人在晋城市、县购买整箱酒品,不排除系职业购假)、日常生活和饮酒习惯,王某等三人于2024年6月19日晚饮用2盒酒应属正常生活消费,故支持2盒酒价格的十倍赔偿符合法律精神。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普通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等索赔问题进行了分类,对于职业打假人,只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付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法律赋予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旨在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合理消费监督是权利,但投机取巧的不诚信行为不可取。
来源:晋城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