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景区19岁女生被有精神病史者杀害后,精神病是不是免死金牌?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8-13 18:29 1

摘要:目前,23岁的嫌疑人席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但其“有精神疾病诊疗史”的通报信息引发了舆论场的巨大撕裂。争议的核心在于,精神病究竟是不是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

记者/江瑜

编辑/卢伊

近日,一起有精神病史者引发的恶性伤人案引发了广泛关注。

8月12日,据南昌市青云谱区警方通报,两天前的13时4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席某某持剪刀行凶,致1死1伤。遇害者为外交学院大一女生刘某某,年仅19岁。

目前,23岁的嫌疑人席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但其“有精神疾病诊疗史”的通报信息引发了舆论场的巨大撕裂。争议的核心在于,精神病究竟是不是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

8月12日,19岁女生被捅伤致死事件的警情通报(图源:网络)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尽管其中涉及诸多严密的限定条件和鉴定过程,但在许多人看来,“精神病”无疑是犯罪嫌疑人用来逃脱罪责的免死金牌。

从早年的南京宝马案、吴谢宇弑母案,到今年反复发酵的成都27岁女子在家门口遇害案、廊坊幼师被刺身亡案,精神病司法鉴定一直都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其公正性备受质疑。对此,曾有鉴定专家以“妖魔化”来形容舆论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态度。

面对公众对于“精神病人犯事不负责”的固定印象,以及“司法鉴定就是为给精神病人开脱”的质疑,近日,《凤凰周刊》与抖音在深度对谈节目《锐见派》中,联合发起了一场事关医学和法学的跨界对话,由媒体人梁千里、北京回龙观医院主任医师杨甫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共同碰撞锐见。

梁千里:今年有不少精神病患者引发的恶性杀人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一些案件相信两位也有所耳闻。精神病人的危害性究竟有多大?

杨甫德:精神病人出现肇祸,甚至冲动伤人、杀人事件确实时有发生,但是总体来说,有文献报道称,由精神障碍患者导致的致死案件,在整个社会人群中的占比只有3%-5%左右。

工作中,我们的精神病患是有肇祸风险的,所以一定要做好评估,而这种评估完全靠人为完成。它不像其他的病,做个检查就知道怎么回事。所以精神病院的工作压力是比较大的,尤其是这种内心的压力,你得随时评估风险,防止发生各种意外。

陈碧:杨老师有没有突然被病人打一下的情况?

杨甫德:也有。每年我们科室大概有几十名工作人员,在病人症状发作的时候被打、被骂、被踹。

梁千里:作为精神卫生领域专家,您认为精神病是不是免死金牌?

杨甫德:免死金牌这个说法,得看怎么表述。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精神病人出现违法犯罪行为,要经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而鉴定结论至少有三种——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只有第一种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才不会受到法律的这种处理,另外两种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违法犯罪行为不是一个有意识的行为,不是有计划、有预谋的,而是在精神病症状的支配之下,自己完全丧失行为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状态下突发的一个行为。我想强调的是,这个规则是国际规则,不是中国独有的规则。

梁千里:同样的问题,陈老师怎么看?

陈碧:这个问题听上去很简单,答案就是是或者不是,但其实它很复杂的。

精神病人的犯罪,往往会跟恶性的杀人案联系在一起,所以大家就会想到死刑问题,所以才会有这样一个疑问:精神病是不是免死金牌。

在刑事司法领域,当我们讨论一个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甚至要不要付出死刑的代价时,我们会考虑它规则的理由是什么,即我为什么要你负责?我们常说,出来混都是要还的,一个人做错了事,就一定要承担责任。这个规则规的是什么,是这个行为的主观方面,即是不是故意,是不是过失。

我们会把人看成是有自由意志的人,只有你知道你干了什么,干了会发生什么,然后你再做这件事情,刑法上才会追究你的责任。

杨甫德:就像我刚才说的,精神病人在伤人、毁物、杀人的时候,如果他是在幻觉、妄想的影响之下,或者大脑功能紊乱、错乱的情况下完成的行为,实际上他是完全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的。也就是说,虽然所犯的罪行实际是他自己做的,却不是他本人想做的,这和拥有自由意志的人有本质上的不同。这也是为什么无论是法律领域,还是我们的精神医学领域,都认可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他就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一定不能让社会感觉到,只要我有精神分裂症,我就什么事都敢干,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句话肯定是不对的。

梁千里: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来说,就是杀人偿命,所以很多人对精神病人免于刑责这件事是有疑问的。面对杀人这么恶性的情况,用主观不知道这个理由就能免责,您认为合理吗?

陈碧:我觉得被害人以及旁观者可能最介意的是这件事情,就是我怎么这么倒霉,遇到了这样一个人,被害了竟然还没有人可以追究责任,这可能也是大家最难接受的。从结果上看,就是有人死了,有人必须要付出代价,但实际上,我们在追究精神病患的刑事责任时,实际上是要从行为到人的。

为什么对于正常人和精神病患,刑法上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就是因为他的意识,他的主观是不一样的。而我们为什么要对他实施刑罚呢?实际上罚的是明知故犯,但如果对一个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为什么犯错、犯了什么错的人,我们也同样给他一个很严重的刑罚,甚至是死刑,那试问这么做,对于明知故犯的人该怎么惩罚呢?这样显失公平。

所以刑法对两类人有特殊设计,一类是未成年人,我们认为他的认知力不够、控制力也不足,因此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采取其他的矫治方法。

梁千里:很多人会问,法律难道不是14亿人民决定的吗?你们学法的说,一个人认知能力不行就应该从轻,这样真的合理吗?

陈碧:可能很多人会觉得,这是不是来自西方国家的人权思想,所以觉得未成年人要限制刑事责任,然后对于精神病人,也要对他们格外宽容。其实不是这样的。

实际上,中国古代从周朝开始就已经意识到,在人群中有一些精神病患,因为古人不知道该怎么描述这种病,就称他们为“愚”。周朝的法律就明确规定,对于“愚”,刑罚要减等处理。可见,这其实来自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杨甫德:法律不能是冷冰冰的,也应该有人情味,也应该考虑到各种社会综合因素。

梁千里:这种人情味应该给谁更多一些呢?从被害人和家属的角度看,如果凶手不判死刑,那给家属的人情味在哪里?

杨甫德:站在被害人和家属的角度,我们完全理解这个事情绝不该发生,发生了就必须严惩,但严惩是要区分情况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至少有三种结果,并不是一鉴定就全都是完全没有责任能力的,其实大部分鉴定出来还是有责任的,只有极少数是完全无责任的。而我们不能因为事件结果的严重性,就不去做科学严谨的司法鉴定。

梁千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如何发起的?

杨甫德:精神病司法鉴定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第一,只能由公检法机关来委托,不接受个人委托。第二,并非每个医生都能做这个鉴定,一定得是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精神科专家才行。第三,要求普通案例必须两名专家、疑难病例三名专家做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材料交接单(摄/卢伊)

陈碧:就像杨老师说的这样,司法鉴定要依职权启动,所谓依职权,就是指这都是由职权单位来启动的,而不能由当事人来启动,包括我们律师都没有启动的权力。

梁千里:《检察日报》在今年4月曾刊登过一个案例,一个人杀害了他的邻居,但检察院接到这个案子时,发现其曾做过三次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并不一致。鉴定结果为什么会有差异?

杨甫德:我们要鉴定的是行为当时的状态,但行为当时我们不在现场,并不知道,我们都是通过后面回顾、收集各种证据,完全靠我们现场问什么答什么来判定,而不是靠客观的仪器能够检查出来的,所以判定的难度非常大,取决于我们鉴定当时能够获取材料的多少,以及行为人的配合程度等,就是这些信息的偏差可能会导致鉴定结论不一致。

梁千里:这是否意味着,鉴定也有可能出现误诊?

杨甫德:很难说谁对谁错,因为都是判定的某种状态。法官会更加全面地去衡量,而并不完全依据鉴定结论来下判决。

陈碧:司法审查很重要的一点是,你不能光看一个人有没有病,还要看他的这个病和行为之间能不能接得上关系。

比如,有些人本来有精神疾病,他在跟一个女性谈恋爱的过程中,对她实施了杀害,除了确定他到底患有什么精神疾病之外,我们还要考虑他杀死女朋友的这个行为和他的病之间相不相关。如果他只是基于一个正常人因女友要分手,愤而杀人灭口,那我们可以认为这部分他是故意的,应该为他故意实施的杀人承担刑事责任。此时,他既是精神病人又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再次回答了精神病是不是免死金牌这个问题。

梁千里: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满意,能不能申请重新鉴定?这种重新鉴定,能否无限次地申请下去?

陈碧:从程序上来说是可以申请的,但从结果上未必会被接受。像刚才说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是依职权的,尤其是重新鉴定,它一定得有依据。如果能拿出这样的证据,那公安机关或检方就很有可能重新鉴定。

梁千里:有没有可能通过装病蒙混过关?这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

杨甫德:确实有,但是很少,我这几十年只遇到过一两例装得特别像的。实际上正常人装病是很难蒙混过去的。因为精神病人的整个精神状态是紊乱的,包括他的思维活动、情感活动、认知活动、日常表现,这是一种全方位的紊乱,而不是某一个具体的症状。这是一种整体的异常,比较难装。

今年5月,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凶手将重新进行精神鉴定再次引发关注(图源:网络)

梁千里:现在很多人认为,既然不能追究精神病人的责任,那能不能追究监护人的责任,比如给他判刑或者刑拘起来?

杨甫德:《精神卫生法》对监护人是有明确规定的,包括要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要带他去看病,另外如果病人出现肇事肇祸、违法犯罪,被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而送去强制医疗,监护人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陈碧:除了民事责任之外,大家更想知道监护人有没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实际上,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不是特别多。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考察监护人到底监护得怎么样,是否长期放任,甚至在虐待自己这个患病的亲属,即被监护人。如果监护人长期的这种行为,跟被监护人最后实施犯罪有关系的话,就有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梁千里:有些病人发起病来,家属别说看不住,自己都不一定能够自保。因此就有人建议,是否可以设置一个小区,把精神病人都集中安置在那里。

杨甫德:假设北京某个小区或地区就是专门让精神病人住的地方,这个地方谁还敢来,周边房子估计都没人住。这样会把这个区域、这个群体都给污名化了。

现在我们社会对精神病患者依然还是有偏见、歧视,甚至还有污名化的问题。不仅仅是社会,连他们自己家属,甚至患者本人都存在病耻感,这样一个氛围既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也不利于他们的康复。如果他们生活得更加宽松一点,更加有人理解他们,交流时不会让他们感觉到被疏远,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敏感性就有可能下降,信心也会增加,可能人际适应也会增强。

所以,我是完全不主张这一做法的,国际上也不会有的。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照社区或人口比例来就近设社区康复站。

陈碧:我觉得是不是因为我们社会对于精神病患就有一种恐惧感。也许这种恐惧感就来源于每次发生了恶性事件的时刻,经过传播和放大,让我们感觉自己身处一个很可怕的、随时可能被精神病人攻击的环境里面。

梁千里:二位说的恐惧或者刻板印象、歧视,我认为是客观存在的,甚至包括我自己,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也是恐惧的。但是我恐惧他,难道不是因为他先有危险性吗?

杨甫德:我们不能假定精神病人的风险就高。其实,我们身边健康人也不是没有风险,就不会犯罪,不能把精神病人跟风险、跟犯罪等同。

陈碧:所以我跟杨老师一直谈论的都是怎么对待精神病患,怎么看护和救治,希望能够把对精神病患的污名化问题做更多的澄清。其实我们的敌意降一点,对于精神病人的压力就会少一点,而不是全民一致投票说,赶紧把精神病人都给关起来。

梁千里:杨老师刚刚说在社区里设康复站,这谁能同意?

杨甫德:肯定有一部分人会这么想。这就牵扯到社会的发达程度和文明程度了。一个对弱势群体接纳度高的社会,一定是更文明的社会。

陈碧:一个人得了精神疾病之后,如果我们把他的义务规定为他得守好规矩,得老老实实待在家里,得治好病,不能给社会惹任何麻烦,那这个义务应当是要由他个人来承担,还是由他和他的监护人以及家庭来承担?我们现在社会的答案是,不是由他单独或他们家庭来承担的,而是要由社会一起兜底的。

梁千里:很多人会觉得,凭什么兜底只兜病人的底,当他拿刀挥向我的时候,我怎么觉得我更像弱势群体?

陈碧:如果社会的兜底和救助的作用没有做好,首先法官是不敢轻易判断一个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下判了的话,那社会会有很大的不安全感,然后被害人也会质疑法律到底保护谁。因此,法官可能会倾向于改成要限制或完全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个互为因果、连锁的问题。

其实社会救助体系是一个双向的救助,它不只是对这些精神病患,他们是弱势群体,在案件里遭受伤害的被害人同样也是弱势群体。我特别想说,我们的社会救助,包括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补偿应该尽快提上日程,被我们每个人重视起来。当一个人遭受这种无缘无故的灾难时,我觉得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应该相信,自己也应当在这个灾难里承担一部分责任,这种责任可能不是要出钱去帮他,而是我们应当关注和跟踪这件事情,去讨论这件事情。

杨甫德:我也特别期待,能不能建立国家层面的公益补偿制度?在这方面,杭州早就立法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如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如果监护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助。我们也应该从国家层面、从法制层面来建立这样一个公益补偿制度,这样确实对受害人家属既是一种安慰,也是一种保护。

来源:凤凰WEEKLY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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