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商朝阳典型案例|“他付给我,我才能付给你” 法院:穿透“背靠背”条款,保障中小民营企业收款权利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8-12 09:05 1

摘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朝阳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区域发展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支撑保障朝阳区优化营商环境“走在前、作示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打造更有“深度、广度、温度”的法治

开栏的话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朝阳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区域发展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支撑保障朝阳区优化营商环境“走在前、作示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打造更有“深度、广度、温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朝阳样本”。

朝阳法院推出“宜商朝阳典型案例”专栏,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进一步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敬请持续关注。

某小微民营企业向某大型城建公司供应劳保用品等,双方签订《三类物资供应协议》,约定该民营企业向城建公司供应工程所需各种劳保用品、工具五金、其他杂品等,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付款方式为:供货过程中,支付至挂账额的70%;供货完毕并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额的80%;尾款根据城建公司的业主结算及收款情况同比例支付。

合同签订后,该民营企业向城建公司供货,货款金额总计16万余元。但供货且项目完工后,城建公司仅向该民营企业支付了5万元。因城建公司未足额付款,该民营企业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城建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城建公司在诉讼中认可欠付货款,但主张因目前业主向其付款比例为70%,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其无需支付利息。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民营企业向城建公司供应了货物,双方确认城建公司未付货款金额为11万余元,城建公司应依约支付货款。同时,该民营企业为小微企业,城建公司为大型企业,双方签订的《三类物资供应协议》虽约定“尾款根据业主结算及收款情况同比例支付”,但该约定违反我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故对该民营企业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及合同履行情况予以调整。综上,朝阳法院依法判决城建公司向该民营企业支付货款11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在建设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等领域,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常将大型企业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条件,这样的约定即为“背靠背条款”。该条款的目的往往是将总包商从业主处收款的风险转移给下游供应商或分包商,表面上看“背靠背条款”是基于双方合意达成,实则多因中小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不得不接受,是企业之间风险与资源博弈的结果,可能会引起权利的失衡,若遇不诚信企业恶意利用此种条款拖延合同款项支付时间,则可能造成中小企业无法及时收回账款,甚至因此导致资金无法正常周转,出现经营困难。

实务中,因直接关系到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背靠背条款应认定为无效,2025年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和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均进一步对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背靠背条款做了禁止性规定。

本案中,法院依法审慎认定双方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为“背靠背条款”,应属无效,支持了小微企业要求大型企业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裁判有力贯彻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保障中小民营企业收款权利的精神,依法保护了“背靠背条款”下游公司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来源:北京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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