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康复类数字疗法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8-11 23:57 2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康复类数字疗法软件产品的监督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并于7月30日发布了《康复类数字疗法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明确了康复类数字疗法软件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并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正式发布的明确以数字疗法

为进一步加强康复类数字疗法软件产品的监督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并于7月30日发布了《康复类数字疗法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明确了康复类数字疗法软件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并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正式发布的明确以数字疗法为对象的监管政策,是数字疗法行业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01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数字技术,实现患者功能障碍的缓解、患者功能缺失的弥补或重建等用途的数字疗法软件产品。该类产品的核心功能是康复训练,预防、评估、筛查、诊断等可作为其辅助功能。此类产品可纳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21-06-01康复训练软件”。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慢性病管理、疼痛缓解、精神或心理疾病治疗等非康复训练领域数字疗法软件产品。

注:根据ISO/TR 11147:2023《健康信息学个性化数字健康 数字治疗健康软件系统》,数字治疗健康软件系统是指通过生成和提供对患者健康具有明显积极治疗影响的医学干预,旨在治疗或缓解疾病、紊乱、病况或损伤的健康软件。目前可参考该定义来判断是否属于数字疗法软件产品。

02

管理属性界定原则

(一)康复类数字疗法软件产品须同时具备的特性

1.向患者提供基于软件程序驱动的干预措施,为疾病、损伤或生理结构缺陷所导致的功能障碍提供康复训练。

2.具有明确的临床预期用途、使用场景、使用限制、适应证和禁忌证。

3.基于循证医学证据,遵循公认的康复医学理论,如临床指南、标准治疗方案、专家共识、临床研究等。

(二)不属于康复类数字疗法软件产品的情形

1. 仅作为个人健康管理(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管理,或已公开文件的电子化/量表化统计等)的,不用于康复训练领域。

2.仅作为康复训练时医患沟通交流平台的,不为患者提供康复训练方案等干预措施。

3.仅作为康复领域视频或音乐播放平台用以播放公开的音视频内容的,不是基于循证医学证据。仅具有上述预期用途的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不属于医疗器械。

03

管理类别判定原则

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康复类数字疗法软件,管理类别需要结合其预期用途、算法成熟度等因素综合判定。

(一)若产品预期用于言语、视觉和听觉障碍的康复训练,或运动康复,则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若产品预期用于脑卒中等器质性病变引起的轻度认知障碍的康复训练,不涉及精神、心理疾病的康复训练,则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若产品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其预期用途,则参照《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执行。

(四)若产品预期有辅助器械联合或配合使用实现康复训练的,则需结合辅助器械管理类别综合确定。

《康复类数字疗法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解读

一、起草背景

随着数字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康复类数字疗法软件产品已在运动康复、认知康复等临床治疗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鉴于该类产品的管理属性受多重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适应证范围、数据处理对象、核心算法功能等),亟需建立科学规范的分类界定规范。国家药监局组织中检院(器械标管中心)、器审中心等相关单位,在梳理国内外数字疗法产品注册现状及分类政策的基础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及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制定了《康复类数字疗法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旨在为行业提供统一的分类界定依据。

二、重要内容

(一)关于数字疗法定义

在国际上监管机构尚未有关于数字疗法的统一认识和定义的背景下,不宜通过本《指导原则》对数字疗法给出定义。目前认可度较高的定义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国际标准《健康信息学 个性化数字健康 数字治疗健康软件系统》(ISO/TR 11147:2023)中给出的,数字疗法是指通过生成和提供对患者健康具有明显积极治疗影响的医学干预,旨在治疗或缓解疾病、紊乱、病况或损伤的健康软件。目前可参照该定义来判断产品是否属于《指导原则》所指的数字疗法产品。

(二)关于产品属性界定

根据《指导原则》,符合医疗器械定义,具备医疗用途的康复类数字疗法软件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如为脑卒中等疾病后遗症患者提供肢体康复训练指导,促进其康复的数字疗法软件;为相关疾病导致语言障碍的患者提供基于标准治疗方案的干预措施,以促进康复的数字疗法软件;为视功能障碍患者提供基于视觉刺激的康复训练,以改善视功能的数字疗法软件;为认知功能障碍患者提供基于认知行为训练的系统化干预的数字疗法软件等。这些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均需要同时符合《指导原则》中“向患者提供基于软件程序驱动的干预措施,为疾病、损伤或生理结构缺陷所导致的功能障碍提供康复训练”等三项条件。

如果只满足其中部分条件,则产品可能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或者虽按照医疗器械管理、但不属于《指导原则》所指的数字疗法软件。比如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有源医疗器械,虽然也具有改善视功能的用途,但其并非软件程序驱动,而是由光源对患者眼部进行刺激,因此不属于数字疗法产品;比如健康管理类产品,其用途为运动、健身等个人日常健康管理,不具备医疗用途,因此不属于数字疗法产品,亦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再比如某些将临床知识电子化后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虽然也提供医学上的参考建议等,但其核心是将已有公开的临床知识电子化,并非基于循证医学证据,因此不属于数字疗法产品,亦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指导原则》同时给出了与数字疗法软件存在相似之处、但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案例,包括常见的不用于医疗领域的个人健康管理软件,不提供各种疾病干预措施的医患交流平台,康复训练领域的开源影像资料推送平台,用于健康人群锻炼和日常行为管理的软件产品等。

来源:佑信医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