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共产党《陕甘宁婚姻条例》(1939 年)、《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足条例》(1939 年)等法规的颁布以及一系列旨在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措施的实施,强烈地冲击了边区原有的婚姻家庭模式,引起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但是,由于根据地党和政府权力的强有力介入改变了传统农
一、陕甘宁边区妇女解放运动中的矛盾冲突
1.解放妇女与男性农民之间的矛盾
中国共产党《陕甘宁婚姻条例》(1939 年)、《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足条例》(1939 年)等法规的颁布以及一系列旨在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措施的实施,强烈地冲击了边区原有的婚姻家庭模式,引起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但是,由于根据地党和政府权力的强有力介入改变了传统农村家庭内部的权力结构,家庭关系开始出现紧张局面。妇联会支持媳妇们以反抗的姿态对付公婆和丈夫,为遭受公婆、丈夫虐待的媳妇撑腰,有的地方给虐待媳妇的丈夫、公婆开斗争会、游街等。有的妇女干部在解决家庭纠纷时,偏于保护妻子重责丈夫、保护媳妇重责公婆,一些妇女们把反对公婆、丈夫打骂虐待作为提出离婚的理由。杰克·贝尔登在他的《中国震撼世界》中,详细讲述了一个乡村女性金花如何利用共产党的妇女组织迫使她的公公和丈夫就范的故事。金花迫于乡村习俗和父母意愿,嫁给一个大自己十多岁的“丑”男人,丈夫和公公、婆婆、小姑子的虐待,使她了无生趣且充满仇恨。共产党在村里组织妇女会之后,金花依靠组织的帮助“教训”了丈夫,而教训的手段,则是妇女会集体出动,把男人痛打一顿,并迫使他答应不再虐待妻子。那个丈夫最后充满怨毒地逃离了家乡…“我认为女的就应该听男的。可是,你看,在八路军管辖地区里,女的都狂得很,不听男人的话。”[1](P.62)自1939 年《婚姻条例》颁布以后,随着婚姻自由政策的实施,边区离婚案件明显增多,形成一个前所未有的离婚高潮。
1938 年至1943 年6 年间,经各县判决的离婚案件共807 件,占各种民事案件第二位,
离婚案件大幅度上升明显是在婚姻法颁布之后,1943 年离婚案较1938 年增加225%.[2]
2.抗日家属的婚姻矛盾
抗战爆发后,边区有许多男性农民参军奔赴抗日前线,但是由于长期的战争,再加上国民党军队对边区的严密封锁,许多军人长时间不归,又不通音信,抗属们得不到丈夫的消息,生活上发生一些困难,有离婚的,有自行另嫁的,有不安于室与公婆日夜吵闹的,酿成了复杂纷纭的抗属婚姻问题。边区政府虽然考虑到抗属的实际情况并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出现了问题。有的抗属确实符合离婚条件,家中人也同意,出了婚书字据后准予离婚,但抗日军人回来往往大闹公堂,一定要讨回原来的媳妇,而且纠合人去抢,政府只好把媳妇又断回原丈夫家。有的地方因抗属离婚另行改嫁导致一些抗战军人回来后找不到原来家庭,便联合起来以抗日战士的名义到专署请愿,给边区的妇女解放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麻烦。这些情况一经发生,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婚姻条例》时对抗属离婚采取了关门态度,不论等多少年一概不准离,甚至订婚的也不允许退婚。这些做法显然不符合婚姻自愿的原则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引起抗属们的不满。
3.“ 延安新女性”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所谓的“延安新女性”主要指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全国各地奔赴陕甘宁边区的女青年、女知识分子;另一部分是边区建立以后从陕北当地选拔出的女干部,她们主要是妇联干部和机关里的女工作人员。这两部分女性虽然在家庭背景、文化程度方面均有差异,但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她们多半是政府工作人员,民族战争将她们抛出了传统家庭生活的轨道,使她们成为革命的“公家人”。“延安新女性”从表面上看是独立的生命个体,实质上是代表了知识女性的整个一个群落。留法博士陈学昭在《延安日记》中写道:“在延安的街上,没有高跟鞋,没有花花绿绿的绸衣服,女子同男子一样,穿蓝布军装,有的还打起绑腿。穿军装的妇女,在别处是极难见的。”[3 P.66“) 在延安弥漫于街头的是民主与自由的空气,没有人压迫人,也没有人欺负人,每一个人的个性得以自由发展…”[3](P.66)“延安军民只有紧张的工作与学习,艰苦的衣食住,抗战的热与情。”[3](P.66)这就是新女性们对延安的最初印象。但是,处在国共合作抗日大环境下西北腹地的延安绝不是完美无瑕的圣洁天堂,它自身也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只是在革命和解放的宏伟话语下被暂时搁置、压抑了下来。随着在延安生活时间的增长和对边区生活环境的日益熟悉,延安现实生活环境与理想的摩擦与龃龉逐渐表现出来。新女性们开始怀疑和发“牢骚”。经历过“五四”运动和留洋经历的陈学昭就大胆直率的指出了在抗大存在的“腐败”现象,“黑暗社会里所用得着的吹牛拍马,有时在抗大里也用得着。”“抗大录取学员,及格与否,看每人的抗战信念坚定与否为标准;延安的小学教育,基本上是国防教育,政治水平高于文化水准,这是一个长处,也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3](P.101)特别是她对当时延安的男女绝对平等感到十分的不理解,在抗大,女生被要求同男生一样能开荒、挑水、参加生产劳动,像男子一样去战斗。所有这些都让在城市生活习惯了的她感到别扭和麻烦。当然,这些只是延安新女性日常生活的一个很细微的侧面。不过,最不能让新女性们理解的是延安存在的革命大男子主义。1940 年丁玲在《解放日报》副刊发表的《三八节有感》则可以被看作是延安知识女性的控诉性宣言。在这篇灌注了丁玲血泪和多年苦痛的文章中深刻的反映了新女性的生活和思想困境。在延安,工作还是家庭成了新女性们的一个二元选择难题,多注意丈夫孩子,就不能多做工作,做更多的工作,就不能照顾家庭,两条路必得选择一条。“不能徘徊不能犹豫,二者必居其一,中间道路是困难的。”[4 P.30“) 要革命还是孩子”如此尖锐地摆在面前,使这些新女性陷入了极大的矛盾之中。但遗憾的是,在当时这一问题被普遍认为是“纯粹的个人问题”,每一个新女性被要求“解决好自己的家庭生活问题”,而能否解决好又被当作衡量一个女性是先进还是落后的分水岭。这使大多数新女性只能无助地在两难中苦闷、彷徨,但所有这一切,并不能得到革命男性的理解和尊重。正如丁玲所写道的,“不结婚吧,身边永远充满了流言蜚语和讥笑的眼睛,结婚吧,被逼着带孩子一定可以得到公开的讥讽‘回到家庭了娜拉’,被视为落后对象,甚至会因此受到丈夫的苛责。”[4(P.32) 带孩子不是工作吗?你们只贪图舒服,好高骛远,你们到底做过一些什么了不起的革命工作?既然这样怕生孩子,生了又不肯负责,谁叫你们结婚呢?’“一个科长也嫁了吗?骂我们是土包子,没有我们这些土包子,想来延安吃小米?”[4](P.32)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与长期积压的苦闷情绪使新女性们始终不能得到释怀,她们对边区的妇女解放运动产生了彷徨和不理解情绪。
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调整
1.发布《四三决定》,妇女解放重心转向经济领域
婚姻家庭变革方面出现的问题引起了边区党和政府的注意。1940 年2 月毛泽东给中央妇委的一封信中说道:“妇女的伟大作用第一在经济方面,没有她们,生产就不能进行,而边区的妇女工作之少成绩,我看主要在没有注意经济方面,提高妇女在经济、生产上的作用,这就能取得男子同情的,这是与男子利益不冲突的,从这里出发,引导到政治上,文化上的活动,男子们也就可以逐渐同意了。”1943 年2 月中共中央发布了《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简称“四三决定”)指出:“动员妇女参加生产是保护妇女切身利益最中心的环节。”而“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文化水平,改善生活以达到解放的道路,亦须从经济丰裕与经济独立入手,多生产,多积蓄,妇女及其家庭的生活都过得好,这不仅对根据地经济建设起重大作用,而且依这些物质条件,也能逐渐摆脱封建压迫了。”《四三决定》的发布被认为是妇女解放政策调整的一个转折点,边区党和政府开始把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作为妇女解放运动的重心,改变了先前单纯宣传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作法。这样做的结果促使男女两性的利益在发展经济、增加家庭收入上更容易得到统一,更重要的是能够在最困难的时期与政府发展经济、巩固根据地的目标相一致。
2.开展“和睦家庭”、“新贤妻良母”建设活动,稳定家庭内部团结
在动员妇女参加大生产运动的同时,边区政府提出了“家庭和睦”和“建设新式家庭”的口号。党报和边区机关报纸连续发表了一系列宣传新式家庭的文章。如1944 年8 月25 日《解放日报》以头版位置发表社论《发扬根据地式家庭》,对山西太行山襄垣地区李来成家庭的“模范事迹”进行了宣传。“李来成的家庭原来是家长制的旧家庭,内部不团结,生产情绪低,政府人员帮助其订立了全家生产计划,组织起来,改造家庭”。社论总结其经验,认为有四个特点:一是家庭机构生活的民主化,过去李来成是当然的领导,现在要全家选举,家里有会议制度,家长决定家务事,必须征求全家人同意,大大促进了全家人的团结亲密;二是生产上家庭内部实行精细分工,男的从事农业、运输业,女的从事纺织,并照料家务,各有分工,各尽其所,劳动力得到合理发挥,全家收入大增。三是努力节约,对家庭和革命都是有利的。四是实行分工奖励制度。李来成的“新式家庭”从上到下,从人力到物力,从生产到消费,都组织起来了,传统的大家庭通过重新调整得以继续发挥其作用。李来成的家庭被誉为“新民主主义农民进步家庭中优秀的典型”。与此同时,推崇和宣传“贤妻良母”,成为这一时期边区妇女工作的另一个重点。边区妇联明确提出口号:“创造新时代的贤妻良母”,要求妇女干部克服脱离群众的工作方式,把妇女的解放要求限制在家庭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以调和妇女与家庭之间日益激化的矛盾和冲突。在处理具体问题上遵循的原则是一方面反对丈夫、婆婆无人道的打骂妻子和儿媳,另一方面教育青年妇女也要懂得体谅忍让,不要提过分的要求。为了修复已经趋于紧张的家庭关系,政府十分注意树立婆媳和睦的典范。如延安东区赵老太太的家庭,两个媳妇一个在延大附中学习,一个任区妇联主任,是边区参议员。老太太非常开明,不但不限制媳妇的工作,还经常慰劳她们,一家人和睦亲热。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为赵老太太送匾题字“模范婆婆”,并说:“人人都像你一样,革命早就成功了。”妇联组织和地方民政部门还通过婆媳联欢会、家庭座谈会、祝寿聚餐等各种方式来促使家庭矛盾趋于缓解。这些努力确实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3.强调婚姻责任,重新修订婚姻法规
1940年—1942年左右,中国共产党的报刊、通讯杂志开始大量地谈论爱情和幸福的问题。邓颖超在1942 年3月2 日的青年妇女座谈会上系统地谈到男女青年的择偶和婚姻生活问题。“对待恋爱和婚姻的态度,我们主张要慎予选择,出于自愿,情投意合,须有高尚的情感、共同的志趣、共同的事业,在这些基础上,还得加上男女双方不断的努力,才能使爱情巩固和发展,生活幸福”。[2](P.58)这表明中国共产党一方面承认个人在爱情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家庭,另一方面更加强调个人对于婚姻的努力经营和责任。即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呵护婚姻的幸福,而不是一味的结婚、离婚逃避责任。另外,1944 年3 月20 日,边区政府重新颁布了《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修正后的条例与1939 年的条例相比,内容上有四个方面的变化:第一,婚姻成立的原则只规定以自愿为原则,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童养媳和童养婚。第二,在关于离婚的10 个条件里,把感情不和从原来的第二条降到了第七条。第三,增加了限制抗属离婚的条款,规定抗日军人的配偶在抗战期间原则上不准离婚,至少也须五年以上不得其夫音信者方能向当地政府提出离婚的请求。第四,去掉保护妇女的一些条款,将1939 年《婚姻条例》中关于离婚后双方债务共同处理和离婚后女方未再婚、无职业无劳动力,男方须给予帮助的条款删去。
4.重组党的妇女领导机关,“延安新女性”受到批判
《四三决定》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倾向,是把农村妇女的重要性提高到了整个妇女工作的核心地位。1941 年秋天,中共发起整风运动不久,即改组了中央妇女委员会,由蔡畅接替王明担任中央妇委书记。中央发出号召,要求“妇女工作者”、“女党员”、“机关里的知识分子出身的女干部”(延安“新女性”),深入农村去组织妇女生产”。同年9 月,中央妇委、中央西北局联合组成妇女生活调查团,调查根据地妇女运动现状。新组成的妇委会关于妇女工作总结的开山之篇便批评了原妇女组织的工作方式“缺少实事求是的精神”,缺乏“充分的群众观点”。指责他们“不深知农村妇女的情绪,不顾及她们家务的牵累、生理的限制和生活的困难,不考虑当时当地的妇女能做什么,必需做什么,就根据主观意图去提出妇女运动的口号”。蔡畅在1943 年3 月8 日发表于《解放日报》的社论文章《迎接妇女工作的新方向》中,对过去工作中的“错误”偏向说得更为具体:“妇女工作领导机关的知识分子出身的女干部,有不少是只知道到处背诵‘婚姻自由’、‘经济独立’、‘反对四重压迫’等口号,从不想到根据地实际情形从何着手…当着为解决妇女家庭纠纷时,则偏袒妻子,重责丈夫,偏袒媳妇,重责公婆,致妇女工作不能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陷于孤立”,进而更尖锐地批评她们“甚至闲着无事时,却以片面的‘妇女主义’的观点,以妇女工作的系统而向党闹独立性。”[2](P.120)以丁玲、陈学昭为代表的新女性的自由主义思想受到批判。丁玲因《三八节有感》反映延安性别歧视而遭到党政领导者的严厉批评。不久后她就不得不反省说,“尽管贯注了血泪的那篇文章中,安置了我多年的苦痛和寄予了热切的希望,但那篇文章本身仍旧表示了我站在一部分人身上说话而没有站在全党的立场说话”,“它对党毫无益处且有妨害的。”陈学昭在1942 年的整风运动中也对于自己的资产阶级思想作了深刻的检讨。经过整风、生产、抢救运动,延安新女性们思想观念发生转变,逐渐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信仰,同以前的小资产阶级的思想观念作了彻底的决裂。中国共产党对边区妇女解放政策调整也开始取得积极的效果,边区妇女解放运动开始出现崭新的局面。
三、笔者的几点思考
从陕甘宁边区中国共产党的妇女解放政策来看,当时的妇女解放工作是将封建婚姻与家庭作为妇女解放的突破口的。这样大多数受压迫的农村妇女就将反对封建婚姻、追求男女平等作为妇女解放的首要目标,一些虐待媳妇的公婆和丈夫受到批判和斗争,家庭关系由于公共权力的介入也一度复杂与紧张起来。但是,这样的妇女解放措施在当时家庭仍然作为主要生产和生活单位,农村自然经济仍然是生产力主导的情况下是难以深入下去的。边区大多数农民的婚姻形式都是封建包办买卖婚姻,经济上的贫困使他们把买来的媳妇当成自己挣下的财产,认为“老婆是我拿钱买的,不能让她自由”。当时农村婚姻彩礼的情况,一个媳妇娶到家需要小米10 石以上,一个贫农有这样的积蓄实属不易,如果离婚就很难再娶。而根据当时的政策,凡是封建包办买卖婚姻都是提倡甚至强制离婚的,男女感情不和更是离婚的首要条件。而且,对于妇女离婚后生活困难的,男子还要对女子进行经济帮助,这样的一些既赔钱又陪人的政策是很难得到男性农民的理解和支持的。而妇女们在妇联组织的支持下依靠政权的力量不断进行抗争,这样两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就严重起来。抗战将士的婚姻问题无论在苏区还是在边区历来都是一个难题,原因在于它既有广大农村妇女解放的共性问题又有自己的特性。男子在前线抗日杀敌迫切需要后院的稳定和支持,而中国共产党要在边区推动妇女解放事业进行革命动员又不能将抗战家属排除在外,实际上抗属们生活中所要付出的辛劳和艰辛要比一般的农村妇女尤甚,她们追求婚姻自由、家庭幸福的要求也很高,而在特殊的战争环境条件下,显然是无法企及的一个目标。由于中国共产党一开始的婚姻自由政策缺乏足够的政策弹性,对抗属婚姻的特殊性认识和研究不够,在离婚的实践操作层面缺乏灵活性和变通,婚姻自由政策偏向采取一刀切的态度,这样就导致抗日家属的婚姻问题以一种更加猛烈的方式迸发出来。而就新女性们来言,她们与广大劳动妇女对于妇女解放、自由的要求与理解是不一样的。首先,她们是出于对自身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民族危亡的一片赤子之心来到陕甘宁边区的,她们是主动要求加入到民族解放洪流中去的,并且以巨大的热情来支持根据地的建设和自身的解放。这与广大农村妇女在党的领导下依靠政权的力量来获取解放是不同的。前者是自觉地,而后者是自发的。这就导致边区妇女解放运动开展起来以后,“延安新女性们”从自身的切身利益和感受出发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性别要求与中国共产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发生了摩擦。其次,新女性们大多来自国统区接受过资产阶级的上层教育,不少还参加过“五四”运动,从思想上接受过自由、民主、人权、平等观念,是爱国主义和民主主义的旗帜而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吸引她们来到宝塔山的。但是,边区的社会现实和党的战略任务都要求妇女解放运动必须以马克思妇女解放理论为指导,以广大农村妇女为主力军,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抗日”与“团结”来开展工作而不能与此相背离和脱离。囿于当时时代环境局限,新女性们的性别要求注定是无法得到满足的,妇女解放的任务要为阶级解放的任务服务。
从《四三决定》的出台到“婚姻自由”到“家庭和睦”的妇女解放口号的变化,反映出了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党、男性农民、解放妇女三者的关系中,开始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改变了以前的对传统婚姻家庭的破坏性革命做法,从现实出发,日益强调生产劳动和家庭和睦对妇女解放的重要性。一方面,由于党和政府权力的存在和威慑,公婆和丈夫不敢像过去一样随便打骂儿媳和妻子,家庭事务开始讲求民主协商,尊重个人发表意见。另一方面,妇女解放运动被引向生产领域,广大农村妇女的聪明才智和身心自由在社会生产劳动中找到了一个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和平台。这样,妇女解放的一些独立要求同革命解放任务找到了一个可以妥协的政策平衡点。新女性们则经过艰苦的思想和劳动改造,逐渐接受马克思主义的信仰,由自由主义者向无产阶级革命战士转变。与此同时,在技术层面,宣传和媒介开始被大量使用,“贤妻良母”的新妇女形象得以树立。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也向当地的民俗和传统习惯作了必要的妥协。这样中国共产党巧妙地运用权力、教育和技术手段实现了对传统婚姻和家庭的看守和维系,在边区以“抗战”和“团结”为主轴的统一战线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也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中国革命实践的过程中,对中国的国情认识不断增加,独立自主地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在由革命精英向政府精英的转变过程中,政策调整与社会治理才干日益得到锻炼与提高。
参考文献:
[1]杰克.贝尔登.中国震撼世界[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0.
[2]陕西省妇联.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选编[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2.
[3]陈学昭.延安访问记[M].广州:广州人民出版社,2001.
[4]丁玲文集[M].广州:花城出版社,1997.
来源:近代史飙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