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汴京瓦舍里的市声吆喝到长安西市的胡商驼队,从佛罗伦萨市集的手工织品到伦敦哈罗德百货的璀璨橱窗,交易的本质始终是光明磊落的契约精神。
消费,本应是连接人与生活的诗意纽带。
从汴京瓦舍里的市声吆喝到长安西市的胡商驼队,从佛罗伦萨市集的手工织品到伦敦哈罗德百货的璀璨橱窗,交易的本质始终是光明磊落的契约精神。
但当数字洪流裹挟着虚假承诺奔涌而至,当资本欲望侵蚀了最朴素的诚信根基,不得不以锋利司法刀刃剖开消费主义的华丽外衣。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东湖高新区法院以鲜活案例为经纬,编织出一张守护消费尊严的网。这不是简单的消费警示录,而是一部关于信任重建的启示录,是用法律之笔在时代画卷上勾勒的民生注脚。
以案说法
近年来,直播带货凭借直观展示和即时互动成为消费新场景,但产品质量问题也屡屡引发争议。当直播间“低价狂欢”遭产品质量危机,消费者该如何固定证据、厘清责任主体?法律又为消费者提供哪些维权路径?
近日,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直播间下单瑕疵产品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0日,陈某通过抖音app在“某潮品严选直播间”,在听了直播达人的产品介绍后,选购了购物车里的主推商品“【一拖三】120W机客线6A快充充电液态硅胶锌合金属头不伤机加粗”充电线,共计付款13.32元,商品从温州市某电子商务商行发出,并于2023年3月27日收到商品。
2023年4月16日,陈某在使用前述充电线时发生漏电、冒火花现象,造成手机烧坏、电脑损坏无法开机。事故发生后,陈某多次和商家客服及直播间客服交涉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诉至本院,要求直播间运营主体某传媒公司及温州市某电子商务商行予以赔偿。
02/
裁判结果
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消费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陈某在事发后及时与客服协商,结合在案证据,故对陈某主张因温州市某电子商务商行提供的商品存在瑕疵,造成其财产权益受损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温州市某电子商务商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陈某作为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某传媒公司无法证明已经以消费者能清晰辨别的方式标明自己并非实际销售者,也未清楚标明实际销售方,陈某主张某传媒公司承担作为商品销售者的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因陈某未提交事发时案涉手机、电脑价值的相关证据,结合陈某购买该物品的时间及市场价格,法院酌定陈某财产损失为3500元,某传媒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典型意义
直播购物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可依据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但由于双方往往未签署书面协议,合同相对方的识别存在困难。从直播交易的外观和过程来看,“直播带货”通常有“品牌自播”和“营销代播”两种模式,“品牌自播”模式下,主播即销售者,需要承担销售者责任;“营销代播”模式下,主播若未能以合理方式标明实际销售者,需要自行承担销售者责任。
本案属于常见的“营销代播”模式,通过裁判倒逼直播营销服务机构履行审核义务,若未建立有效审核机制,则需与商家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消费者搭建更为完备的维权机制。
04/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315消费者权益日
愿这些案例成为一面明镜,照见消费领域的沟壑与星空;愿每段故事都化作春风,吹散交易场域的阴霾。
这是属于每个人的"清明上河图",需要我们共同执笔,以法治为墨,以诚信为笔,绘就新时代的消费长卷。
编辑:政治部
来源:科技大鹅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