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日(8月6日),国家医保局组织召开第11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报量规则的直播解读活动,旨在帮助各级医疗机构、药店等准确理解报量规则和操作流程。药品联采办相关负责人及来自多地的数十位医药机构代表现场参与交流。
今日(8月6日),国家医保局组织召开第11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报量规则的直播解读活动,旨在帮助各级医疗机构、药店等准确理解报量规则和操作流程。药品联采办相关负责人及来自多地的数十位医药机构代表现场参与交流。
“报量”是药品集采的重要基础环节,直接关系到采购协议量的确定,也是“以量换价”机制得以落地的关键一环。国家医保局在会上强调,各医疗机构须严格遵守报量规则,确保如实、足量填报,以保障采购数据的真实有效。
▲直播现场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首次由国家医保局以公开直播形式进行集采报量政策的解读,体现出政策执行层面对信息透明度的高度重视。而其中引发行业关注的最大变化,是“允许按厂牌报量”的新机制。
这意味着,医院和药店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和患者用药习惯,明确指定某一品牌及用量,并将其作为首选报量对象。若该品牌中选,即直接成为该医疗机构的供应企业;若未中选,则该部分用量将主要由省级主供企业负责供应。
此外,本次集采,对于临床用药灵活性留了更大的空间:约60%-80%的报量将作为协议采购量由中选企业履约,剩余20%-40%可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是否采购中选或非中选产品,以保障特殊临床需求。
时间推进上,本次集采报量工作于8月6日-25日进行。相关负责人建议,为避免后期过多医药机构同时操作,造成系统拥堵,请相关机构尽早提交数据。
01、按厂牌报量意味着什么?
在解读活动现场,“允许医疗机构按品牌(厂牌)报量”成为热议焦点。这一制度变革打破了以往国采“只按通用名报量”的单一模式,首次赋予医疗机构在报量环节对具体品牌的选择权,释放出集采政策更加向“临床真实需求”靠拢的重要信号。
据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集采报量环节更加精细化,医疗机构在系统中可自主选择按通用名或按厂牌进行报量,也可以“部分品种按通用名报量,部分品种按品牌报量”,报量品牌数量不设上限。
“报量自由”之上,政策明确规定:凡是医疗机构填报的中选厂牌,均需完成其对应的协议采购量。这意味着,选择某一品牌报量的背后,是对应履约任务的承诺。相关负责人提示,在填报过程中,要与药品品规配备数量要求等相关规定做好衔接,合理选择厂牌数量。
然而,令不少医疗机构代表感到压力的是:“如果报了某厂牌,但该企业最终未中选,那采购任务如何完成?”
对此,联采办给出明确说明:
若报量厂牌中选:该品牌成为医疗机构协议供应商,需履行采购协议量。若报量厂牌未中选:其对应采购量将由省级主供企业承担,该主供企业,可能是医疗机构报过量的品牌,也可能是该医疗机构未曾报量的其他企业。比如,某医院对某药品报了三家品牌,其中两家品牌中选,医院需履行这两家品牌的协议量;第三家未中选,其对应量将由省主供企业承接,医疗机构同样要完成该主供企业的协议量。
因此,医院在决定报哪些品牌、报多少量时,不仅要考量临床使用习惯,也需与一品两规等政策进行衔接,合理控制厂牌数量带来的执行压力。
02、为医疗机构预留更多“自主选择权”
在第11批国家药品集采中,政策设计透露出一个鲜明信号:在确保“以量换价”核心目标的同时,国家医保局正逐步扩大医疗机构的临床选择权与用药自主性,推动集采制度向“更合理、更灵活”方向迭代。
直播现场,相关负责人明确提出: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但不等于只能使用中选药品。
“医院报量形成的协议采购量一般为总报量的60%-80%,而剩余的20%-40%相当于‘出气孔’,可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中选药或非中选药。”
该项政策释放出兼顾临床多样性与用药连续性的明确导向,同时也为品牌药在公立医疗机构中保留了一定市场空间,推动医药市场从单一的“价格竞争”走向“质量+品牌”竞争格局。
此外,医保部门要求,医疗机构在报量时,无论按品种还是按厂牌报量,其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2023年与2024年两年平均采购量的80%。与此同时,针对不同品种的情况,政策允许差异化调整:
对于使用量上升的品种,如新纳入医保目录、指南推荐等级提升等,医院应力争报量达到甚至超过历史平均水平;对于因科室调整、阶段性使用等因素导致用量下降的品种,可在说明后适度下调报量;对于仅用于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用药,可不纳入本轮报量和监测范围;对于流行性、季节性疾病相关药品,可根据流行趋势动态调整需求量。针对特殊品规,在审核报量是否达标时,系统将自动按有效含量折算为最小单位规格,以确保不同规格之间的可比性与科学性。
▲不同品规间量的折算方式
总体而言,第11批药品集采在机制上更加注重“临床友好性”:一方面通过协议量锁定稳定的采购基础,另一方面也为特殊用药情形、品牌药生存空间、医生治疗灵活度留出了更大的制度空间,为集采进入深水区提供了更可持续的调节阀。
03、增设“集采便民药房”
8月4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关于组织医疗机构报送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需求量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报量。
解读活动现场,相关负责人提出具体要求: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可按照所在地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及相关政策要求进行报量;定点药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需要的品种报量,对报量的品种种类和数量不作强制要求。
“我们鼓励所有药店,特别是医保定点零售药房,参与第11批国家集采的报量工作。一方面方便群众就近配到质优价廉的集采药品,另一方面也能为药店拓宽采购渠道,提升服务竞争力。”
为进一步激活“药店进集采”的积极性,多地医保部门推出配套激励机制。例如:对于配备集采药品达到一定数量且按要求对药品追溯码进行扫码的零售药店,将授予“集采便民药房”标识牌。此外,在定点药店比价小程序上,也会清晰标注是否参与集采,便于群众选择药店、按需购药。
来源:MedTrend医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