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直播打赏是指用户通过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兑换虚拟礼物,在观看主播直播时,将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的行为。
近日,
话题#网友要求旺仔小乔返还80万打赏款#引发热议。
据悉,
账号“别难过”
以虚假承诺诱导高额打赏为由,
向“旺仔小乔”发律师函,
称要求其全额返还充值打赏款80万元,
若律师函送达起5日之内不履行义务,
将起诉“旺仔小乔”。
该网友称,
其于2024年10月加入“旺仔小乔”粉丝团,
因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声称
“消费升至20级灯牌可添加私人微信”,
他基于对添加私人微信的合理期待
持续向平台充值并打赏。
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期间,
打赏超80万元,
但截至发函日,
主播承诺的演唱会门票、
线下见面等福利一个都没兑现。
目前,
“旺仔小乔”多平台账号已被禁言或禁止关注。
近年来,
因直播打赏引发的
讨论和纠纷不在少数。
那么,
对于直播打赏的性质,
法律如何定性?
打赏款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若真如网友所说,
“旺仔小乔”未兑现承诺的
签名、演唱会门票、线下见面等福利,
是否构成欺诈?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焦圣成律师的专业解读!
1、法律如何定义直播间打赏行为,是赠与还是服务合同?
网络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直播打赏是指用户通过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兑换虚拟礼物,在观看主播直播时,将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的行为。
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如下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直播打赏行为在用户与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二是认为直播打赏行为在用户与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律师认为,用户直播间打赏与主播和直播平台构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在网络平台注册,充值购买虚拟货币,用户在接受主播直播服务时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为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在接受主播的服务时将抖币兑换成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属于消费行为,与主播也成立第二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现有材料,“旺仔小乔”无疑至少构成违约,“榜一大哥”可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其返还全部或部分打赏款。对方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对方违约严重程度,判令其返还全部或部分打赏款。
2、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打赏款项?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打赏款在如下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1、用户(打赏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2、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如打赏金额过大,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且其打赏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
3、主播或直播平台构成违约的,根据违约程度部分或全部返还打赏款。
4、用户(打赏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打赏,可以要求返还。
5、主播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用户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打赏的,用户可以要求返还。
6、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可以以打赏人“无权处分”或“挥霍”要求返还。
实践中,直播打赏纠纷的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行为性质、证据情况、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
3、“旺仔小乔”如果真有所承诺却未兑现“签名、演唱会门票、线下见面”等福利,是否构成欺诈?
如果“旺仔小乔”在直播中或通过其他途径明确向“榜一大哥”承诺“签名、演唱会门票、线下见面等”,“榜一大哥”基于该承诺才打赏80万元,则该承诺构成双方网络服务合同“旺仔小乔”的服务内容,“旺仔小乔”没有兑现承诺即构成违约。
至于“旺仔小乔”没有兑现承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民事欺诈要符合“旺仔小乔”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致使“榜一大哥”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这两个基本条件,而根据现有资料,从“旺仔小乔”一方看,“旺仔小乔”有履行承诺的能力,只是没有兑现,或尚未兑现;从“榜一大哥”一方看,“榜一大哥”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打赏行为应有正常认知,虽“旺仔小乔”未兑现承诺,但难以判定“榜一大哥”打赏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律师认为,“旺仔小乔”的行为难以构成民法上的欺诈,认定构成普通的民事违约更为合理。
来源:新都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