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起因说起来都让人觉得匪夷所思:楼上滴了点水,楼下直接“上门服务”,把人家门都给踹了。
冲上热搜!邻居踹门殴打,女子挥刀砍伤对方头部,检方:女方是弱势,不批捕
这事儿,最近在网上炸开了锅。
起因说起来都让人觉得匪夷所思:楼上滴了点水,楼下直接“上门服务”,把人家门都给踹了。
2024年3月7号,上海这档子事儿,真让人大跌眼镜。
一楼的康某,就因为楼上徐某家滴水,直接“杀”上二楼,把人徐某家门给踹了,这还不算完,进门就把徐某按沙发上,一顿“组合拳”。
徐某呢,也不是吃素的,为了保命,抄起家伙就给康某脑袋上来了一下。
这下好,康某左顶骨骨折,轻伤二级。
这事儿一出,公安机关可不含糊,4月份,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把徐某给“提”了,要批捕。
但检察院也不是摆设,仔细一琢磨,这事儿不对劲啊。
徐某,一女的,身材还娇小;康某呢,身强力壮,一看就不好惹。这俩人放一块儿,徐某明显是“弱势群体”。
再说了,徐某身上还多处挂彩,轻微伤,这都是康某“打”出来的。
所以啊,检察院大手一挥:正当防卫,不批捕!
这结果,真叫一个大快人心。
但你以为这事儿就这么完了?No,No,No,这事儿背后,可有“历史渊源”。
其实,“私闯民宅”这事儿,古往今来就没断过。
早在汉朝,《二年律令·贼律》里就写的明白: “非时入人室宅,及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之者,耐为司寇。”
这意思就是说,大晚上你没事儿跑人家里,或者上人家车、船,还想对人图谋不轨,那是要被“修理”的。
到了唐朝,《唐律疏议·贼盗》更狠:“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看见没?“无故”闯进人家里,直接打四十大板,要是主人家当场把你给“咔嚓”了,那都没事儿。
这可不是说着玩儿的,唐朝有个叫韦慥的哥们,他老婆跟人私通,结果这奸夫大晚上跑韦慥家来,韦慥二话不说,直接把奸夫给“结果”了,官府一查,韦慥无罪。
为啥?“无故入人家”,还“图谋不轨”,这搁谁都忍不了。
到了明清,这方面的规定更细致了。
《大明律·刑律·犯奸》:“凡有妻室,与人奸通……其亲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者,勿论。”
这跟唐朝那事儿,基本一个意思。就是说,你老婆跟人“搞事情”,你当场把奸夫,甚至连老婆一起“处理”了,都不算犯法。
当然,这说的是“奸情”,但“私闯民宅”这事儿,性质也差不多。都是对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再往后,清朝的《大清律例》也差不多这意思。 总之就是一句话:“私闯民宅”,在古代,那就是“找死”。
其实,“以暴制暴”,有时候是真没办法。
再说说这“正当防卫”。
这事儿,其实也挺有讲究。古代虽然没有“正当防卫”这个词儿,但类似的思想,早就有了。
《春秋公羊传》里有句话:“复仇者,虽重,不可也。”
啥意思?
就是说,你报仇,可以,但不能太过分。
这跟现代的“正当防卫”,是不是有点像?你不能人家打你一拳,你直接把人给“干掉”了吧?这叫“防卫过当”。
但是,如果人家要“弄死”你,你为了保命,把对方给“反杀”了,那这叫“正当防卫”。
古代也有类似的案例,比如明朝的《大明律·斗殴》里规定:“凡斗殴,以伤之轻重论罪。”
这意思就是说,你俩打架,谁伤得重,谁就“吃亏”,但如果一方明显是要“下死手”,另一方为了保命,把对方给“打伤”了,那这责任,就得另说了。
所以说啊,“正当防卫”这事儿,不是现在才有的,老祖宗早就琢磨明白了。
你像《水浒传》里,武松血溅鸳鸯楼,那也是被逼无奈。
张都监、蒋门神一伙人,那是真想弄死他,武松要是不“反抗”,那估计就得“交代”在那儿了。
还有电影《黄飞鸿》里,黄飞鸿跟那些恶霸打,那也是“正当防卫”,人家都欺负到头上了,还不“还手”,那还算什么英雄好汉?
最后再回到上海这事儿。
徐某这事儿,为啥能引起这么大关注?
因为这事儿,触动了大家心里那根弦儿:安全感。
谁都不希望自己家,成为别人能随便“进出”的地方,谁也不希望自己,成为别人能随便“欺负”的对象。
康某这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不道德”了,那是“违法”,甚至是“犯罪”。
徐某呢,她“挥刀”,不是为了“泄愤”,而是为了“自保”。
检察院的决定,其实就是在告诉大家:法律,是保护每一个人的,不管你是男是女,是强是弱,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这事儿,也给那些“横行霸道”的人,提了个醒:别以为自己“块头大”,就能“为所欲为”,真要触犯了法律,照样“收拾”你。
这年头,“法治社会”,可不是说着玩儿的,咱老百姓,就得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来源:丁妈妈说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