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 年 3 月中下旬,黄某某与胡某某经媒人李某、赵某介绍相识。同年 4 月 30 日,黄某某回淮南准备订婚事宜;5 月 5 日,胡某某母亲陪同胡某某到淮南市某四人民医院拿药(利培酮口服液、富马酸喹硫平片),黄某某在医院走廊等候;5 月 8 日,双方举办订
案号: (2022) 皖 04 民终 1395 号
【基本案情】
2019 年 12 月,胡某某在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被诊断为 “妄想性障碍”。
2020 年 3 月中下旬,黄某某与胡某某经媒人李某、赵某介绍相识。同年 4 月 30 日,黄某某回淮南准备订婚事宜;5 月 5 日,胡某某母亲陪同胡某某到淮南市某四人民医院拿药(利培酮口服液、富马酸喹硫平片),黄某某在医院走廊等候;5 月 8 日,双方举办订婚仪式;5 月 9 日,胡某某随黄某某前往浙江共同生活,期间正常服药。
2020 年 5 月,胡某某在淮南康宁医院住院,诊断为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8 月 13 日,胡某某获残疾人证,载明听力三级、精神三级残疾。
2020 年 11 月 1 日,双方举办婚礼;11 月 2 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情形。婚后二人在浙江共同生活,胡某某正常服药。
2021 年 3 月中下旬,黄某某为胡某某购买谷维素片、安神补脑液并让其替代服用;4 月 7 日晚,胡某某出现行为异常(自言自语、外出衣不掩体),黄某某无法控制,联系胡某某母亲;4 月 8 日,胡某某被父亲、哥哥接回淮南,送往康宁医院治疗;6 月 28 日出院,诊断为 “妄想性障碍”,此后在娘家居住。
黄某某遂起诉,主张胡某某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返还彩礼(共计二十余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认为:胡某某的疾病不属法定重大疾病,且婚前已告知黄某某(证人证言、黄某某陪同拿药可证),故驳回黄某某全部诉求。黄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焦点】
胡某某所患疾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 “重大疾病”;若属重大疾病,胡某某婚前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黄某某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本案要点分析及法条链接】
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但未明确 “重大疾病” 范围。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将 “重大疾病” 与婚前医学检查范围关联,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等)、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重型精神病)。本案中,胡某某虽患妄想性障碍且为三级精神残疾(中度),但法院认定其疾病不属上述 “重大疾病” 范畴,且婚前检查未发现不宜结婚情形。婚前告知义务的履行法院结合媒人赵某、李某证言,及黄某某曾陪同胡某某到精神病医院拿药的事实,认定胡某某婚前已告知患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精神,若患病方已如实告知,对方仍自愿结婚的,不得再主张撤销婚姻。彩礼返还的条件因双方婚姻合法有效,且给付彩礼系黄某某婚前自愿行为,不符合法定返还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律师实务提示】
婚前应充分了解对方健康状况,可通过婚前医学检查明确是否存在影响婚姻的疾病,避免后续纠纷。主张 “重大疾病” 需提供充分证据,且疾病需符合《母婴保健法》规定的 “有关精神病” 等范畴,并非所有疾病都构成撤销婚姻的事由。患病方婚前应主动、如实告知病情,包括疾病名称、程度等;另一方若知晓仍结婚,需承担相应后果,不得随意以 “不知情” 为由反悔。彩礼返还需符合法定条件(如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等),婚姻有效且已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予返还。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于第一时间删除!
来源:狄城普法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