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阅读因其便利性和高效性成为了越来越多读者的选择,然而,一些不法商家盯上了“电子阅读”这块香饽饽,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兜售大量热门电子书籍及视频。同时为谋取更多利益,夹杂出售各类淫秽读物,对社会风气和网络阅读环境造成恶劣影响。近日,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阅读因其便利性和高效性成为了越来越多读者的选择,然而,一些不法商家盯上了“电子阅读”这块香饽饽,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兜售大量热门电子书籍及视频。同时为谋取更多利益,夹杂出售各类淫秽读物,对社会风气和网络阅读环境造成恶劣影响。近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通过网络销售侵犯著作权电子书及淫秽小说的案件提起公诉。
2022年至2024年6月,路某某经营管理“XX方圆”、“XX书社”等五家淘宝店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他人文字作品,美术、音乐、视听作品40939份,销售额达人民币274033.13元,并使用百度网盘为上述店铺买家建立百度网盘群161个,发展群内会员25537人,共传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子书籍、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646561份。同时,路某某对多本淫秽小说进行打包压缩,在上述网店“暗语销售”淫秽电子产品压缩包3333份,并通过QQ邮箱将上述淫秽电子产品发送给买家,销售金额达88422.99元。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路某某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检察官提醒,网络平台非法外之地,电商从业者应当树立合法经营理念,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对电子书、音视频等产品的传播、销售,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对于色情、暴力等违法内容读物,更应予以抵制,切勿因短期利益触碰法律底线。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来源:迎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