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7月29日“理想i8与乘龙卡车对撞”测试视频发布至今,涉事的理想汽车、乘龙卡车、中国汽研三方先后多次表态,但截止目前,汽车行业的主要协调管理机构汽车工业协会(CAAM)以及相关的市场经营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并没有就此事件进行过任何公开的声明或回应,这颇有些耐人寻
“理想i8与乘龙卡车对撞”风波涉事方是否该受到行政处罚?为何未见相关协调机构及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发声?此事件如果最终不了了之,会给汽车行业的规范经营带来何种危害?
自7月29日“理想i8与乘龙卡车对撞”测试视频发布至今,涉事的理想汽车、乘龙卡车、中国汽研三方先后多次表态,但截止目前,汽车行业的主要协调管理机构汽车工业协会(CAAM)以及相关的市场经营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并没有就此事件进行过任何公开的声明或回应,这颇有些耐人寻味啊!
一起闹得如此沸沸扬扬的热点事件,在未经专业、权威的调查核实之前,协调、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匆忙、简单地下定论,这做法似乎可以理解。但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出发,汽车工业协会是否应就“广告宣传合规合法”“反不当竞争”等层面进行一些提醒,相关的市场经营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是否也应该展开一些必要的调查呢?
从目前已经公布的“理想i8与乘龙卡车对撞”事件的细节资料及证据来看,涉事的理想汽车、中国汽研是否已经构成了违法
?是否已经构成了对乘龙卡车商业信誉的损害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CAAM和相关市场经营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理应发声和介入调查!
理想汽车、中国汽研可能涉嫌的违法违规包括三个方面,不妨逐一进行分析!
1、对乘龙卡车商业名誉权的损害。这属于民事侵权责任,乘龙卡车可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需其他职能部门介入;
2、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的违法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目前已知的信息,尚不能确定“理想i8与乘龙卡车对撞”视频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情形,这毕竟需要经过专业权威的细致调查,不能妄下结论。
然而,测试视频使用“乘龙logo”的“二手车”进行对撞,是否属于“误导性信息”“误导消费者”呢?咱以为基本符合啊!“二手车”的概念非常模糊,是临近报废的“二手车”?还是车辆结构有损,行驶里程过长,存在重要安全隐患的“二手车”?如此的测试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当然属于“误导性信息”,“误导消费者”对乘龙卡车造成“误解”,继而对乘龙卡车的安全性产生错误的认知!
所以,“理想i8与乘龙卡车对撞”事件的焦点不在于理想汽车、中国汽研是否弄虚作假,而在于是否发布了“误导性信息”“误导消费者”!
既然是发布了“误导性信息”,当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自然就应该给予行政处罚啊!
当今新能源汽车行业误导、夸大宣传的现象屡见不鲜,却甚少受到过行政处罚!希望此次“理想i8与乘龙卡车对撞”事件最终不要不了了之,只有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才能真正营造一个健康、规范的市场营销环境!#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来源:桥上的法眼看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