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8-05 11:13 1

摘要: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规范,历经三次重大修订逐步完善体系化设计。1995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入罪,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 "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档,2025 年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规范,历经三次重大修订逐步完善体系化设计。1995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入罪,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 "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档,2025 年修正案进一步将罚金上限提升至五十万元,并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智能投顾等新型业态纳入 "其他金融机构" 范畴。这一演变折射出我国金融监管从 "机构监管" 向 "功能监管" 的转型,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双重需求。

从历史维度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金融秩序维护需求。随着 P2P 网贷、虚拟货币等新型融资模式兴起,该罪的规制范围从传统银行业务扩展至互联网金融领域。例如,2025 年 "e 租宝" 案中,被告人通过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非法吸存 762 亿元,法院依据第一百七十六条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结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的穿透式监管原则,穿透式认定其资金池运作本质。

(一)非法性的双重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性包括 "未经许可" 与 "借用合法形式" 两种情形。前者如未取得金融牌照开展网络借贷,后者如以 "消费返利"" 养老项目 "等名义变相吸存。2025 年山东某养老项目案中,被告人以" 预存消费金赠送旅居服务 " 为名吸收资金,法院通过实质审查认定其缺乏真实服务内容,构成变相吸存。

(二)公开性的扩张解释
公开性不再局限于传统媒体宣传,微信社群、直播平台等新型传播渠道亦被纳入。2024 年浙江某微商团队通过抖音直播推广 "消费积分返利" 项目,累计吸存 1.2 亿元,法院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其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的公开性特征构成犯罪。

(三)利诱性的实质判断
利诱性强调 "承诺还本付息" 的实质内容,而非形式上的合同约定。2025 年广东某股权投资案中,被告人以 "股权转让 + 保底回购" 形式吸存,法院突破民事合同外观,认定其保底条款违反金融法规,构成非法吸存。

(四)社会性的动态界定
社会性以 "不特定对象" 为核心,但实践中需结合投资者范围、参与方式综合判断。2023 年江苏某 "熟人圈" 集资案中,被告人通过员工亲属网络扩散投资信息,法院认定其突破亲友特定范围,构成社会性特征。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

民间融资与非法吸存的区分
关键在于是否具有 "社会性" 和 "公开性"。2025 年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明确,企业向内部职工定向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未公开宣传且未向社会扩散的,不构成犯罪。合法投资与非法集资的界分
需审查资金用途的真实性。2024 年上海某科技公司以 "区块链项目" 名义吸存,法院通过审计发现 80% 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定罪。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困境
单位犯罪需同时满足 "以单位名义实施""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 两个条件。2025 年北京某投资公司案中,被告人以公司名义吸存,但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房产购置,法院认定不构成单位犯罪。

(三)涉案金额的计算争议

重复投资的处理
司法解释规定以 "实际吸收金额" 计算,但实践中存在争议。2023 年湖北某 P2P 平台案中,法院对同一投资人的多次续投金额累计计算,最终认定吸存总额为 3.7 亿元。利息抵扣的裁量标准
案发前已支付的利息可折抵本金,但需区分 "合法利息" 与 "高息"。2025 年河南某案件中,法院将年化收益率超过 15% 的部分认定为非法所得,不予抵扣本金。

(一)美国的 "证券型非法集资" 规制
美国通过《证券法》将 "投资合同" 纳入监管,要求未经注册的证券发行必须符合豁免条件。2025 年 SEC 起诉某虚拟货币平台,认定其发行的 "平台币" 构成证券,需遵守注册要求,否则以非法发行证券罪论处。

(二)英国的 "金融促销许可" 制度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任何向公众推广投资产品的行为需取得 FCA 许可。2024 年英国 FCA 查处某跨境理财平台,因其未获许可通过社交媒体推广高收益项目,最终处以 1.2 亿英镑罚款。

(三)德国的 "银行业务垄断" 原则
德国《银行法》规定,只有持牌银行可从事存贷款业务。2023 年慕尼黑地方法院判决某 "去中心化金融(DeFi)" 项目构成非法吸存,因其通过智能合约变相开展存贷款业务。

(一)完善刑事立法

明确非法吸存与集资诈骗的界限
建议在司法解释中细化 "非法占有目的" 的认定标准,区分 "经营失败" 与 "主观诈骗"。例如,对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但因市场风险导致无法兑付的,一般不认定为集资诈骗。增设单位犯罪的特殊规则
对小微企业融资设立 "安全港" 条款,规定年吸存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资金用于实体经营的,可免于刑事处罚。

(二)优化司法机制

建立专业化审判团队
借鉴上海金融法院经验,在省级法院设立非法集资案件专门合议庭,统一裁判标准。完善追赃挽损机制
建立 "资金池 - 资产池" 对应关系数据库,运用区块链技术追踪资金流向。2025 年深圳试点 "非法集资资金智能追踪系统",已成功追回涉案资金的 63%。

(三)强化行政监管

构建金融风险监测网络
依托大数据建立 "非法集资风险指数",对高风险行业实施动态预警。2025 年山东省推行 "金融风险网格化管理",通过社区网格员排查线索,提前化解风险项目 217 个。创新金融消费者保护
建立 "冷静期" 制度,允许投资者在 7 日内无理由退出。2024 年浙江试点 "投资冷静期" 机制,已为 1200 余名投资者挽回损失 2.3 亿元。

(四)推动国际合作

完善跨境执法协作
深化与 FATF 成员国的信息共享,建立跨境资金冻结快速通道。2025 年中缅联合执法行动中,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报,成功追回跨境集资款 1.8 亿元。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在 G20 框架下推动建立 "稳定币国际监管标准",明确发行主体资质、资金托管要求等规则。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实践展开,既是金融法治现代化的缩影,也是数字经济时代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在监管科技深度介入的背景下,需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通过立法精细化、司法专业化、监管智能化、合作国际化的四维路径,构建 "事前预防 - 事中监管 - 事后处置" 的全链条治理体系。这一过程不仅需要规范层面的制度供给,更需司法者秉持实质法治理念,在个案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推动我国金融治理从 "秩序维护" 向 "安全发展" 转型。

来源:律人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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