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上诉维权!根力多股份郑重声明,对3200万元天价赔偿说不!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28 06:40 1

摘要:日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根力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根力多)诉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力多股份/河北根力多)企业字号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2024)鲁17民初150号】:根力多股份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根力多”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北京根力

日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根力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根力多)诉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力多股份/河北根力多)企业字号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2024)鲁17民初150号】:根力多股份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根力多”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北京根力多经济损失31939252.62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一份未生效判决,因震惊行业的3200万元天价赔偿及自媒体在网络快速传播发酵,一时间把正处于创新发展上升期的根力多股份推上了风口浪尖......

坚定上诉维护权益!稳健如初一切正常!

6月27日,根力多股份发布郑重声明,认为菏泽中院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根力多股份已正式决定依法提起上诉,相关工作正在有序、积极推进中。

根力多发布郑重声明:坚定上诉维护权益,稳健如初一切正常

在告根力多股份

此案原告方北京根力多公司是谁?他与河北根力多有何种联系?为何主张河北根力多对其企业字号权益形成不正当竞争。

据企信宝信息显示,北京根力多注册成立于2009年1月9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朱家垈村西900号院2号楼101二层20329,法定代表人洪卫年,经营范围包括农技推广服务、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化肥、化工产品、其他机械设备、塑料产品。

目前,北京根力多企业状态为存续,风险扫描可见涉及开庭公告8件、法庭公告4件、立案信息2件、裁判文书2条、终本案件2条、异常经营2条。

其中,北京根力多2条异常信息分别为2021年3月23日和2024年12月26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将北京根力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此外,2022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布的(2022)京0102执3740号限制消费令显示,对北京根力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记者通过现有公开信息发现,2016年,该公司工商年报参保人数为0人,2017—2023年,除2022年工商年报参保人数为2人外,其余年份该公司工商年报参保人数均只为1人。有关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均处于不公示状态。

对比两家“根力多”,北京根力多与河北根力多无论在品牌知名度还是产品线布局上都存在显著的差距。

河北根力多(根力多股份)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有机(类)肥料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创新层企业,注册资金15314.7万元,占地1000余亩,下设威县、库尔勒、张家口三大核心生产基地、14个子公司,现有员工800余人,年产能超过120万吨。

截至目前,根力多股份已连续八年蝉联中国生物有机肥企业50强榜首,其生物有机肥连续八年全国销量第一,菌碳双补水溶肥品类开创者。根力多股份创始人、董事长王淑平是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她先后获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河北省优秀党务工作者”“河北省千名好支书”“河北省创业功臣”等荣誉称号。

那么,北京根力多与河北根力多是否有关联?

从目前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穿透等方面看,并不存在任何关联。双方也均通过各自所在辖区内依法依规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那么,根力多股份究竟为何被北京根力多控诉?他们之间的冲突焦点究竟在哪里?

焦点一

如何定义具有

“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

此案中,北京根力多公司向菏泽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河北根力多(根力多股份)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根力多”企业字号权益的侵权企业形成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原告提出,原告的“根力多”企业字号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及宣传报道,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起到区分市场主体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字号权益。

对此,根力多股份指出,虽然北京根力多公司于2009年注册“北京根力多”企业字号,但其并未实际开展生产,企业更无肥料生产许可证、登记证等实际生产必须条件。而其所称关联的河南省洪鑫实业有限公司,则是于2013年3月16日签订《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合同加工期为3年;另一家关联企业河南省根力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根力多公司)则成立于2014年11月13日。而根力多股份最早其关联企业邢台万佳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就更名为河北根力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字号通常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方可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从时间线上看,北京根力多略早一些注册了企业字号。但对于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核心要素企业字号的影响力,双方则各持己见。

根力多股份认为,本案涉及到的企业字号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权益必须是基于使用行为产生,且无法继承。北京根力多公司在未予真实使用其企业字号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经过使用构成了“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不具有权利基础,无法授权他人使用。

但显然,菏泽中院的一审判决并未充分采纳根力多股份的主张,而是认为北京根力多公司企业字号在2013年根力多股份更名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对此,根力多股份表示菏泽中院一审判决中事实认定存在不合理。

到底谁“碰瓷”谁?

北京根力多公司提出,根力多股份具备明显的搭商誉便车、“碰瓷”维权的主观恶意。菏泽中院在一审中认为,根力多股份曾与北京根力多合作,明知“根力多”字号归属,仍在更名后持续注册相关商标,其行为构成攀附商誉。

但根力多股份则解释说,虽然河北根力多公司与北京根力多公司早期存在短期合作,但北京根力多在合作之初才刚刚成立,其字号没有任何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品牌是在河北根力多公司的苦心经营下,才得以获得市场知名度。

面对北京根力多控诉河北根力多“碰瓷”一事,根力多股份态度坚决,表示:根力多股份自成立至今始终合法合规经营,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多年来努力推广以企业名称命名的生物有机肥产品及品牌,产品已在市场上形成一一对应的稳定认知,并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口碑,主观上没有任何侵权故意,客观上未实施北京根力多公司诉称的混淆行为。

与此同时,根力多股份则提出,并非河北根力多公司攀附北京根力多公司商誉,而是北京根力多公司实施了攀附河北根力多公司商誉的行为,并已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认为北京根力多公司与河北根力多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另据了解,因2023—2024年间,北京根力多公司、河南根力多对根力多股份微信公众号品牌肥料的推广文章及图片造成侵权,故根力多股份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请诉讼,最终民事判决【(2024)京0491民初14193号】为:河南根力多公司、北京根力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

作为中国农资行业难能可贵的国肥品牌“根力多”,从何而起,又何以壮大?这期间,倾注了企业几十年的科研投入与市场开拓,是执著也是奉献。这场“企业字号权益之争”,给整个农资行业都再度敲响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值得全行业来探讨和关注。

对于菏泽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根力多股份表示将全力以赴进行二审上诉。正如根力多股份在声明中表达的态度:“根力多”品牌的每一份荣光,都凝聚着全体员工的二十年辛勤耕耘与广大合作伙伴的鼎力支持。我们坚信法律最终会保护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坚信风雨过后见彩虹。

编制 | 炼 晨

审校 | 童 玲

监制 | 陆 璐

来源:中国农资传媒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