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粉丝博主造谣抹黑饮品公司 法院:道歉赔偿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6-26 17:23 1

摘要:赵某系某短视频平台自媒体账号运营者,粉丝量达100多万。2024年3月7日,赵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针对某饮品公司的视频,内容包含大量侮辱性、特定指向性言论,累计获赞超3.8万,收到评论3563余条,转发量487次,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和传播。某饮品公司认为,赵某作

作为百万粉丝博主

为博取流量

在网上散布不实信息

抹黑知名饮品公司名誉

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赵某系某短视频平台自媒体账号运营者,粉丝量达100多万。2024年3月7日,赵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针对某饮品公司的视频,内容包含大量侮辱性、特定指向性言论,累计获赞超3.8万,收到评论3563余条,转发量487次,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和传播。某饮品公司认为,赵某作为百万大V,所发表的言论完全失实并且没有依据,这些故意曲解的言论构成了对某饮品公司的网暴,给其饮品品牌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遂诉至法院,请求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在某短视频平台具有100余万粉丝量的主播,以个人主观好恶,通过视频方式发布带有明显指向性、侮辱性言论,赵某能够预见该行为会导致部分不理性粉丝对某饮品公司企业信誉评价降低,具有侵害某饮品公司名誉的故意。结合评论及转发量,存在使某饮品公司名誉利益受损的事实,侵害了某饮品公司的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所谓名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体现的是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表达有明确的“法治红线”,任何主体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名誉权,某饮品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企业名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努力而沉淀形成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应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批评监督”和“蓄意诋毁”有明显区分,若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关系人发布视频等方式公然使用侮辱、诽谤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损企业商誉,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特别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网络主播对其发布内容真实性应当尽到更高的核实义务,发布涉及他人或者企业内容前,需核实信息来源,避免因主观臆断或者断章取义发布虚假信息,该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还可能侵害相关主体的名誉权,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只有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戒尺,才能在网络直播行业浪潮中行稳致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来源:商丘天平之声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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