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女性在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现实生活中,侵犯女性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的法律构建始终坚持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同时依法打击任何以“女权主义维权”为幌子的违法行为。
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女性在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现实生活中,侵犯女性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的法律构建始终坚持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同时依法打击任何以“女权主义维权”为幌子的违法行为。
【背景事件】全国两会召开期间,适逢第115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女性议题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一系列关于女性权益、职业发展、健康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提案被提出。比如,有代表建议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同罚;建议延长产假至半年以上、 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建议扩大冻卵适用人群并纳入医保;建议企业为全职妈妈设立妈妈岗……等等旨在进一步推动女性事业稳步前行。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关注,不仅体现在代表委员们的建议提案中,更体现在社会普遍的讨论与关注中。(来源于网络已公开的新闻)
女性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建构,通过明确实体权利和细化救济程序,构建了全方位保护体系。(【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法律层面的女性议题
1、“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构建
《宪法》确立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宪法》第48条,第49条均对妇女权益作了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国家从宪法层面对我国女性权益实施保护。
我国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婚姻编》,《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规定》等专项法律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2、具体权利保护领域
●教育与就业:法律保障女性平等入学、升学及学位获取权利;就业领域建立性别歧视投诉机制等。
●婚姻家庭权益:确立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女性结婚和离婚自由;离婚财产分割实行“照顾女方”原则,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女性在子女抚养权分配中予以倾斜等。
●人身安全保障:比如《刑法》将强奸罪对象明确为14周岁以上女性,与猥亵儿童罪形成年龄梯度保护;家庭暴力案件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突破传统“家事”观念等等。
3、反歧视与权利保障双重维度:
二、《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专项法律细化实施路径。
1、《民法典》关于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特别规定:
1)“离婚冷静期”“可撤销婚姻”“家暴不受冷静期约束”等特别法律规定。
2)创新性引入夫妻“共债共签”制度,防止女性被动承担债务风险;离婚时财产分割制度,对转移夫妻财产一方加强法律制裁。
3)对女性人身权益保护中反对性骚扰写入法条,将性骚扰正式立法,对性骚扰行为的预防、处置、诉讼做出了规定。
4)禁止了一系列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将隐私权当作人格权编重要的权利来规范。
5)物权保护方面,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
2、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专门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其中规定了妇女受保护的实体权利:
1)政治权利: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法律明确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要求消除对妇女政治权利的限制 。
2)人身与人格权益:
人身安全方面: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性骚扰、拐卖妇女等行为;特殊保护程序设置人身安全保护令,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
人格尊严方面:禁止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妇女名誉,禁止以生育状况歧视女性 。
3. 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
平等就业:禁止以生育状况、婚姻状态等作为录用条件,保障同工同酬 。
特殊保护: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提供劳动保护,禁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4. 财产权益: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继承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权利 。
5. 婚姻家庭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保障妇女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权益 。
三、女权主义本身旨在促进平等,但可能在法律实施中产生问题
1、女权主义的核心概念:以性别平等为核心,反对基于性别的结构性压迫,主张消除社会、经济、政治领域的不平等。强调身体自主权,主张女性对自身身体(包括生育权、性权利)的绝对控制。
女权主义的根源可追溯至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哲学家如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在《为女权辩护》(1792)中提出女性应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和公民权。
女权主义的积极影响:推动法律改革,关于反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同工同酬等方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立法保护,女性社会活动的参与率大幅提升,职场性别隔离逐步打破。促进性别平等意识的文化观念广为普及。
2、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的挑战或引发的争议:
事物都具有双面性:法律的实施需平衡不同群体的权益,避免矫枉过正或激化对立。负面作用多源于政策设计的不完善或极端化实践。女权主义在有些法律实施中可能产生一些问题。
1)比如反向歧视,可能引发争议;
2)家庭法中的倾向性保护可能被滥用;因性别预设,在离婚与抚养权方面,一些法律默认女性为“主要照顾者”,可能忽视男性在抚养权争夺中的平等权利。
对于家庭暴力保护,女性受害者优先保护原则(如“家暴庇护所”仅限女性)被质疑未能覆盖男性受害者。
3)职场中的性别中立政策可能忽视女性生理差异;如在性骚扰案件中,部分法律要求被告自证清白的举证责任倒置,可能削弱程序正义。
4)言论自由与性别敏感之间的冲突。
5)法律工具化的问题,比如利用女权主义名义进行打压。
在法治框架下,任何个体或组织以“女权主义”为名实施的违法行为,比如通过网络空间煽动对立,利用社交媒体编造虚构事实煽动对立传播虚假性别矛盾事件、攻击国家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甚至利用性别议题实施诈骗等犯罪问题等等,均需依法追究责任。
来源:以法为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