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物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
《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提供了调查取证支持。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物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车辆等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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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