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丽的丈夫向朋友借钱炒股,亏本后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小丽和丈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丈夫以个人名义对外所欠的债务,小丽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小丽的丈夫向朋友借钱炒股,亏本后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小丽和丈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丈夫以个人名义对外所欠的债务,小丽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不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该笔借款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小丽对此毫不知情,事后亦未进行追认。若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应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不承担偿还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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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