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浙江,一男大学生与女同学谈恋爱后,临近毕业,男子打算留学希望女友一起,可是女友却无力承担,于是,男子母亲表示愿意承担所有的留学费用后,女子同意了和男友一起留学,可是后来两人却分了手,于是,男子母亲将儿子的前女友告到了法院,要求偿还这些年负担的费用60余万元。
浙江,一男大学生与女同学谈恋爱后,临近毕业,男子打算留学希望女友一起,可是女友却无力承担,于是,男子母亲表示愿意承担所有的留学费用后,女子同意了和男友一起留学,可是后来两人却分了手,于是,男子母亲将儿子的前女友告到了法院,要求偿还这些年负担的费用60余万元。
小焦是浙江人,在上大学的时候,认识了女同学小兰,于是,两人谈起了恋爱,而且因为小兰成绩好、懂事还会照顾人,深得小焦母亲的喜欢。
临近毕业,小焦打算去留学,于是便邀请女友一起,可是女友的家庭不允许出国留学,为了能够让两人在一起,小焦母亲沐女士表示,愿意承担小兰留学的全部费用,经过和小兰父母的沟通,最终,小兰和小焦一起出国留学。
可是,当两人留学结束后,小兰和小焦却分了手,这时候,小焦的母亲沐女士觉得煮熟的鸭子就这样飞了,这些年来,自己负担了小兰全部的费用,怎么一毕业就分了手,于是,沐女士决定讨要这笔留学费用。
随后,沐女士将小兰告上了法院,要求小兰退还60余万的留学费用。
然而,小兰却表示,沐女士当时承诺的是无偿援助,是自愿出资的,而且自己也没有说过这是借款,加上双方的聊天记录也显示,沐女士询问小兰,需要阿姨给你转生活费吗?要用钱的时候,打个招呼,这样的词语,所以,小兰认为这是无偿的赠与行为。
有人说,这应该全部退还,虽然没明说是赠与还是借款,但是,平白无故,人家为什么要承担你全部留学费用呢?
还有人说,学成就分手,看样这俩人的感情也一般,而且女的太有心机,非要等对方负担完了留学费用再分手,确实挺可怕的。
那么,沐女士能不能要回这笔钱?
其实,问题的核心在于判定沐女士对小兰的资助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从沐女士与小兰的聊天记录以及过往行为来看,她主动提出资助,且在转账时表达的是一种无偿给予的态度,小兰接受了这些资助,这符合赠与行为的构成要件。赠与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以及诺成性的特点,在本案中,沐女士无偿给予,小兰无需承担对等义务,且双方达成合意时赠与行为成立。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如果沐女士能够证明这笔资助是以小焦和小兰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情况又会有所不同。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恋爱关系中,一方或其家人对另一方的大额赠与,若目的是促成婚姻,当婚姻目的未达成时,赠与人可能有权要求返还。但在本案中,沐女士要证明这一点存在一定难度,因为从现有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并没有明确提及结婚这一条件。
再从借款角度分析,若沐女士主张这是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如借条、明确表示借款的聊天记录等。但目前已知信息显示,沐女士当初是以资助的口吻表达,并没有体现出借款的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因恋爱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包括双方的恋爱时间、资助金额大小、资助的背景和目的、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有无明确约定等。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其中部分款项为无偿赠与,小兰无需返还;而另一部分款项,由于各种因素综合考量,被认定为小兰不当得利,需返还给沐女士。最终,法院判决39万是赠与,另外25万是借款要退还。
最后,在涉及大额财产往来时,尤其是在恋爱等特殊关系中,应当明确财产的性质和目的,最好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加以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爱情固然美好,但金钱问题处理不当,也可能让曾经的美好化为泡影,甚至对簿公堂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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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政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