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中介”说不!│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6-24 16:24 1

摘要:为持续净化交管窗口办事秩序,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办事满意度,不断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今年以来,延边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秉持“零容忍、严执法、查获一起、惩处一起”的原则,开展“非法中介”整治行动,坚决治理全州公安交管服务窗口非法中介扰民顽疾。

为持续净化交管窗口办事秩序,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办事满意度,不断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今年以来,延边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秉持“零容忍、严执法、查获一起、惩处一起”的原则,开展“非法中介”整治行动,坚决治理全州公安交管服务窗口非法中介扰民顽疾。

在办理车驾管业务时,那些自称“内部有人”,声称能帮快速选号、代处理违章甚至“包过”驾考的“热心人”,正是群众深恶痛绝的交管窗口单位非法中介,也就是俗称的“黄牛”。他们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扰乱正常办公秩序,损害群众利益,滋生腐败土壤。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就是要彻底铲除这颗“毒瘤”,为群众营造公平透明的办事环境。

一、认清非法中介的真实面目

(一)非法中介的定义

交管窗口单位非法中介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在车驾管业务、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及周边,通过欺诈、蒙骗等手段代办车驾管业务的个人或团伙。他们既包括在路边拦截车辆的“专业人士”,也包括通过网络虚假宣传的“线上中介”。

(二)常见套路起底

1. 虚假身份诱惑。谎称“认识车管所领导”“有内部渠道”,声称能帮忙选“吉祥号牌”、让驾考“包过”。

2. 制造恐慌敛财。利用信息差夸大业务难度,欺骗车主“六年免检车辆必须上线检测”“不找中介办不成事”,从中牟取利益。

3. “买分卖分”牟利。组织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处罚,从中赚取差价。

4. 伪造证件闯关。使用假公章、假委托书办理业务。

二、非法中介的危害

(一)直接损害群众经济利益

非法中介利用群众对业务流程的不熟悉,通过虚构“加急通道”“内部关系”等谎言骗取高额费用。

(二)泄露个人信息引发连锁风险

中介在代办业务时需获取车主身份证、驾驶证等敏感信息,部分不法分子会将这些信息转卖或用于其他违法活动。例如某中介获取车主信息后,冒充车主办理信用卡盗刷,导致车主财产损失。

(三)扰乱正常办公秩序

非法中介长期盘踞在车管所、机动车检测站周边,通过敲窗、尾随、喷涂广告等方式滋扰群众,甚至与窗口工作人员勾结插队办理业务,导致合规群众排队时间延长。

(四)破坏政府公信力

中介冒充“内部人员”的行为,容易让群众误认为交管部门存在腐败现象。

(五)滋生违法犯罪链条

中介为达成目的,常涉及伪造证件、买卖公文等行为,促生“接单—顶包—分赃”的黑色产业链。

三、法律利剑:严惩非法中介

行为人以“代办业务”为名,骗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财物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事大厅、窗口以及周边区域招揽、拦截、纠缠、滋扰他人行为

(一)在公安交警部门对外办事服务窗口或服务大厅以及周边区域,招揽、拦截、搭讪、滋扰他人代办业务,影响公安交警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代办业务,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以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组织、参与欺骗、贿赂或者弄虚作假等手段办理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以及违法处理业务

(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三)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组织他人实施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代理代办服务”信息行为

(一)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代理代办服务”信息,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明知用户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代理代办服务”信息,仍为其提供网络服务,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以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予以行政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一)交通警察、从事交通管理的工作人员、从事车辆和驾驶人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被他人用以实施违法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出售、非法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法非法获取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人窃取或者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法记分分值等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少,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少,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以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予以行政处罚。

四、真实案例:

非法中介的“末日”

案例一:伪造号牌终获刑

2022年12月,周口市扶沟县车管所发现两辆新车使用已淘汰的老版临时号牌,且打印字体异常。经调查,某汽车贸易公司经理谭某通过伪造临时号牌、买卖公文获利。

案例二:“买分卖分”“双输局”

2022年12月,太康县交警在处理交通违法时,发现叶某与车辆违法照片驾驶人不符。原来叶某为避免儿子驾驶证降级,花钱请贾某“顶包”。两人分别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原违法记录仍需依法处理。

案例三:虚构“内部关系”被严惩

2024年12月,成都交警在审核车辆解除抵押业务时,发现中介龙某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系伪造。龙某为赚取“代办费”,向车主谎称“内部有人”,最终被罚款500元。

五、温馨提示:

避开陷阱的“黄金法则”

1. 牢记正规流程:车驾管业务均可通过“交管12123”APP或窗口直接办理,无需委托中介。

2. 警惕异常低价:如“代审车”费用远低于市场价,大概率是陷阱。

3. 保护个人信息:勿将身份证、驾驶证等原件交给陌生人。

4. 及时举报:发现非法中介或工作人员违规,立即拨打:0433-8330116。

来源: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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