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林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大林名下的一套共有房产赠与儿子小林所有,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大林擅自将该房屋低价出售,小林是否有权就该房屋主张权利?
大林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大林名下的一套共有房产赠与儿子小林所有,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后大林擅自将该房屋低价出售,小林是否有权就该房屋主张权利?
——小林无权主张,小林母亲可要求大林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大林与前妻并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林可以就案涉房屋直接主张权利,小林作为受益第三人,不享有直接履行请求权。大林在未征得前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案涉房屋,构成违约,前妻(小林母亲)可作为诉讼主体要求大林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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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名侦探柯西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