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时代,视频魔改莫触版权红线

B站影视 2025-02-07 15:29 3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AI生成视频成为人工智能领域的又一新型商业场景和趋势,引发了全民创作的狂欢。“西游记师徒四人大战”“林黛玉倒拔垂杨柳”“甄嬛举枪狙击四郎”,包括2025年春节档热门电影也被魔改……各类AI魔改视频在网络上层出不穷,频频挑战版权“红线”。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AI生成视频成为人工智能领域的又一新型商业场景和趋势,引发了全民创作的狂欢。“西游记师徒四人大战”“林黛玉倒拔垂杨柳”“甄嬛举枪狙击四郎”,包括2025年春节档热门电影也被魔改……各类AI魔改视频在网络上层出不穷,频频挑战版权“红线”。去年底,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发布《管理提示(AI魔改)》,称“这些视频为博取流量,毫无边界亵渎经典IP,冲击传统文化认知,与原著精神内核相悖,且涉嫌构成侵权行为”。由此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借助AI对视频进行魔改,存在哪些版权侵权风险?短视频创作者是否可以援引合理使用抗辩,进而免除侵权责任?网络时代,又该如何使AI短视频二创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

AI魔改视频涉嫌侵犯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AI魔改素材中蕴含的双重权利。

AI魔改视频创作流程及相应侵权风险。

AI魔改所需的素材通常蕴含双重权利:一是直接利用的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二是当电影、电视剧作品改编自小说、戏剧时,其中还包含着小说、戏剧作品的著作权。若对素材的使用未经许可,双重权利即意味着双重风险。从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权利保护视角看,魔改视频的过程可能会涉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改编行为、对他人作品的歪曲、篡改行为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在素材选取阶段,制作者对权利作品的复制行为可以被后续改编行为吸收,无须单独评价。魔改短视频往往依托于现有的长视频资源,就其生成过程而言,制作者首先需要选取合适的影视作品。当影视素材的获取“有意绕开”版权人,下载自盗版资源网站,或通过录屏软件录制,视频制作者就实施了受复制权控制的行为。然而,这种复制是利用AI进行改编的一个必要步骤,为避免重复评价和权利范围的重叠,复制行为可以被改编行为吸收,无须单独考虑其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

在AI生成阶段,魔改视频存在侵犯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风险。一方面,制作者基于获取的素材,对AI下达指令进行魔改的行为应当受改编权控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果魔改短视频与原作风格大相径庭,呈现出令人意想不到的内容画面和剧情走向,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但是,这些短视频未脱离原作的基本表达,大部分魔改短视频仍保留了原作的人物外形、声音及服化道场景,令人将其与原作相联系。若未征得版权人许可,无疑会引发改编权侵权风险。另一方面,魔改往往会导致原作被歪曲、篡改。以“林黛玉倒拔垂杨柳”为例,在影视剧《红楼梦》中,林黛玉是一位才情出众、娇柔细腻的女性,而在短视频中,她却被塑造成了一个体魄强健、能够将杨柳树连根拔起的夸张形象。当重点被放在制造荒诞低俗的娱乐效果上,原作中细腻、真挚、充满悲剧色彩的情感表达随之被忽视,严肃而深刻的主题思想也会被恶搞式的情节所掩盖,违背原剧的创作初衷,导致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上传发布阶段,制作者虽然无权将AI魔改视频置于网络中传播,但并不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魔改视频作为演绎作品,未经电影或电视剧版权人许可,制作者不得自行传播。但这种限制并非因为原作版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因为其享有演绎权,能够排斥他人利用自己的作品实施演绎并对由此形成的新作品后续利用。其次,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各有其应予规制的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应当是原作,而非改编作品的交互式传播。如果因为改编作品包含了原作的基本表达,就认定其侵犯原作信息网络传播权成立,实则是忽略了这一事实应由改编权评价。最后,若依此逻辑,对改编作品实施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任何受控行为,都会侵犯原作的相应权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技术狂欢下如何避免版权“失控”

魔改利用的影视素材往往改编自其他小说或戏剧,基于演绎作品“双重权利、双重许可”的规则,不能排除AI魔改对小说、戏剧作品的版权侵权风险。然而,当影视素材为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作品时,魔改不会侵犯小说、戏剧作品的改编权。出于传播便利的考虑,电影、电视剧作品通常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演绎作品,即在适用“双重权利、双重许可”规则时应有所限制,只要不涉及将电影、电视剧作品改编成漫画等其他艺术形式,仅对其本身加以利用,就无须获得原小说、戏剧作品版权人的许可。而魔改对电影、电视剧作品的利用,恰恰不涉及艺术形式的改动,只需要经过电影、电视剧作品版权人的许可即可。

此外,魔改是否侵犯小说、戏剧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需要视情况而定。与改编权不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著作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也不会有作者许可他人曲解自己的作品,所以不宜在“许可”及特殊演绎作品的限制规则下探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为“是否会导致作品无法正确地反映作者原本要表达的思想,背离作者的意志和情感,使作者期望获得的社会评价落空”。多数情况下,由小说改编而成的影视剧,均对原作内容进行了相当程度的加工处理,魔改视频的观众往往只会对影视剧产生误解,而不延及其背后的小说。此时,小说的社会评价并没有受到实质性影响,小说作者期待传递的思想感情也不会因为魔改受阻。

但是,当一部影视剧对小说或戏剧的改编主要是艺术形式的转化,而忠实地保留了小说或戏剧的主题思想、结构大纲、人物塑造、情节设计和故事走向,此时利用AI对影视剧进行魔改,直接触及了小说或戏剧的核心内容,即有间接性地侵犯原小说、戏剧版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可能。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对经典文学作品剧版的魔改中。

有观点认为,利用AI魔改视频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而免除侵权责任。然而,这种观点实质上混淆了“魔改”与“模仿讽刺”,是对合理使用抗辩的错误理解。

魔改与模仿讽刺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二者在目的上并不相同。根据对《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解释,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限于两种:一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二是“为说明某一问题”。前者与作品本身直接相关,即介绍、评论的对象就是该作品,后者是用于说明其他问题。模仿讽刺一般可以视为对原作的评论,即符合第一种目的的要求。以小说《风逝》对《飘》的模仿讽刺为例,《飘》以浪漫的笔触描绘了南方种植园文化,将奴隶和主人之间的关系表现得十分温馨;而在《风逝》中,这些元素被讽刺性地颠覆,以此揭示奴隶制的剥削和残酷。《风逝》对《飘》的引用,是对《飘》特殊意义上的评论,通过深刻解构,批判性地回应其中隐含的种族主义与不平等。而魔改虽然与模仿讽刺都带有戏谑的意味,但其往往是出于纯粹的娱乐和恶搞,主要目的是吸引眼球、制造话题和获取流量。这种创作方式并不关心原作的内涵和价值,只是一味地引入夸张特效。所以,不同于模仿讽刺对原作的反思,魔改缺乏对原作的尊重和理解,其对原作的使用并不是为了以此种风格进行介绍或评论,也不是为了说明其他问题,而仅是为了商业利益,二者在本质上并不相同,魔改欠缺目的正当性,难以适用合理使用抗辩。

加强行业规范共塑良好生态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50亿人,占网民整体的95.5%。短视频行业的井喷式发展,加之AI技术进步带来的创作便利性和创作成本降低,在催生大量创意作品的同时,也诱发并加剧了版权侵权风险。为在网络时代规范AI短视频二创,用户、平台和管理部门应共同发力。

用户作为AI短视频二创的关键主体,应加强版权意识的自我培养,尊重版权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一方面,自觉学习相关版权法规,明确合法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对于计划使用的素材,仔细核查其版权归属情况,积极寻求授权,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严守创作底线,在二创时秉持对原作的敬畏之心,不为博取短期流量迎合低俗趣味,曲解、丑化原作,背离原作的创作初衷。

平台作为网络版权生态的重要枢纽,应不断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强化人机协同研判,对于类似魔改经典、扭曲原作的侵权短视频,坚决予以清理,维护网络视听的清朗空间。通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站内信、弹窗提示、推送通知等多种方式,引导广大创作者和用户树立正确的创作观念,营造浓厚的尊重版权的社区氛围。

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存在大量侵权行为或版权管理混乱的平台进行严肃查处,促使各方自觉遵守版权法规。此外,管理部门还应积极推动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引导短视频行业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业规范与标准,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在AI二创蓬勃发展的当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版权问题,既要充分发挥AI技术优势,促进短视频创作繁荣,又要有效保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构建一个创新与法治相得益彰、充满活力又秩序井然的AI短视频创作生态,为广大观众带来更多高质量、合法合规的优秀短视频作品。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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