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案例聚焦利用AI侵权,提出要防止技术向害发展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12 11:56 1

摘要:当前,人工智能(AI)技术驱动的新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AI技术的独特性能以及对民事主体权利的影响,需要高度重视。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案例涉及利用AI技术侵权的问题。

当前,人工智能(AI)技术驱动的新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AI技术的独特性能以及对民事主体权利的影响,需要高度重视。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案例涉及利用AI技术侵权的问题。

未经许可利用AI处理使用他人声音,应承担人格权侵权责任

在“殷某某诉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中,殷某某曾为甲公司录制录音制品。甲公司将该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以该音频为素材进行AI处理后形成软件产品,该产品使任意文字内容都能以殷某某的声音展现出来。乙公司对外出售该产品。丙公司购买该软件产品后,又包装成自有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殷某某发现,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经查,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丙公司的软件产品。殷某某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作AI处理。随后,殷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上三个公司连带赔偿损失共计6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殷某某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利用AI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通过AI处理其声音,构成对殷某某声音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殷某某的赔偿请求,甲公司、乙公司未获得合法授权,利用殷某某声音,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对乙公司软件产品未获授权一事并不知情,且其通过合理价格购买相关产品,对相关产品存在合法授权有合理信赖,不存在主观过错,无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综合考量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丙公司向殷某某赔礼道歉,甲公司、乙公司连带赔偿损失25万元。

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户“换脸”,应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

在“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运营一款软件,用于供付费会员使用他人的照片进行面部替换(俗称“换脸”)。该公司未经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软件中上架彭某某的肖像供会员“换脸”并牟利。彭某某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软件运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5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自然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视频,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判决某软件运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

在评价这两起典型案例时,最高法指出,随着AI技术快速发展,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保护显得更加必要。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当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AI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引领新兴技术发展的方向,一方面驱动新的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止技术无序发展、向害发展。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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