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告唐女士于2019年3月8日和3月11日两次到北京市占地补偿等问题。2019年3月15日W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书对原告唐女士行政拘留15日。2013年7月5日、8月17日原告唐女士因扰乱单位秩序,被W县公安局警告两次。2014年12月12日,唐女士因扰乱单位秩序
一、基本案情
原告:唐女士,汉族,58岁
被告:河北省Z市公安局W分局
原告唐女士于2019年3月8日和3月11日两次到北京市占地补偿等问题。2019年3月15日W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书对原告唐女士行政拘留15日。2013年7月5日、8月17日原告唐女士因扰乱单位秩序,被W县公安局警告两次。2014年12月12日,唐女士因扰乱单位秩序被W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唐女士非常生气和委屈,去维权反而被行政拘留。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咨询专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专业律师。朱立佳律师精通行政法,大家如有问题可随时联系。
二、法院观点
《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信访人员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本案中,原告唐女士于2019年3月8日和3月11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登记反映土地确权与铁路占地补偿问题,其行为没有造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未违反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尚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W分局调查发现原告于2013年至今到北京、河北省等地相关部门反映以上问题达四十多次,有违法前科。原告2019年3月8日之前的行为已经被Z市公安局W分局作出相关行政处罚予以处罚。故Z市公安局W分局依据上述事实于2019年3月15日对唐女士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W分局对原告唐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W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书以及Z市W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朱立佳律师观点
信访是信访人维权的重要救济途径,若非万不得已,信访人是不会信访的,有关部门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信访人寻衅滋事时,不应轻易进行处罚,对没有危害后果的案件尽量批评教育或免予处罚,对确实存在扰乱单位秩序或寻衅滋事行为的才需要严格依法处理。当然,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也需要遵纪守法,不能扰乱有关单位的秩序。
朱立佳律师简介
朱立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多年,精通行政法,办理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曾在省级政府部门驻场办公两年以上,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任高校的行政法客座专家,对行政法有独到的研究和见解,多年来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行政纠纷,只办理行政案件及与行政法有关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每个案件均由朱律师本人全程办理。朱律师认为:做人,除了情怀,还要有功利;做律师,除了功利,还要有情怀。如您遇到行政纠纷,欢迎随时交流。
来源:行政法朱立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