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将看直播当作日常娱乐消遣的方式。为主播刷“火箭”“嘉年华”……一些网民打赏千金争当“榜一大哥”“榜一大姐”。那么,如果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配偶还能要回“打赏”钱吗?近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配偶打赏主播引发的纠纷
顶端新闻记者 张治中 通讯员 程远景 高尚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将看直播当作日常娱乐消遣的方式。为主播刷“火箭”“嘉年华”……一些网民打赏千金争当“榜一大哥”“榜一大姐”。那么,如果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主播,配偶还能要回“打赏”钱吗?近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配偶打赏主播引发的纠纷案件。
李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2023年1月,王某通过直播平台认识主播刘某,并为其直播打赏,而后两人添加为微信好友,一直保持频繁联系,聊天措辞暧昧。在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王某通过直播平台向刘某打赏合计95134元,并在2023年4月至2024年9月期间通过微信多次向刘某发送红包和转账共计21562元。王某的妻子李某发现后,认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且有悖公序良俗,遂向方城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打赏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注册抖音账户浏览平台内容,观看直播并评论、聊天、打赏,王某与抖音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网络平台充值并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网络消费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同时被告刘某与抖音公司也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刘某的直播收入,在平台和第三方收取相应服务费后由平台向主播返还,被告刘某并非该打赏款的直接收款人,故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刘某退还抖音平台打赏95134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另一方可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据此原告李某可通过该途径维护自己的打赏部分的财产权利。
王某通过微信陆续多次向刘某发送微信红包和转账共计21562元,这些交易大部分均超过200元,还有520特殊数字含义的转款,且该款产生其在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王某与刘某微信聊天内容暧昧,突破了网络主播与普通粉丝之间正常的互动关系,有违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刘某应予全部返还,原告李某作为夫妻财产的共有人,依法享有追回接受的权利。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李某21562元。
网络直播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娱乐和社交体验,但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已婚人士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消费或赠与他人时,需征得配偶同意,避免因个人行为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广大网友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在网络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遇到类似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木木说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