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法院 | 对校园欺凌说“不”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6-11 11:30 1

摘要:近日,神木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校园欺凌引发的小明(化名)诉小强(化名)、小李(化名)、小芳(化名)、小力(化名)等九名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为促进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化解,承办法官杨璐菲围绕案件事实、原告诉求与被告意见积极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

近日,神木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校园欺凌引发的小明(化名)诉小强(化名)、小李(化名)、小芳(化名)、小力(化名)等九名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为促进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化解,承办法官杨璐菲围绕案件事实、原告诉求与被告意见积极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2024年4月,未成年人小强因个人矛盾,伙同小李、小芳等8名未成年人对小明实施殴打,致使小明受伤住院,后经鉴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神木市公安局向小强等9名未成年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未成年人小强等9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由于九被告均属未成年人而不执行行政拘留。后因双方法定监护人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未成年人小明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费用。

受理案件后,因案件涉及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承办法官杨璐菲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在调解过程中,采取“背靠背”调解方法,对双方法定监护人耐心阐明法理法规,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小强等九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各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000元。赔偿款支付当庭履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通讯员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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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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