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更多IPO财务及税务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搜索关键词,阅读专业解读资料,喜欢的也可以点赞。若有不理解的关键点和疑难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版主当天回复,也可以加微信13439040828咨询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个人观点,与所属机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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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监管机构持续强化IPO违规行为监管,全年累计处理34起违规案例并从严追责。对发行人、相关责任人及中介机构的追责仍以监管警示与通报批评为主,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协同衔接,典型案例如思尔芯、华道生物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
为充分发挥违规案例的警示作用,本文系统梳理了违规行为的整体概况(包括企业特点、主要类型及违规后果),并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深度解析,旨在为拟上市企业及中介机构提供实践参考,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执业质量,促进IPO市场规范与健康发展。
一、违规概况
(一)板块分布及现场督导/检查情况
2024年,沪深北交易所及证监会对IPO在审企业及中介机构累计作出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及行政处罚34起(统计口径:以企业为主体,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并计算)。
从板块分布看,违规企业主要集中在创业板(占比38%)和科创板(占比35%),两板块合计占比超七成,高成长性企业关注程度更高。
从监管手段看,约76%的违规企业经历现场督导或现场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接受检查的企业普遍面临监管问责;检查时点集中在申报受理和首轮问询阶段,监管前置态势明显。
表1:违规企业板块及检查情况
(二)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违规后果分析
除海湾化学尚处于审核问询阶段外,其他33家违规企业均已终止/撤回,反映出严监管下审核机构对违规行为的低容忍态度。结合表2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违规处置呈现以下特征:
1处分措施多样,层级分明
发行人层面,33家涉及违规行为。其中监管警示(14起)、通报批评(14起)为主要监管或处分形式,合计占比达82%,表明多数违规行为尚未触及严重红线。
3起案例因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主观故意隐瞒违规行为被实施长期限制类处罚(3年或5年内不接受申报),通过直接限制上市申请资格,形成强威慑。
2起案例因欺诈发行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体现监管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态度。
2责任主体分化显著,突出个人追责
发行人承担首要责任:发行人涉及处分或处罚频次最高(33起),与其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定位相符。
保荐机构为追责焦点:三家中介机构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受罚合计56次(机构25起+个人31起),显著高于其他中介,与其在申报中承担的核心责任相符。
从业人员个人责任强化:中介机构服务人员受到的处罚力度和频次明显高于相应机构,个人追责力度进一步强化。
表2: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违规处置统计
注:对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未再涉及。
(三)违规企业业绩情况
34起案例中,未经检查的8例主要涉及股权合规及重大事项披露问题,其余26例检查企业的业绩表现呈现以下特征(详见表3、表4):
一是收入增长两极分化显著,盈利可持续性存疑:(1)低成长性企业(收入复合增长率50%)占比30%,该类企业同时存在报告期内净利润爆发式增长情形,异常数据易引发监管机构对其财务真实性及信息披露合规性的质疑。
二是业绩规模仍为关注焦点:创业板、科创板企业中,低利润区间占比显著高于其他板块,板块定位偏差、成长性不足、业绩增幅异常等问题,仍是该类企业备受关注的主要原因。
表3: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布(万元)
表4:收入复合增长率区间
(四)违规企业主要问题
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框架下,违规企业问题常被归类为“信息披露问题”,本文综合发行上市审核动态披露等,对问题性质相应还原至财务真实性、内控缺陷等更深层次的风险。
从违规问题分布看,财务真实性及准确性(29%)、中介机构执业质量(27%)占比最高, 企业财务数据可信度与中介履职能力为监管重点;信息披露问题占比20%,集中于股权代持、实际控制人认定方面;内部控制规范(14%)与会计核算(10%)问题占比相对较低,部分企业会计基础规范性仍存在不足。
表5:违规案例涉及主要问题
二、典型案例及解析
一、欺诈发行
(一)概览
2024年,资本市场监管力度显著加强,重点强化对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等行为的全链条追责机制。以思尔芯、华道生物欺诈发行案为例,涉事企业及高管被处以千万元级罚款,发行人同时被交易所采取“5年内禁止上市申请”的纪律处分,通过“行政处罚+自律惩戒”双轨并行,形成强效震慑。
此外,监管范围同步覆盖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行政处罚与自律监管措施双管齐下,全面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最终构建起覆盖“企业主体-中介机构-责任人员”的全方位追责体系。
(二)典型案例及解读
案例一】思尔芯-欺诈发行
案例概况
2021年8月申报科创板获受理,2021年12月被抽中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两大违规事实:一是虚构销售交易,软件产品收入确认时点未完成交付(检查后补交);在软硬件产品需搭配使用前提下,硬件设备滞后交付(收入确认与实物交付跨年度错配);存在基于获取政府补贴目的、互为条件的非商业实质交易。二是收入跨期调节,提前确认非终端客户收入形成虚增,实际终端销售时点在次年。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536.72万元,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11.55%,虚增利润总额1,246.17万元,占当年度利润总额的118.48%。
案例解读
结合证监会对保荐机构的处罚披露,该案例表明,中介机构防范舞弊的核心在于深度理解企业业务模式与业务流程,建立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联动核查机制,从“形式化核查”转向“实质性验证”,才能识破复杂交易的实质。具体体现为:
一是基于业务特点设计核查程序。以思尔芯为例:其硬件销售中MAC地址段分配记录与收入确认时间跨年错配,MAC地址段及分配记录作为关键非财务信息,应与订单、物流、验收单、收入确认凭证等交叉印证;针对仅与企业硬件适配的大额软件销售,需核查客户实际应用场景及硬件环境的适配性。以上特定应对程序的设计和实施,均以对企业业务特点和产品技术特点的深度认知为前提,只有深入理解业务细节,才能设计有效的核查方案。
二是全流程穿透业务证据链。思尔芯案例中,中介机构未关注到虚构合同的审批流程异常(如手工填写、手工会签)、交付许可证缺失、未查验安装技术支持记录、未关注软件实际使用频率、未实地查看软硬件交付使用情况等问题,暴露出核查流于形式。实质性核查应梳理全链条业务流程,核查各环节支持性证据,通过多维度证据交叉验证,识别舞弊风险。
【案例二】华道生物-欺诈发行
案例概况
2021年12月申报创业板获受理,2022年8月被现场督导。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系统性财务造假,通过虚开发票、关联方资金循环及频繁变更客户主体等手段虚增收入与利润。2019年,向无业务往来的个体户及企业虚开发票,为配合中介机构走访,在2020年和2021年两次变更虚假客户、红冲发票。2021年转向11家新客户虚开发票并虚构回款。
2019年,虚增销售收入2,559.64万元(占0.87%),虚增利润1,215.17万元(占28.31%)。2020至2021年,虚增销售收入2,637.61万元(占7.63%)、2,876.11万元(占8.37%),虚增利润1,061.21万元(占15.45%)、1,500.14万元(占20.54%)。
案例解读
该案例目前主要涉及发行人的处罚及处分,公开披露信息相对有限。根据现有可查询的公开资料,报告期内,长期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客户占比较低,两轮审核问询均聚焦客户变动原因及合理性。配合其造假的十余家客户普遍呈现以下特征:成立时间短即开展大额合作、规模较小、多为新增客户、贸易商为主、毛利率普遍高于正常客户群体。
近年来,第三方客户配合舞弊的情形频发,中介机构应避免过度依赖函证、走访程序。在客户核查中,应依据上述各类异常特征识别主要异常客户,关注存在异常交易迹象的客户,将其纳入高风险客户清单,并针对性强化核查程序,如细致比对其全流程业务凭据与常规客户的差异,穿透核查经销商/贸易商客户货物的真实流向及回款资金的真实来源,整体比对开票信息、纳税信息与财务信息的差异等。
二、财务真实性、准确性违规
(一)概览
财务真实性问题主要集中在收入与成本费用两大领域,合计24例。其中,收入真实性问题共7例,主要涉及虚构交易、体外循环及人为调节收入确认时点等典型问题。成本费用方面,研发费用真实性及归集准确性(11例)问题尤为突出,已成为监管处罚的高发领域;此外,部分企业涉及成本核算异常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供应商疑似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
整体来看,收入及研发费用真实性问题仍为监管机构持续聚焦的核心领域。针对IPO业务高舞弊风险的特征,中介机构需审慎实施基础单据的核查,避免形式化、表面检查,强化业务与财务的逻辑合理性验证,以有效应对趋严的监管态势。
表6:财务真实性违规问题
注1:上表包含“一、欺诈发行”涉及的财务真实性问题;
注2:基于研发费用内控违规事项实质为归集真实性和准确性问题,本文将其归类至财务真实性问题。
(二)典型案例及解读
【案例一】百子尖-体外循环的整改规范
案例概况
发行人前次申报被抽中现场检查后撤回,二次申报在受理阶段被现场督导。两次申报期收入均呈现高速增长趋势,但二次申报首年增长出现断档。
公司前次申报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情形,二次申报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体外循环整改规范存疑,实控人亲属设立的供应商与发行人存在明显关联迹象,且与前次配合体外循环的主体存在紧密关联(主营业务相同、法人系夫妻);二是疑似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两家历史关联方将股权转让至实控人亲属或前次体外循环参与主体;三是收入确认依据可靠性存疑,部分客户验收单日期矛盾,11个项目验收后仍发生大量工时,32个项目验收后未按约付款。
案例解读
在当前IPO审核趋严的背景下,历史问题整改存疑的企业,尤其是曾涉及财务造假的企业,较高概率会触发现场督导或检查。例如:百子尖两次申报均未解决体外循环问题,二次申报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嫌疑;新华扬在前次申报整改承诺后,二次申报又新开设个人卡,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虚拟采购套出资金后用于个人卡支出。两家企业在二次申报时均被现场督导。
对于合规意识薄弱、问题屡犯或业务模式存在“隐患”(如依赖账外交易维持利润)的企业,其内部控制往往存在重大缺陷,更易产生系统性舞弊风险。此类项目,中介机构常规核查程序难以穿透核查交易实质和资金流向,应审慎承接以避免执业风险及监管处罚。
【案例二】科利德-成本核算准确性
案例概况
发行人从事高纯半导体材料业务,一轮问询后被现场督导。督导中发现ERP系统中主要原材料的领用数量与车间实际投料数量、BOM理论需求量存在较大差异。 ERP系统中原材料领用数量少于车间投料记录数量287.40吨,涉及金额约1,469.96万元;ERP系统中领用的原材料对应成本少于理论值约3,789.80万元。公司未能充分说明大额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案例解读
从近期检查案例看,监管机构对成本核算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检查,主要聚焦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注原始业务证据的完整性:如对基于重量计价的核心原材料,重点关注采购入库称重单、废料入库及出库称重单据的完整性;除ERP系统领料单据外,关注实际领料是否存在线下单据。二是实施业财数据的交叉验证,关注差异合理性:如在采购环节,实施送货单及过磅单、内部检验单据、ERP系统入库数据的三方比对;在领料环节,关注BOM(物料清单)理论用料、实际领料、ERP系统记录用料的一致性;在出库环节,关注合同数量、ERP系统出库数量、实际出库数量及重量的一致性。三是重视业财数据的逻辑合理性,关注数据偏离合理性:关注主要原材料的投入及产出、主要原材料与辅料的配比关系,生产废料的产出等是否合理。
中介机构可借鉴监管逻辑,从以下方面提升采购、成本环节的核查有效性:一是穿透业务链条,理清关键业务证据。深入了解企业采购及生产具体环节、工序及工艺流程等,系统梳理采购、生产、销售核心业务循环各环节的留痕单据(含内部/外部、线上/线下单据),以及单据生成、审批和流转情况。二是重视业务单据间的交叉验证。检查采购、生产和销售环节,原始业务单据、业务系统数据、财务数据三者的一致性,验证业务闭环。三是强化业务数据之间、业财数据之间的逻辑合理性分析。结合历史信息、同行业可比信息识别异常偏离情形,核查偏离动因,对偏离差异情况进行实质性核查验证。
【案例三】中兴新材-废料收入入账完整性
案例概况
发行人主营锂离子电池隔膜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存在少记废膜收入的情形,申报材料披露已整改规范。现场督导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废料收入完整性问题,根据理论废膜重量测算,少记废料收入1,622.73万元,与废膜回收商协商后追回960万元,剩余款项未有进一步措施;二是废料交易合规性存疑,未披露与部分废料商约定现金交易,整改后引入的新废料回收商与原合作方疑似存在关联关系;三是废料内控缺陷未有效整改,废料出入库未按照内控制度执行,废料与降等品价值差异较大但未能清晰划分,整改后废料出入库管理仍存在缺陷。
案例解读
对于废料价值较高的企业,审核中对废料产出合理性、入账完整性的关注度较高。从近年审核案例看,废料内控缺失、体外废料销售的情形较为普遍,企业规范程度和中介机构核查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企业层面,应尽早完善废料管理的内部控制,明确废料入库、日常存放及盘点管理、销售/报废、收款、账务处理的流程;完整保存废料入库、盘点、出库、销售/报废、物流、签收、回款等各环节的业务单据;完善废料产出、入库、出库、库存情况(时间、内容、数量、重量、金额等)的数据统计,明确废料会计核算方法等。
中介机构层面,应考虑体系外废料销售及相应资金的账外支出(个人卡收支)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广泛性,若企业无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如无相关的业务台账、未留存完整的交易凭证、账面未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等,应评估个人资金用途和公司用途是否可以合理、清晰区分。若存在无法完整、准确识别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应评估核查受限情形下的可能影响。
【案例四】科利德-研发投入准确性
案例概况
发行人2023年6月申报科创板,一轮问询后被现场督导,2024年2月终止撤回。现场督导发现以下问题:一是研发人员认定披露不准确,报告期内通过调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将10余名生产技术人员调整为研发人员;33名专职研发人员同时从事生产环节工作,但按照全工时口径认定研发人员及薪酬核算;二是研发领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存疑,ERP系统研发领料数据与原始纸质单据在领料用途、金额上存在较大差异;三是研发领料与实际需求不匹配,钢瓶与瓶阀的使用存在匹配关系,但报告期内仅领用大量瓶阀、未领用钢瓶。
发行人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中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存在压线情况,上述相关数据扣除后发行人不再满足科创属性指标条件。
案例解读
当前监管实践中,申报企业若存在科创板科创属性、创业板创新成长性、北交所创新性特征等研发相关指标踩线情形,触发现场督导的概率通常较高。从督导案例看,研发费用内部控制规范且真实性经得起检验的企业较为少见。监管机构主要通过留痕细致性检查与逻辑合理性分析核查研发费用真实性,该核查思路值得中介机构借鉴。
在研发人员认定及薪酬核查方面,除检查劳动合同、工时台账、考勤表、研发周报等直接研发资料外,还需结合生产、存货、销售环节的财务与业务资料,验证专职研发人员是否存在从事非研发工作的情况。例如:检查OA、ERP系统操作日志,关注研发人员是否涉及生产订单录入、材料及产品出库审批等非研发操作;通过检查存货盘点表、生产车间日志及原始成本分配表等生产资料,核查专职研发人员是否存在参与生产活动的情形。
在研发领料真实性核查方面,对于同时存在系统和手工两套领料单据的情形,需核对手工领料单与ERP系统单据在领料内容、人员信息等方面的一致性;检查领料规模与研发项目性质、实施阶段的实际需求是否匹配,是否与计划投入存在重大偏差;同时需关注研发主辅料的投入配比是否符合生产工艺的基本逻辑等。
三、内部控制违规
(一)概览
如表7所示,12项内部控制违规问题集中在核心业务流程的基础业务单据缺失、会计基础规范性较差、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未有效整改且披露不完整等方面。现行监管环境下,申报企业应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内控机制,各项基础业务单据保存完整,可追溯、可验证,确保财务数据与业务实质相匹配。
表7:内部控制违规问题
(二)典型案例
【案例】英虎机械-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案例概况
发行人为主板申报企业,现场督导后终止撤回。现场督导发现主要问题如下: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发行上市申请前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付账款等多个科目进行调整,存在通过业务系统数据核对、资金流水检查、供应商对账等方式确认相关账户的期末余额和当期发生额,倒推得出期初余额的情形,该方式无法有效确保负债未被低估。
案例解读
在过往IPO申报中,申报期前期(特别是第一年)倒推调整财务数据的情形曾较常见。近年来,监管机构持续强化“申报即担责”原则,明确禁止“带病闯关”行为。现行监管要求,IPO企业申报期各年度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必须能有效保障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当前实务中,申报期内会计基础及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不规范,不宜作为报告期的典型情形包括:(1)存在两套账或通过个人卡进行部分业务收支,相关基础业务单据缺失;(2)存货管理缺乏完整准确的收发存记录,期末未执行盘点或盘点结果无法有效利用;(3)销售签收单、验收单等重要凭证大量缺失,且缺乏有效物流记录等支持性证据辅助验证;(4)研发领料无原始领料单据支撑,研发人工未建立工时管理制度;(5)各类推广及服务费用缺失基础业务支持性材料等。
上述问题表明企业在关键业务环节存在重大内控缺陷,业务留痕资料的大量缺失,导致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措施来弥补缺陷,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难以验证。在当前监管环境下,存在此类问题的企业应采取“时间换空间”策略,避免带病申报。
四、信息披露违规
(一)概览
如表8所示,17项信息披露问题集中在以下方面:在股权合规方面,涉及股权代持、对赌协议、股权质押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等关键信息的隐匿或披露不充分;财务内控规范方面,多家企业涉及第三方回款、个人卡、资金拆借披露不完整的问题。此外,部分企业因未及时披露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生产线停工)、业绩预测数据与实现业绩差异过大等问题被实施监管措施。
表8: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二)典型案例
【案例】晶宇环境-对赌协议未完整披露
案例概况
企业申报受理后被现场督导,监管检查发现重大信披违规事项:发行人及主要股东2017年与投资机构签署的对赌协议(含现金补偿及股权回购条款),在申报基准日后仍保持法律效力,且未按监管要求履行披露义务。中介机构通过访谈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明确问询对赌协议事项,但主要股东均隐瞒了对赌补充协议的存在,未向中介机构如实说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因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存在刻意隐瞒,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从重、加重处分情形。交易所对发行人给予三年不接受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案例解读
2024年违规案例中,多起涉及对赌协议披露不完整的问题。现行监管规则对赌协议有明确的披露要求,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主观隐瞒行为,反映出企业的诚信文化价值体系、治理架构中内控有效性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需特别关注的是,该案系2024年除欺诈发行类案例外唯一适用主体资格限制的典型案例,凸显以下监管导向:一是紧盯“关键少数”和直接责任人员,通过主体资格限制强化第一责任人约束机制;二是突出分类施策的惩戒机制,对于主观恶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五、中介机构执业违规
(一)概览
如表9所示,当前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大额异常资金流水核查取证不足,流水核查停留获取书面说明和承诺层面,未能穿透核查清楚资金流向并获取支持性证据验证;二是实地走访程序形式化,未实地核查生产经营场所、仓库中发行人产品情况,未检查经销商销售相关凭证来进一步验证销售真实性;三是细节测试有效性不足,未检查收入确认的关键凭据资料(提单、物流单等),实际核查范围及核查比例与披露存在较大差异。
整体来看,中介机构执业存在较严重的形式化问题,其执业质量与监管机构的高标准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
表9: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博纳精密-实地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案例概况
发行人主营精密给药装置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境外销售占比约50%,贸易商客户销售占比在10%-15%区间。
根据监管函,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主要违规行为如下:一是对主要贸易商及其终端客户实地走访核查不到位,贸易商Erecton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境外第一大客户,在交易存在异常情形(频繁变更主体、交易大幅增加)下,中介机构实地走访时仅在办公地点访谈、视频监控查看仓库,未实地核查仓库;实地走访其终端客户仓库的照片均未见发行人产品。二是未充分关注走访过程中的异常情形,对客户鄂泰科技(Erecton关联方)的走访照片显示其办公室大量堆放与自身业务性质描述存在差异的产品,中介机构未充分关注异常情形,并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
案例解读
实地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为中介机构执业的高频违规问题,也是监管机构现场督导和现场检查的重点,当前形式化走访现象仍普遍存在。
实地走访作为验证交易真实性的关键程序,不仅是访谈问询,需综合运用实地查看与合理性分析程序,重点包括:(1)核查生产经营场所(办公环境、办公人数及员工状态,现场运营现状、经营规模情况),评价交易对手方经营规模与交易数据的匹配度;(2)实地核查库存情况,确认库存品类、数量与其申报的期末库存数据的一致性;(3)现场检查发行人销售产品的使用及运行状态,是否与账面记录相符。
针对走访过程中暴露的异常情形,如:(1)访谈获取的信息(数据、交易情况等)明显与交易不一致;(2)受访对象陈述内容出现逻辑冲突或对关键信息模糊表述;(3)生产经营场所与交易情况(内容、规模)明显不匹配;(4)仓储核查中发现产品实际库存与其提供的期末库存显著偏离;(5)不同客户/供应商的受访对象为同一人,访谈地址重合或相近;(6)受访主体联系方式、社交账号等关联线索与发行人疑似存在关联关系;(7)谈问卷签字或盖章与其他文件明显不一致等,中介机构应针对异常情形实施进一步核查程序,核实真实情况并完善工作底稿记录。
【案例二】华智融-境外销售真实性核查不到位
案例概况
发行人前次申报因外销收入真实性、股权清晰性等问题被否。报告期内,境外销售呈现以下异常特征:一是外销覆盖多个国家且规模持续增长,境外销售毛利率显著高于境内;二是部分主要客户规模小、业务覆盖区域广、毛利率高。
现场督导发现,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存在境外销售核查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境外销售细节测试实际执行与问询回复不符,部分销售记录无提单、多数交易缺乏物流单据支撑,实际执行与问询回复的“完整检查业务单据”不符;二是间接出口业务核查不到位,对通过供应链公司间接出口的销售,未穿透核查境外客户与供应链公司签订的订单,未追踪供应链公司回款的具体资金来源;三是境外第三方回款核查不到位,大部分第三方回款未获取代付协议,未核实代付方具体身份。
案例解读
该案例,在发行人境外销售呈现异常特征的情形下,中介机构未对货物流转、资金路径实施穿透核查,现有核查程序不足以应对境外销售业务的真实性。
结合监管检查实践,监管机构对存疑境外销售的核查呈现两大特点(部分核查深度可能已超出中介机构核查能力):一是货物流全链条追溯验证,根据货物的流向轨迹,通过物流记录等核查货物的真实流向,核查的支持性证据包括:(1)境内段(发行人至港口)的物流回执、货代签收单;(2)跨境段(境内港口至境外港口)的提单、海关报关单、集装箱号与境外到港记录等;(3)境外段(境外港口至客户)的海关提货通知、清关记录、客户签收及入库单等。二是资金流穿透核查,针对境外第三方回款,除代付协议外,还应提供境外客户向第三付款的凭据,即需要能够佐证回款资金真实来源于客户的直接证据。
来源TZ
来源:审计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