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成在湖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注册了账号,2025年2月,小成与该平台一个网络主播相识。小成表示,为支持该主播的事业发展,期间多次购买礼物进行高额打赏,消费支出折合人民币共计8888元。
东北00后女孩小成
最近对一个网络主播“上了头”
一个月就花费数千元打赏主播
不过
当“热情”褪去
她后悔了……
小成认为是主播的言语诱导致使她“冲动消费”
于是一纸诉状
将主播所属平台方告上了法庭
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
小成在湖南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注册了账号,2025年2月,小成与该平台一个网络主播相识。小成表示,为支持该主播的事业发展,期间多次购买礼物进行高额打赏,消费支出折合人民币共计8888元。
之后不久小成认为自己是受到了主播的言语诱导而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花费大量金钱,于是诉至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购买礼物打赏服务而支付的费用8888元。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作为平台运营方,在向小成提供观看直播服务时,并未提供任何虚假、诱导消费的宣传及服务。平台内设置有敏感词语拦截以及其他社交软件词语屏蔽等功能,并在直播软件首页设置有提醒标语,不提倡用户与主播进行私下联系,完全履行了平台运营方应尽的职责。同时,该公司调取后台数据后发现,小成给该主播打赏充值的金额为4435.5元,并非小成所主张的8888元。
法官说法
小成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小成在平台充值后向主播进行打赏,小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主播以语言诱导小成,致使小成受欺诈作出非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导致相应的打赏行为应被认定无效。故小成要求某公司退还打赏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小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大多数情况下,成年人的打赏行为会被法律认定为有效的赠与行为。这意味着,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违法情形,否则难以追回打赏款项。
法官提醒你,量力而行,避免因冲动消费导致财务压力。同时,警惕诱导性打赏,注重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为维权提供充分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湖南政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