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于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南岔法院
喜 报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于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日前,南岔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赵妍撰写上报的案例《王某民故意伤害案——防卫不适时的认定》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防卫不适时的认定
基本案情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民与被害人王某选因打牌发生争执,后王某选伺机报复。同年4月2日7时许,王某选找到王某民后便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跑向王某民,王某民见状奔逃。王某选边追边向王某民掷出一把水果刀,但未击中。王某选捡起刀后,王某民从地上捡起一根铁棍与王某选对峙。王某选右手持刀,用左手从腰间又掏出一把刀掷向王某民,因未击中,王某选再次将手中的刀掷向王某民,击中王某民手臂。王某民便持铁棍反击,连续击打王某选,直至将王某选打倒在地。后王某民离开现场,寻找打斗过程中掉落的手机。王某民找到手机后持铁棍返回王某选处,警告王某选不得起身,如起身则再次用铁棍击打,但是王某选仍旧起身。王某民在围观群众多次阻拦的情况下,再次持铁棍连续击打王某选,致王某选头部出血,倒地不起。随后,王某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王某选双侧前臂多发骨折,左侧颞骨硬膜外血肿,构成轻伤一级;左侧额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2024)黑0726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形下造成对方损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王某选为报复而持刀追赶被告人王某民,并向王某民抛掷刀具,欲实施加害行为,王某民为制止王某选的不法侵害行为,持铁棍将王某选击倒,系正当防卫。但是王某民离开现场寻找手机后,在王某选已经丧失加害能力的情况下,不顾围观群众多次阻拦,而再次持铁棍击打王某选头部,致王某选轻伤。因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反击,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被告人王某民在被害人王某选已经丧失加害能力的情况下,再次持铁棍击打王某选头部,致王某选轻伤的二次加害行为已经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以及被害人王某选存在过错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裁判要旨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防卫的现实紧迫性已经消除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继续对对方实施加害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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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岔区人民法院